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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5938070 日期:2020年2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家网球学院,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作为表现现实主义艺术的策展人和历史学家。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而其中要求满足三项。在上诉中,尽管我们认定受益人满足8 C.F.R. § 204.5(h)(3)(iv)项下的评审标准,但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关于其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初步证据要求的决定。1 我们随后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以及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申请人现已提交其第三次动议。其主张我们未考虑其先前上诉和动议中提交的额外证据。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复议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1 参见 Matter of A-T-A-, ID# 737937(AAO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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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正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指出的,申请人再次未提交关于不利决定的有效性是否已经或正在成为任何司法程序标的的声明,这是8 C.F.R. § 103.5(a)(1)(iii)(C)所要求的。因此,其未满足动议的提交要求。或者,基于下文讨论的理由,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应批准其复议动议。
关于8 C.F.R. § 204.5(h)(3)(vi)项下受益人撰写学术文章的标准,申请人强调了她撰写并发表在其所称艺术目录中的一篇文章。申请人主张我们“甚至未提及该标准[原文如此]”。对我们先前决定的审查显示,我们考虑了所引用的证据,并详细分析了其既非学术性、也非发表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理由。2
关于8 C.F.R. § 204.5(h)(3)(viii)项下的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受益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申请人主张我们未考虑受益人受任领导向the !Foundation进行大额艺术捐赠的证据。在此,对我们先前决定的审查再次显示,关于该基金会及她在其中角色的这一证据已被彻底审查和分析。此外,申请人在其先前动议中重复了关于受益人担任的“其他角色”的模糊主张,但未指出记录中的具体证据或我们先前决定中误用的法律或政策。
虽然申请人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进一步主张受益人满足六项证据标准,但除上述已讨论的标准外,其未就另外三项标准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或事实论据。因此,其未证明我们先前关于受益人加入协会、原创贡献或其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其作品的相关标准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或基于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
三、结论
申请人关于复议此事的动议被驳回,因为其未满足8 C.F.R. § 103.4(a)(1)(iii)(C)项下的动议提交要求。或者,该动议被驳回,因为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或基于提交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2 参见 Matter of A-T-A-, ID# 2060602(AAO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