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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号:24217215 日期:2023年2月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中文教育经营机构,寻求依据针对公司内部调职人员的 L-1A 非移民分类,继续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总裁。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该外国实体存在并一直在经营、受益人曾在国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以及受益人具备在美国履行拟从事服务的资格。主任还另行作出“欺诈或对重要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并指出该认定系基于2018年和2020年对相关外国实体进行海外实地考察期间发现的信息。现本事项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把本事项发回主任进一步审议并作出新决定。
I. 法律
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资格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担任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本法第 101(a)(15)(L) 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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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欺诈或对重要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
首先,本办公室将处理主任关于“欺诈或对重要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要在签证申请程序中作出对重要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移民官必须确定:1)申请人或受益人向美国政府授权官员作出了虚假陈述;2)该虚假陈述是故意作出的;以及3)被虚假陈述的事实是重要的。见 Matter of M-, 6 I&N Dec. 149 (BIA 1954);Matter of L-L-, 9 I&N Dec. 324 (BIA 1961);Matter of Kai Hing Hui, 15 I&N Dec. 288 (BIA 1975)。
正如移民上诉委员会所概述的,重要虚假陈述要求某人为获得其无权享有的移民利益,故意向政府官员作出重要虚假陈述。Matter of Kai Hing Hui, 15 I&N Dec. at 289-90。“故意”一词是指明知且有意,区别于意外、疏忽或真诚相信事实并非如此。见 Matter of Tijam, 22 I&N Dec. 408, 425 (BIA 1998);Matter of Healy and Goodchild, 17 I&N Dec. 22, 28 (BIA 1979)。要被认定为重要,虚假陈述必须是“倾向于切断与外国人资格相关的一条调查线索,而该线索本很可能导致作出其应被排除的适当裁定”的陈述。Matter of Ng, 17 I&N Dec. 536, 537 (BIA 1980)。要作出欺诈认定,虚假陈述必须是以欺骗有权对该请求采取行动的美国政府官员的意图作出的,且该美国政府官员相信了该虚假陈述并据此授予了该利益。8 USCIS Policy Manual J.2(C),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8-part-j-chapter-2。
在此,否决部分基于“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然而,该认定含糊不清,因为它没有区分欺诈和故意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主任也没有将这些要件适用于促成该认定的各项因素。该决定没有明确说明该认定构成欺诈还是故意虚假陈述,也没有明确指明该认定的对象,因此不清楚该认定是意图适用于申请人、受益人还是两者。鉴于这些缺陷,本办公室既不能维持也不能断然撤销主任关于“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
此外,主任关于“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源于2018年5月和2020年10月进行的海外实地考察期间收集的信息,这些信息共同导致主任得出结论,认为记录中关于受益人在申请人的外国母公司实体受雇的情况存在矛盾,并引发了对该实体作为持续在海外经营的合法企业是否存在的疑问。1 在上诉中,申请人通过法律意见书处理了这些问题,并提交了补充证据供审议。
1 如果实体定期、系统且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则可被视为“正在经营”。见 8 C.F.R. § 214.2(l)(1)(i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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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否决理由
A. 外国实体的存在
首先,本办公室将处理在本申请提交时外国实体是否存在这一问题。主任认定记录中关于外国实体设立日期的信息不一致。主任注意到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显示外国实体设立于2009年,并认定该信息与“其他文件”不一致,后者表明受益人自2006年起一直为该外国实体工作。主任依据这一异常情况以及2020年实地考察的发现,作为质疑该外国实体在2019年(即本申请提交时)是否存在的理由。 在上诉中,申请人解释称,2006年受益人开始以商号Education工作。申请人称,在经历其所说的“重组过程”后,外国实体于2009年以_______________ Education的名义成立并注册;申请人称,新成立的实体继续使用Education作为其商号,从而解释了受益人声称其在申请人外国母公司实体2009年成立之前受雇于Education的说法。申请人指出,该信息并非新信息,因为它包含在2014年商业计划中,该计划最初为支持先前两份L-1A申请而提交,并已为支持本次上诉而重新提交。值得注意的是,该商业计划早于本事项中的否决意向通知(NOID),这表明外国实体使用商号Education的情况较早即已披露,在没有进一步信息的情况下,不足以作为质疑该外国实体在本次最新延期申请提交时的成立和存在的依据。
其次,关于外国实体的营业场所,申请人称其自2016年5月起至两次实地考察进行时一直使用同一营业地址;因此申请人对关于外国实体未在其指定营业地址经营的认定提出异议。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多份政府文件副本,以表明外国实体注册于该地址。2 此外,申请人对主任依赖2020年海外实地考察期间收集的信息提出了合理的关切。首先,申请人强调了实地考察的时间段,指出考察是在COVID疫情“高峰期”进行的,当时中国的企业受到政府广泛停业的限制。申请人还质疑调查人员在2020年实地考察中收集的信息的证据分量,指出尽管该官员与位于外国实体对面套间的企业的一名员工进行了交谈,但没有披露关于该企业的任何背景信息,例如企业名称或该实体搬入大楼的日期。申请人还质疑一名I_________在2020年海外实地考察期间接受面谈时提供的信息的证据分量,该人是所涉营业地址所在大楼的副经理。申请人主张,该具体的
2 尽管申请人还指出了一份翻译的租赁协议,该协议系针对NOTD提交,主任在否决决定中也提及了该协议,但该文件未附有证明翻译完整性和准确性的翻译员证明,因此本办公室无法有意义地确定翻译材料是否支持申请人的主张。见 8 C.F.R. § 103.2(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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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外国实体所租用的单元由一名个人所有,并且其以楼宇管理公司经理的身份,“不可能掌握该楼宇某一特定单元租户的最新且准确的信息。”
B. 开展业务
除2020年实地考察所收集的信息外,审理主任还质疑该外国实体——其业务是向客户提供培训和教育咨询服务——在2019年7月其与美国大使馆(该外国实体的客户之一)的业务关系被切断后是否继续开展业务。审理主任还指出以下观察结果:(1) 该外国实体的营业执照似乎日期为2014年2月,所列营业地址与2020年实地考察所涉地址不同;(2) 该外国实体的组织结构图显得“不完整”,因为其未列出将提供该外国实体所提供语言服务的教师;以及(3) 申请人“未提供除部门主管和总经理以外任何雇员的工资单”。然而,审理主任并未在这些观察结果与外国实体未开展业务的结论之间建立明确的关联。
此外,尽管申请人在被问及其与美国大使馆关系被切断一事时回答含糊,但记录并不支持审理主任关于该外国实体在与美国大使馆的业务关系终止后即停止开展业务的结论。事实上,申请人对NOID的答复中包含2019年7月至9月的业务发票,以及显示该外国实体于2019年8月和9月收到客户学费付款的收据。由于审理主任在否决决定中未讨论这些发票或付款收据,目前不清楚这些文件是否影响了审理主任关于该外国实体在与美国大使馆的业务关系结束后即停止开展业务的认定。3 此外,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新证据,包括2021年的学生客户名单、2021年5月该外国实体与另一方之间的商业服务协议、2021年5月显示该外国实体支付租金的电子银行收据,以及2021年6月列明该外国实体为“购买方”的租金发票。但我们注意到,记录中缺乏显示该外国实体在2020年开展业务的证据。审理主任在就外国实体自2019年7月(即本申请提交之时)以来是否持续开展业务作出认定之前,必须考虑所有相关文件。见 8 C.F.R. § 103.2(b)(要求申请人证明自提交之时起并持续至最终决定作出期间,移民福利的所有资格要求均已满足)。审理主任不妨考虑发出补件通知(RFE)或NOID,以便就本问题作出最终认定。
C. 受益人在国外的受雇
关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的问题,申请人最初主张受益人受雇担任行政(executive)职务,但后来在NOID答复中改变了该主张,称受益人的工作职责“符合管理(managerial)职务的定义”。在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
3 否决决定包含一份申请人针对NOID所提供文件的清单。尽管业务发票被列入该已提交文件清单,但学费付款收据未被列入。因此,目前不清楚审理主任是否知悉申请人提交了学费付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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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作出人事决定的权限的证据,因此未确立管理(managerial)能力。审理主任还指出,尽管受益人的工作职责细分包含在律师的NOID答复陈述中,但关于其工作职责的信息未包含在该外国实体总经理的信函中。但我们注意到,律师信函中的职位描述仅是申请人支持陈述中原本所含职位描述的副本。该陈述是在提交申请时提交的,并具体将面试和聘用教师列入受益人的职责清单中。
此外,尽管审理主任强调受益人姓名未出现在此前提交的外国组织结构图的雇员名单中,但这一观察忽略了该组织结构图是最新的,旨在显示该外国实体在受益人不再在国外工作而在美国工作期间的员工配置情况。
最后,在讨论受益人的工作职责时,审理主任含糊地认定,尽管“这些职责中的许多可能具有管理性质”,但申请人未确立“这些或其他职责事实上是合格职责……且主要具有管理性质”。该认定就受益人的工作职责是否具有管理性质作出了两个看似相互矛盾的结论。然而,由于申请人随后主张受益人受雇担任行政(executive)职务,申请人主张的依据最终在受益人是将受雇担任行政(executive)还是管理(managerial)职务方面并不明确。4 尽管申请人在受益人国外受雇问题上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审理主任未适当审查证据并解释记录在受益人国外受雇方面如何存在不足。见 8 C.F.R. § 103.3(a)(1)(i)(要求向申请人提供否决具体理由的书面说明)。
IV. 发回重审的依据
尽管审理主任决定中存在上述指出的缺陷,记录仍缺乏充分可靠证据证明受益人的国外受雇和拟议受雇一直并将继续担任管理(managerial)或行政(executive)职务。
关于受益人的国外受雇,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工作职责细分,其中在所列五个工作类别中的若干类别包含多项操作性职责。尽管职位描述表明受益人拥有自由裁量权并自主工作,但目前不清楚其是否确立了组织的目标和政策或指导组织的管理,而这是受雇担任行政(executive)职务所要求的。见同上。话虽如此,尽管申请人最初主张受益人的国外受雇为行政(executive)职务,但其在回应NOID时改变了该主张,称受益人受雇担任管理(managerial)职务。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这一不一致,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4 我们注意到,由于这是延期申请,预期申请人关于受益人国外受雇的主张应与先前提交的材料保持一致。审理主任不妨要求提供信息以确认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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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益人拟议的美国受雇,申请人提供了两份工作职责细分,其中关于职责及分配给每项职责的时间百分比的信息不一致。申请人附函中所含的工作职责细分称受益人将“[为]多个地点开发管理系统”并“[负]责运营”。这两项职责均未包含在该外国实体总经理另行提供的职位描述中。此外,尽管附函称受益人10%的时间将分配给招聘员工,但该外国实体总经理称受益人15%的时间将分配给该职责。同样,两份职位描述对受益人在业务发展方面角色所列的时间百分比不一致;附函显示受益人5%的时间用于该职责,而总经理信函将20%分配给同一职责。如上所述,此类不一致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指明真相所在。同上。未解决的重大不一致可能导致我们重新评估为支持所请求移民福利而提交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同上。此外,尽管受益人自2014年起即受雇于美国实体,但职位描述缺乏关于申请人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将履行职责的充分细节,无法确定这些职责是否真正具有管理(managerial)或行政(executive)性质。仅笼统陈述受益人的工作职责是不够的;法规要求对将履行的职责作出详细描述。8 C.F.R. § 214.2(l)(3)(ii)。
此外,记录中申请人最新提交的季度纳税申报表(已在申诉时提交)显示,截至2021年第二季度,申请人仅有七名员工在运营,与申请时声称的19名员工相比,人员编制减少了近65%。对受益人资格的裁定取决于对拟议工作职责以及履行这些职责所在组织层级结构的全面分析。在本案中,记录缺乏充分的职位描述,并表明受益人将在人员结构大幅缩减的范围内工作,这很可能改变受益人的工作职责,并削弱申请人使受益人免于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主要执行运营任务的能力。主要执行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所必需任务的雇员,不被视为主要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参见,例如,该法第10l(a)(44)(A)和(B)条(要求“主要”履行所列举的管理或行政职责);Matter of Church Scientology Int'!, 19 I&N Dec. 593,604 (Comm'r 1988)。
我们还注意到,尽管记录中的外文文件提供了英文翻译,但该外国实体2017年的会议纪要、该外国实体2018年1月的租赁合同以及该外国实体的开发项目合同均未附有翻译人员证明,以证实翻译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参见8 C.F.R. § 103.2(b)(3)。因此,我们无法有意义地确定翻译材料是否准确,从而是否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V. 遵从
最后,在涉及对先前已批准申请提出延期请求的事项中,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适当情况下,当延期请求由相同当事方就相同非移民分类中的相同职位提交时,遵从先前的决定。2 USCIS Policy Manual A.4(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另见USCIS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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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rt, PA-2021-05, Deference to Prior Determinations of Eligibility in Requests for Extensions of Petition Validity (Apr. 27, 2021),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policy-manual-updates/20210427-Deference.pdf
尽管本案涉及由同一申请人代表同一受益人提交的延期请求,但记录包含新信息,包括申请人缩减的人员编制以及申请人关于受益人拟议就业从管理能力变更为行政能力的主张发生变化。新信息表明情况发生变化,可能改变受益人的工作职责及其拟议职位的性质。我们进一步注意到,USCIS并不因先前批准而必须批准未严格证明资格的后续申请。同上。
VI. 结论
因此,尽管按照目前记录的状况,我们目前无法确认审理主任关于“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的模糊认定,但记录包含必须进一步处理的证据缺陷。审理主任可酌情发出RFE或NOID,以进一步处理与上述任何一项相关的资格问题。任何关于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的主张均应明确概述审理主任寻求作出的认定,以及该认定将针对申请人、受益人还是双方作出。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本案发回,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