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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3726427 日期:2021年2月9日
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自称为“家庭”企业,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佣受益人担任行政主厨。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正在从事法规所定义的经营业务。申请人随后提交了上诉,我们因未适当签署而予以驳回。现该事项再次因上诉而提交至本办公室。
然而,我们对自己作出的决定不具有上诉管辖权。裁决上诉的权力由美国国土安全部(DHS)部长根据2002年《国土安全法》(Pub. L. 107-296)赋予其的权力委托给我们。见DHS委托编号0150.1(2003年3月1日生效);另见8 C.F.R. § 2.1(2003年)。本办公室对8 C.F.R. § 103.1(f)(3)(iii)(截至2003年2月28日生效版本)所述事项行使上诉管辖权,但有一项例外,即批准学校接收外国学生的申请现由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负责。见DHS委托编号0150.1(II),同上;8 C.F.R. § 103.3(a)(iv);以及8 C.F.R. § 214.3。
更具体而言,尽管受影响一方可以提交动议寻求对我们某项上诉决定的进一步审查,但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服务中心或外地办事处决定之外,没有任何规定允许对其他决定提起上诉。见8 C.F.R. § 103.5(a)(6)。因此,当前上诉未适当提交至本办公室。本事项只有在根据8 C.F.R. § 103.5的规定适当提交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后,方可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明确标明其意图提交上诉。
因此,由于上诉未适当提交,必须予以拒绝。8 C.F.R. § 103.3(a)(2)(v)(A)(1)。
裁定:上诉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