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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05462525 日期:2026年2月9日
对实地行动局决定的上诉
表格 I-924,投资移民项目下区域中心指定申请
1992年,国会设立了EB-5区域中心项目,旨在通过外国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商业企业进行投资,促进美国经济增长。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拨款法》”)第610条,Pub. L. No. 102-395, 106 Stat. 1828, 1874(2022年废止)。1
2011年11月,USCIS指定_____________(上诉人)根据现已废止的《拨款法》参与EB-5区域中心项目。2019年2月,实地行动局(FOD)终止了上诉人参与EB-5区域中心项目的指定,认定其未能向USCIS提交所需信息,且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包括8 C.F.R. § 204.6(m)(6)(2019)所要求的增加出口销售、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或增加国内资本投资。具体而言,FOD认定上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了“欺诈和欺骗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及其他人员的作为、做法和业务活动”,且“EB-5资金未用于与提交给USCIS的商业计划相一致的目的,未适当处于风险之中,也未用于促进就业创造。”上诉人及时对终止决定提出上诉,寻求恢复其参与EB-5区域中心项目的指定。
2026年1月8日,我们发出了补充证据请求(RFE)。我们指示上诉人对RFE作出实质性回应,请求基于现有审理记录裁定上诉,或根据8 C.F.R. § 103.2(b)(6)请求撤回上诉。
我们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了对RFE的回应,但该回应并非由上诉人、其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提交。在上诉提交时,上诉人的授权签字人是一名法院指定的接管人。在回应RFE时,律师称其一直担任上诉人接管人的在案律师,但告知“接管已结束”。该回应未附有由区域中心新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新表格G-28《律师或代表出庭通知》。
1 2022年3月,《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废止了《拨款法》,并将经过实质性改革的EB-5区域中心项目编纂于《移民与国籍法》(“《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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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记录不能证明律师在本程序中继续代表上诉人。
尽管律师对RFE的回应称,前法院指定接管人寻求基于现有审理记录裁定上诉,但记录表明,前接管人与律师一样,无权代表上诉人向USCIS作出陈述。
如果申请人或请求人未在规定日期前回应RFE,我们可以将福利请求作为放弃予以拒绝、基于记录予以拒绝,或基于两者兼有的理由予以拒绝。8 C.F.R. § 103.2(b)(13)(i)。由于对RFE的回应并非由上诉人或其授权代表提交,我们将以放弃为由驳回上诉。
命令:根据8 C.F.R. § 103.2(b)(13),上诉以放弃为由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