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819934 日期:2023年2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青年牧师,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针对附属于该EB-2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在国家重要性方面符合先例决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所述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的要求。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重申了我们先前的认定。此后,申请人提交了第二份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以逾期为由予以驳回。现该事项再次因第三份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等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予以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须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予以支持,以证明该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须基于决定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证明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此外,对任何动议的审查均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因此,我们将在与我们就最近一次决定(即以逾期为由驳回先前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相关的范围内审查任何新的事实和论点。
在驳回申请人先前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时,我们解释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将动议必须及时提交的期限延长至90天。然而,由于申请人的动议于2022年9月16日提交,
原文第 2 页
即在我们2022年3月25日决定作出后175天,故属逾期。1 虽然重新开案动议的逾期提交可在USCIS的自由裁量下予以宽恕,前提是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但法规未提供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以宽恕逾期的复议动议。8 C.F.R. § 103.5(a)(1)(i)。2
申请人通过律师主张,她当时患病并处于术后恢复期,但未进一步说明该情况如何影响其提交先前动议的能力,也未提供任何支持性文件。律师进一步声称,她“错误计算了”COVID-19灵活性指导下的“延长期限”,认为她有额外60天可提交动议,但未充分解释为何该动议最初被拒收并最终在我们决定作出后175天才提交,也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尽管申请人的律师援引了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BIA 1988), aff'd, 857 F.2d 10 (1st Cir. 1988),但她进一步表示“无需提交也不会提交律师协会投诉”,因为她承认了错误。3 我们不同意。律师对错误的承担责任并不满足向适当纪律机构提交投诉的要求,尤其是在无效协助指控由同一律师提出的情况下。Matter of Melgar, 28 I&N Dec. 169, 170 (BIA 2020)。
虽然我们认可申请人的陈述,但她未能证明提交延迟是合理的或超出其控制范围。此外,USCIS的COVID-19灵活性指导明确表示,该机构将考虑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前提是“该表格在决定作出后90个日历日内提交”。因此,申请人未能显示重新开案程序的正当理由。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参见“USCIS延长对机构请求作出回应的灵活性”,https://www.uscis.gov/newsroom/alerts/uscis-extends-covid-19-related-flexibilities-0(2022年10月24日);另参见8 C.F.R. § 103.8(b)(如USCIS通过邮寄送达决定或通知,则在提交截止日期上增加三天)。 2 因此,我们将不再进一步处理复议动议。 3 在Lozada案中,移民上诉委员会确立了提出和评估无效律师协助主张的框架。这些文件要求旨在确保我们掌握评估无效协助主张所必需的基本信息,并遏制无实质依据的主张。同上。由于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明其符合该等要求的证据,我们将不再进一步处理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