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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4年2月9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后续书面论证意见的提交地址是否符合表格说明、复议动议:上诉时未具体指出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错误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后续书面论证意见的提交地址是否符合表格说明、复议动议:上诉时未具体指出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重新开放动议虽提交了新事实和书面证据,但未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也不具有改变最新决定结果的可能;复议动议未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当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本次决定仅处理针对上诉简易驳回的动议,未重新审理杰出能力初次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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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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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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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杰出能力外国人,适用《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与受益人有关的证据不足以满足十项相关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随后上诉被简易驳回,申请人现提出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to classify the Beneficiary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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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evidence relating to the Beneficiary was sufficient to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relevant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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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I-140申请,认定与受益人有关的证据不足以满足十项相关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irector denied the Form 1-140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申请人在主任拒绝后提交上诉,表示将在30天内提交后续书面论证意见,并附有关于主任决定的一般性陈述;上诉被简易驳回,理由是该一般性陈述不够详细,未能证明主任有误,且记录中没有后续书面论证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We summarily dismissed that appeal because the Petitioner's general statement accompanying the appeal was not sufficiently detailed to demonstrate the Director er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动议

    申请人针对上述简易驳回提出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提交新事实及支持证据,证明其将后续书面论证意见邮寄至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凤凰城锁箱地址,而非直接寄至行政上诉办公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ailed the follow-on brief to the address associated with the lockbox instead of "directly to the A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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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后续书面论证意见的提交地址是否符合表格说明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要求重新开放动议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1)(ii)将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I-290B表格说明要求后续书面论证意见直接寄至行政上诉办公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将后续书面论证意见邮寄至机构网站所列的凤凰城锁箱地址,并提交新事实及支持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证明后续书面论证意见邮寄至凤凰城锁箱地址的新事实及支持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已按机构网站所列地址提交后续书面论证意见。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证据显示申请人邮寄至锁箱地址,而非表格说明要求的直接寄至行政上诉办公室,因此不构成符合表格说明的提交。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提交地址与I-290B表格说明要求的直接寄至行政上诉办公室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ailed the follow-on brief to the address associated with the lockbox instead of "directly to the A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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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将后续书面论证意见寄至锁箱地址,而非表格说明要求的直接寄至行政上诉办公室,这是第二次未遵守I-290B表格说明并导致上诉被驳回。即使申请人提供了新事实和书面证据,该提交也不能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也不具有改变最新决定结果的可能。

核对原文依据
their submission does not demonstrate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benefit, nor does it have the potential to change the outcome of our most recen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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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y failed to follow the form's instructions regarding where to submit the appeal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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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上诉时未具体指出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说明复议理由、以相关先例决定支持证明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并证明决定基于当时记录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3(a)(1)(v)要求上诉方具体指出错误的结论或事实陈述,否则必须简易驳回;Matter of Pougatchev, 28 I&N Dec. 719, 729 (BIA 2023)认定未实质处理的问题视为放弃。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在动议中争议AAO关于其上诉时附随陈述未具体指出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认定。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上诉时附随的一般性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主任决定有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一般性陈述不够详细,未能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不符合8 C.F.R. § 103.3(a)(1)(v)及I-290B表格说明的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指出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general statement accompanying the appeal was not sufficiently detailed to demonstrate the Director er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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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ack of a statement adequately detailing such an error is one illustr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failure to adhere to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for filing a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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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的动议未争议其上诉附随陈述未具体指出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认定,该缺陷使申请人无法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由于申请人未在动议中处理这一上诉驳回要素,AAO认定该问题在本案及任何后续程序中视为放弃。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s do not dispute our determination that their statements accompanying the appellate filing did not specifically identify any erroneous conclusion of law or statement of fac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e consider the issue to be abandoned for this and any subsequent proceeding associated with the petition, motion or otherw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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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I-290B表格说明中关于后续书面论证意见须直接寄至行政上诉办公室的要求,以及申请人实际邮寄地址的记录;本案未重新审理杰出能力十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
    核对原文依据
    Any brief and/or evidence submitted after you file Form I-290B must be sent directly to the AAO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 mailed the follow-on brief to the address associated with the lockbox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上诉时附随陈述是否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AAO以该陈述不够详细为由简易驳回上诉,并在动议阶段认定该问题未被争议而视为放弃。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general statement accompanying the appeal was not sufficiently detailed to demonstrate the Director er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e consider the issue to be abandon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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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9989351 日期:2024年2月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与受益人有关的证据足以满足十项相关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我们随后简易驳回了上诉,申请人现提交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等动议。

一、法律框架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复议动议必须:(1) 陈述复议的理由,(2) 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确立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 (3) 根据决定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确立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原文第 2 页

二、分析

在审理主任否决申请后,申请人提交了上诉,反映其将在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后续书面论证意见),并附有与审理主任决定有关的一般性陈述。我们简易驳回了该上诉,因为申请人随上诉提交的一般性陈述不够详细,无法证明审理主任有误。我们还在上诉驳回决定中指出,记录中不包含申请人的后续书面论证意见。现申请人就该简易驳回提交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由于我们对上诉的决定包含两项不利认定,我们将在该背景下评估该等动议。首先,申请人的动议未对我们以下认定提出异议:其随上诉提交的陈述未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以供上诉。8 C.F.R. § 103.3(a)(1)(v)的法规要求提交方作出此类指称,未这样做则强制要求简易驳回任何上诉。此外,这是《上诉或动议通知》说明中详述的要求。每份表格的说明规定了提交该表格及任何随附材料的指定地点。法规强制要求遵守表格说明。参见8 C.F.R. § 103.2(a)(1)。该法规明确规定:

提交给DHS的每项利益请求或其他文件必须按照表格说明执行和提交……且该等说明被纳入要求提交该文件的法规中。

8 C.F.R. § 103.3(a)(2)的法规在相关部分规定:“受影响方必须提交完整的上诉……如适用表格说明所示……”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的说明规定:

上诉:提供一份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的陈述。您必须在表格I-290B中提供此信息,即使您打算稍后提交书面论证意见。

(原文强调)。缺乏充分详述此类错误的陈述是申请人未遵守提交上诉的法规要求的一个例证。这一缺陷使申请人无法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无法证明该决定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因此,申请人未满足与上诉决定中该不利要素有关的复议动议的要求。此外,由于申请人在其动议中未涉及上诉驳回的这一要素,我们认为该问题在本案及与该申请、动议或其他相关的任何后续程序中已被放弃。参见Matter of Pougatchev, 28 I&N Dec. 719, 729 (BIA 2023)(认定未实质性处理的问题视为放弃)。

其次,尽管申请人涉及了我们上诉驳回中与其在30天内提交后续书面论证意见有关的第二项不利认定,但我们认定其在该问题上同样未遵守表格I-290B的说明。关于提交方被要求提交任何后续书面论证意见的地点,表格I-290B的说明规定:

原文第 3 页

对于上诉,您必须在提交表格I-290B后的30个日历日内提交任何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在您提交表格I-290B后提交的任何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必须直接寄送至AAO,即使上诉尚未被转交至AAO。

关于AAO的邮寄地址,请访问www.uscis.gov/aao。提交材料必须清楚标明其所涉及的上诉。1

(原文强调)。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表格I-290B表明其将在提交上诉后的30个日历日内将“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提交至AAO”。(强调为后加)。

该等动议包含新的事实和支持性证据,证明申请人将后续书面论证意见邮寄至本机构网站上列出的、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凤凰城锁箱(Phoenix Lockbox)相关的FedEx、UPS和DHL递送地址。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将后续书面论证意见邮寄至与锁箱相关的地址,而非上述表格I-290B说明所要求的“直接寄送至AAO”。这是申请人未遵守表格I-290B说明的第二个实例,该缺陷导致其上诉被驳回。尽管申请人提供了新的事实并以文件证据作为重新开案动议予以支持,但其提交材料既未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利益,也不具有改变我们最近一次决定结果的可能性。参见Coelho, 20 I&N Dec. at 473。

正如我们在上诉决定中指出的,8 C.F.R. § 103.3(a)(1)(v)规定,如果提交方未指明上诉的依据,因为其未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则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由于申请人未遵守表格说明,未包含将错误归于审理主任决定的此类陈述,且由于其未遵守表格说明关于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地点的规定,我们认定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是正确的。

三、结论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确立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等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AAO是本办公室即行政上诉办公室的首字母缩写。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2-0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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