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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及餐厅门店经理 · EB-3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26年2月9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24个月店经理经验、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所列最低教育要求、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是否存在真实就业关系及真实职位机会(受益人投资者身份问题)
不成立 受益人是否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24个月店经理经验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维持SCOPS对申请的拒绝。本次实际解决的争议是受益人是否具备劳工证要求的24个月店经理经验,AAO认定未证明。教育等同评估、持续支付能力以及真实就业关系/投资者身份问题虽被AAO讨论,但明确不是本次决定的基础,未被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e Beneficiary's qualifying experience for the offered job. We will therefore affirm the petition'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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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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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超市和餐厅,为受益人提交I-140表格,申请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技术工人,职位为店经理;受益人据称自2014年8月14日起受雇于申请人,此前于2007年8月6日至2014年7月10日担任店经理,并在菲律宾于1997年获得机械工程学士学位。原文第H部分一句写作administrative assistant,但AAO通篇按店经理职位分析;该句是否为笔误原文未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upermarket and restaurant,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store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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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is case section H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Job Opportunity Information) specifies the following with respect to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job of administrative assis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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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it has employed the Beneficiary in the offered position since August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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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earned a bachelor's degree in mechanical engineering in the Philippines in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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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技术工人;随申请提交了受益人的学士学位证书和成绩单,但未提交受益人的就业经历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It requests classification of the Beneficiary under the third-preference, immigrant category as a skilled 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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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initial evidence did not include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the Beneficiary's employment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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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SCOPS发出补件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交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24个月经验的证据;申请人回复称前雇主不保留超过法定年限的记录,并提交了受益人在职期间获得的专业证书。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issued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requesting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 evidence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s the required 24 months of experience in the job off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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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professional certificates awarded to [the Beneficiary] during his ten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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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决定

    SCOPS认定记录显示受益人仅有12天就业经验,比要求的730天少718天,因此拒绝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concluded that the record demonstrated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12 days of employment experience which is 718 days less than the required 730 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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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提交I-290B上诉,表示将在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截至决定作出时,AAO未收到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AAO将申请人在I-290B中的陈述视为指出事实错误,并据此以该陈述替代书面论证或补充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s of this date, we have not received a brief or additional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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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 the Petitioner's statement on the Form I-290B identifies an erroneous statement of fact, we will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statement in lieu of a brief or additional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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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AAO对问题进行重新审查,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24个月经验,维持原审对申请的拒绝,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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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will therefore affirm the petition'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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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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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是否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24个月店经理经验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l)(3)(ii)(B)要求申请附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的教育、培训或经验及其他要求,技术工人分类最低要求为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所有要求须在优先日期2023年1月17日前满足。8 C.F.R. § 204.5(l)(3)(ii)(A)要求培训或经验由培训者或雇主的信函支持,载明姓名、地址、头衔及培训或经验描述;所需文件不可得时须证明并提交次要证据,次要证据也不可得时须证明并提交两份以上直接知情人的宣誓书。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提交受益人先前合格就业经历的证据,原审对文件审查有误,记录显示受益人基于先前经验和教育具备资格,原审决定应予撤销。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记录显示受益人仅有12天就业经验,比要求的730天少718天,因此拒绝申请。

受益人学士学位证书和成绩单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列的教育要求。
AAO 如何评价
原审阶段已提交;AAO在讨论教育问题时指出记录包含外国文凭,但未将其作为经验证据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附外国学位等同美国学位的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itial evidence submitted with the 2etition included a bachelor of science degree and academic transcrip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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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an evaluation of the foreign degree demonstrating its equivalence to a U.S.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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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证书(受益人在职期间获得,包括雇主表彰和雇主要求的培训)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先前雇主处担任店经理的就业经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证书未载明就业日期、职位名称,也未描述工作职责,因此不能证明所提供职位所需的24个月经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就业日期、职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描述。
核对原文依据
professional certificates awarded to [the Beneficiary] during his ten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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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 do the certificates include any description of the Beneficiary's job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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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前雇主不保留记录的说明

证明目的
解释为何无法提交前雇主的就业核实信函。
AAO 如何评价
AAO未接受该说明作为替代证据;记录中未提交雇主或培训者信函,也未按不可得文件规则提交次要证据或宣誓书。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所需文件不可得并提交次要证据或两份以上直接知情人宣誓书。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did not obtain 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s before joining [the Petitioner] 11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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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a required document is unavailable, a petitioner must demonstrate this and submit secondary evidence pertinent to the facts at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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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列明不可得文件须提交次要证据或两份以上宣誓书的规则后,以专业证书缺少日期、职位和职责描述为由认定无法确定受益人具备所需24个月经验。AAO基于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所需24个月经验,据此维持原审拒绝申请的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ofessional certificates in the record do not include the dates of employment or the Beneficiary's job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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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with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s the required 24 months of experience in the offere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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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所列最低教育要求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l)(3)(ii)(B)要求受益人满足劳工证所列教育要求;劳工证第H部分要求学士学位,并表明接受外国同等学历;但记录缺少等同评估,AAO未认定受益人满足该教育要求。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陈述中称记录显示受益人基于先前经验和教育具备资格。

原审意见

SCOPS未处理该问题。

受益人的外国文凭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拥有学士学位。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记录包含外国文凭,但缺少外国学位等同美国学位的评估,因此无法认定满足教育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外国学位等同美国学位的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cludes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diploma indicating that he possesses a bachelor's degree from a foreig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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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说明该问题未被SCOPS处理,也不是本次决定的基础,但指出记录仅有外国文凭,没有证明其等同美国学位的评估,因此无法认定受益人满足店经理职位的最低教育要求,并指出该问题须在今后任何提交中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not addressed by SCOPS, and not a basis for our decision, the Petitioner has also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s the minimum education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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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g)(2)要求申请人证明从优先日期起至受益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证据一般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审计财务报表;审查是否每年支付全额工资,若未支付则考虑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是否足以支付差额,并可考虑其他因素(Matter of Sonegawa)。若申请人雇用至少100人,可提交财务官声明。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陈述中未专门主张支付能力,仅概括称记录显示受益人具备资格。

原审意见

SCOPS未处理该问题。

受益人2023年税表和2024年工资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情况。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在2023年或2024年支付了全额所提供工资;受益人税表中的收入摘要虽显示2023年工资高于所提供工资,但记录没有任何年度的W-2表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W-2表格,且未证明支付全额所提供工资。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record includes the Beneficiary's 2023 tax return and several pay stubs issued in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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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any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Form W-2, Wage and Tax Statement, for any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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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2022年税表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支付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税表早于2023年1月17日优先日期,未用于认定优先日期后的支付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时间早于优先日期,不能覆盖优先日期后的期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cludes the Petitioner's 2022 tax return, which is before the 2023 priorit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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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30多份其他I-140申请记录

证明目的
用于评估申请人须支付合并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在明确不作为决定基础的讨论中指出,申请人须证明有能力支付本申请及在优先日期时待决或已批准、或之后提交的其他申请的合并所提供工资。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未显示对合并工资支付能力的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records show the Petitioner's filing of Forms I-140, Immigrant Petitions for Alien Workers, for more than 30 other beneficia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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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说明该问题未被SCOPS处理,也不是本次决定的基础,但指出受益人2023年税表的收入摘要显示来自申请人的工资高于所提供工资,但记录缺少任何年度的W-2表格,故未认定已证明全额支付;记录仅有2022年税表,早于2023年优先日期。AAO在明确不作为决定基础的讨论中指出,申请人须证明有能力支付本申请及优先日期时待决或已批准、或之后提交的其他申请的合并所提供工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evidence that the Petitioner paid the Beneficiary the full proffered wage in either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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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etitioner must therefore demonstrate its ability to pay the combined proffered wages of this petition and any others that were pending or approved at the time of this petition's January 17, 2023 priority date or filed thereaf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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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真实就业关系及真实职位机会(受益人投资者身份问题)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20 C.F.R. §§ 656.10(c)(8)和656.3要求证明真实就业关系和向美国工人提供的真实职位机会;656.3规定投资者不得被视为劳工证就业目的下的雇员;劳工证C.9须披露外国人的所有权权益(Matter of Amger Corp.)。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陈述中未专门主张该问题。

原审意见

SCOPS未处理该问题。

受益人E-2条约投资者身份的记录

证明目的
未显示申请人以此证明特定资格;该事实由AAO在讨论真实就业关系时指出。
AAO 如何评价
AAO明确该问题不是本次决定的基础,仅要求申请人在今后任何提交中记录受益人是否为投资者及是否拥有所有权权益。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未说明受益人的所有权权益情况。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ust document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is an investor of the Petitioner, and whether he has any ownership interest in th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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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说明该问题未被SCOPS处理,也不是本次决定的基础,但指出记录显示受益人是以E-2条约投资者身份为申请人工作而入境美国。AAO明确该问题不是本次决定的基础,仅要求申请人在今后任何提交中记录受益人是否为投资者及是否拥有所有权权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emonstrates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admit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as a treaty investor in E-2 nonimmigration classification for employment with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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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劳工证第H部分所列职位要求与第J、K部分所载受益人教育及就业经历,确认经验要求为24个月且优先日期为2023年1月17日;并注意第H部分一句写作administrative assistant,而AAO通篇按店经理职位分析,该句是否为笔误原文未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6-A. Number of months required?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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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 requirements must be met by the petition's priority date, which in this case is January 1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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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ecifies the following with respect to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job of administrative assis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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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记录中的专业证书是否载明就业日期、职位名称和工作职责,以及是否提交雇主或培训者信函或按不可得文件规则提交次要证据/宣誓书。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ofessional certificates in the record do not include the dates of employment or the Beneficiary's job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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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f a required document is unavailable, a petitioner must demonstrate this and submit secondary evidence pertinent to the facts at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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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记录是否包含外国学位等同美国学位的评估;AAO指出该问题须在今后任何提交中处理,但本次未作为拒绝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issue must be addressed with any further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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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税表、W-2、工资单及优先日期后年度的支付记录,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待决或已批准的I-140申请而需合并计算所提供工资;AAO明确该问题不是本次决定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any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Form W-2, Wage and Tax Statement, for any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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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is Petitioner must therefore demonstrate its ability to pay the combined proffered wag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受益人E-2身份及在申请人公司的所有权权益披露情况;AAO要求今后提交中记录该事项,但本次未据此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ust document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is an investor of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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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41106296 日期:2026年2月9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超市和餐厅,拟雇用受益人担任门店经理。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职业移民类别允许美国企业基于一份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offer为外籍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最低经验要求。现本事项依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中表示,将在提交上诉后30日内向本办公室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截至本日期,本办公室尚未收到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因此,本办公室将视案卷为完整。

在表格I-290B上,申请人将以下陈述列为上诉依据:

申请人提供了受益人先前符合资格的工作经验的证据,而USCIS在审查文件时出错,错误地认定受益人不符合该职位资格。相反,案卷中的证据基于其先前经验和教育证明了其资格。USCIS的决定有误,应予撤销。

由于申请人在表格I-290B上的陈述指出了事实陈述错误,本办公室将考虑申请人的陈述,以替代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原文第 2 页

一、法律

职业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ETA表格9089)。见本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通过批准劳工证,DOL证明能够、愿意、合格且可从事所提供职位的美国工人不足,且雇用外籍工人从事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受雇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籍人士可在国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二、分析

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技术工人。8 C.F.R. § 204.5(l)(3)(ii)(B)规定,要符合技术工人分类资格:

……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受益人]符合个别劳工证的教育、培训或经验要求以及任何其他要求……该分类的最低要求为至少两年的培训或经验。

因此,要符合技术工人分类资格,受益人必须符合劳工证的所有具体要求,并具有至少两年的相关经验(或培训)。所有要求必须在申请的优先日期前满足,本案中该日期为2023年1月17日。1 见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ing Reg'l Comm'r 1977)。

在本案中,劳工证H部分(职位机会信息)就行政助理职位的要求规定如下:

  • 教育:要求的最低水平:  学士

4-B. 专业领域  任何领域

  • 该职位是否要求培训?  否
  • 该职位是否要求所提供职位的工作经验?  是

6-A. 要求月数?  24

  • 外国同等学历是否可接受?  是
  • 替代职业的经验是否可接受?  否

劳工证J部分载明,受益人于1997年在菲律宾获得机械工程学士学位。

1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给DOL的日期。见8 C.F.R. § 204.5(d)。申请人必须证明截至优先日期已满足申请的所有资格要求。

原文第 3 页

在劳工证K部分,申请人主张自2014年8月14日起已雇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职位。劳工证还载明,受益人自2007年8月6日至2014年7月10日在[已隐去]担任门店经理。

随申请提交的初始证据包括受益人由菲律宾[已隐去]授予的理学学士学位和学业成绩单。初始证据未包括受益人工作经验的书面证据。

SCOPS发出了补件通知(RFE),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要求的24个月经验。针对RFE,申请人陈述:

[受益人]在11年前加入[申请人]之前未取得雇佣证明信,且[受益人的前雇主]在雇佣终止后不会保留超过规定期限的记录(菲律宾要求雇主在雇佣终止后保留记录三年,新加坡要求雇佣终止后保留记录一年)。

为支持受益人主张的经验,申请人提交了“在[受益人]任职期间授予[受益人]的专业证书……包括其雇主的认可和雇主要求的培训。”

在审查申请人对RFE的回复后,SCOPS认定案卷显示受益人“有12天的工作经验,比要求的730天少718天。”

8 C.F.R. § 204.5(l)(3)规定:

(ii) 其他文件——

(A) 一般规定。技术工人、专业人员或其他工人的任何培训或经验要求,必须由培训师或雇主出具的证明信支持,载明培训师或雇主的姓名、地址和职务,并说明外籍人士所接受的培训或经验。

如果所需文件无法获得,申请人必须证明此情况并提交与所涉事实相关的次要证据。如果次要证据也无法获得,申请人必须证明所需文件和相关次要证据均无法获得,并提交两份或以上由对相关情况有直接亲身了解的人出具的宣誓书。见8 C.F.R. § 103.2(b)(2)(i)。

在此,案卷中的专业证书未包括雇佣日期或受益人的职务。证书也未包括对受益人工作职责的任何描述。因此,本办公室无法认定受益人具备所提供门店经理职位要求的24个月经验。

原文第 4 页

申请人未能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所提供职位24个月经验。因此,本办公室将基于此理由驳回上诉。

尽管SCOPS未予处理,且不构成本办公室决定的依据,申请人也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载所提供职位要求的最低教育水平。案卷包括受益人的外国文凭,表明其拥有外国大学的学士学位。案卷未包括证明该外国学位等同于美国学位的学历评估。因此,本办公室无法认定受益人符合劳工证所载门店经理职位的最低教育要求。此问题必须在任何进一步提交中予以处理。

尽管SCOPS未予处理,但申请人并未证明其持续有能力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获得永久居留权期间,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提供工资。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通常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2 在确定支付能力时,用户审查申请人是否自申请优先日所在年度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提供工资。参见一般性规定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www.uscis.gov/policy-manual。如果申请人未每年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提供工资,或完全未向受益人支付工资,则本局考虑该企业是否产生了足以支付提供工资与已支付工资之间任何差额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金额。同上。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用户可考虑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支付提供工资能力的因素。参见 Matter of Sonegawa,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3

申请人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职位(门店经理)的提供工资为每年57,554美元,且申请的优先日为2023年1月17日。

尽管记录中包含受益人的2023年纳税申报表以及2024年签发的若干工资单,但记录中不包含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任一年度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额提供工资。4 记录中包含申请人的2022年纳税申报表,该表早于2023年优先日。

2 如果申请人雇用至少100人,其可提交财务主管的声明以证明其支付提供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记录未表明——申请人亦未主张——该公司雇用至少100人。 3 联邦法院已维持USCIS确定申请人支付提供工资能力的方法。参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Inc. v. Napolitano,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Four Holes Land & Cattle, LLC v. Rodriguez,No. 5:15-cv-03858, 2016 WL 4708715, **X (D.S.C. Sept. 9, 2016)。 4 受益人的纳税申报表包含一份“收入报告摘要”,列明2023年来自申请人的工资高于提供工资。然而,记录中不包含任何年度的任何美国国税局表格W-2(工资与税务报表)。

原文第 5 页

此外,USCIS记录显示申请人还为超过30名其他受益人提交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其提交的每份申请的提供工资,直至受益人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8 C.F.R. § 204.5(g)(2)。因此,本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本申请以及在本申请2023年1月17日优先日时待决或已获批准或此后提交的任何其他申请的合并提供工资。参见 Patel v. Johnson,2 Fed.Supp.3d 108, 124 (D. Mass. 2014)(维持本局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因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份表格I-140申请的合并提供工资)。

尽管SCOPS亦未予处理,且不构成本局决定的依据,但申请人必须依据20 C.F.R. §§ 656.10(c)(8)和656.3证明存在有效的雇佣关系,且存在可供美国工人获得的真实善意就业机会。参见 Matter of Amger Corp.,87-INA-545 (BALCA 1987)。20 C.F.R. § 656.3明确规定,投资者不得被视为劳工证雇佣目的下的雇员。DOL要求在劳工证C部分第9题标记“是”以披露外籍人士的任何所有权权益。在此,记录表明受益人作为条约投资者以E-2非移民身份入境美国,为申请人工作。在任何进一步提交的文件中,申请人必须记录受益人是否为申请人的投资者,以及其是否在公司中拥有任何所有权权益。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的合格经验。因此,本局将维持申请的否决。

命令: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籍人士,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籍人士,可能因签发表格I-862(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驱逐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2-0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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