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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家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3年2月10日)

类别 EB-1A · 领域 体育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及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及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针对2022年10月19日驳回第五次动议决定的合并动议,未重新审理2018年11月原申请拒绝所涉的杰出能力资格实质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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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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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称为武术家,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寻求杰出能力移民分类;本次程序为针对2022年10月19日第五次动议被驳回决定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martial artis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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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a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our most recent decision, the October 19, 2022, dismissal of the Petitioner's fifth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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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于2018年11月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in November 2018,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as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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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and five subsequent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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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出五次动议;AAO于2022年10月19日驳回第五次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ctober 19, 2022, dismissal of the Petitioner's fifth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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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再次提出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仅提交一份陈述,未提交其他证据;该陈述与第五次动议所附陈述相同。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statement, and no other evidence, asserting his eligibility for first preference classification as a martial artist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This statement is identical to the statement he submitted with his fifth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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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及证据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要求重新开放动议说明将提供的新事实,并以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1)(i)将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重新开放,并请求AAO告知何种文件可用于证明其案件。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于2018年11月拒绝原申请,认定未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本次决定未重新审理原申请。

申请人陈述

证明目的
主张其作为杰出能力武术家符合第一优先分类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陈述与第五次动议所附陈述完全相同,且未解释或指出2022年10月19日决定中的事实、法律或政策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没有提供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的书面证据;陈述仅一般性主张资格并请求告知应提交何种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statement generally asserts his eligibility for an extraordinary ability visa, it does not explain or point to any factual, legal or policy error in our October 19, 2022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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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本次动议只能针对2022年10月19日驳回第五次动议的决定,不能借此对更早拒绝提出新异议。申请人仅提交与第五次动议相同的陈述,没有提供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的书面证据。因此重新开放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the filing before us is not a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the denial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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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dismiss his motion to reopen because he has not provided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new facts related to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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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3)规定复议动议须基于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8 C.F.R. § 103.5(a)(1)(i)要求申请人就重新开放或复议显示“proper cause”。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陈述主张其杰出能力资格,但未具体指出2022年10月19日决定存在何种错误。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于2018年11月拒绝原申请,认定未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本次决定未重新审理原申请。

申请人陈述

证明目的
主张其符合杰出能力分类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陈述未解释或指向2022年10月19日决定中的任何事实、法律或政策错误,且与第五次动议的陈述相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先前决定的具体错误;AAO并指出申请人应查阅此前五次决定及2018年11月主任决定以了解记录中的证据缺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hould review our prior five decisions, along with the Director's November 2018 decision to understand the evidentiary deficiencies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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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将复议范围限定为审查2022年10月19日驳回第五次动议的决定是否正确。申请人未说明该决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何错误,也未满足动议所需的形式与实质要求。因此复议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dismiss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consider because h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in our October 19, 2022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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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动议提交材料时,应区分申请人陈述与任何新事实的书面证据;AAO明确记载本次仅提交陈述且与第五次动议相同。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statement, and no other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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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程序范围时,应以2022年10月19日驳回第五次动议的决定为本次动议审查对象,而非2018年11月原申请拒绝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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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527965 日期:2023年2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武术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士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18年11月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所要求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及随后的五项动议。该事项再次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将要提供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1 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2 8 C.F.R. § 103.5(a)(3)。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移民福利的动议。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因此,提交至我们面前的申请并非对申请被否决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相反,它是对我们最近一次决定——2022年10月19日驳回申请人第五项动议——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因此,我们无法考虑对较早

1 重新开案移民程序的动议不受青睐,其原因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复审申请和重新审判动议相同。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用 INS v. Abudu, 485 U.S. 94, 108 (1988))。寻求重新开案程序的一方负有“沉重负担”。Id. at 110。 2 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一般规定,复议动议主张在先前决定作出时存在错误。它质疑该决定在评估事实和法律方面的所称错误。复议动议的本质是原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缺陷。参见 Matter of Cerna, 20 I&N Dec. 399, 402 (BIA 1991)。

原文第 2 页

否决的新异议,且申请人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在程序的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陈述,且无其他证据,主张其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武术家有资格获得第一优先类别。该陈述与其随第五项动议提交的陈述完全相同。此外,尽管该陈述概括性地主张其有资格获得杰出能力签证,但并未解释或指出我们2022年10月19日决定中的任何事实、法律或政策错误。与之前一样,申请人请求我们“告知[我们]……接受何种文件以证明[其]案件”。申请人应查阅我们先前的五项决定以及审理主任2018年11月的决定,以了解记录中的证据缺陷。

8 C.F.R. § 103.5(a)(1)(i)的法规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力限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并附正确费用的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无法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 8 C.F.R. § 103.5(a)(4)。

因此,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因为他未能证明我们在2022年10月19日的决定中存在错误。参见 8 C.F.R. § 103.5(a)(3)。此外,我们将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因为他未提供与我们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的书面证据。参见 8 C.F.R. § 103.5(a)(2)。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2-1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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