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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866164 日期:2025年2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人力资源总监,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第二优先就业移民(EB-2)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有资格获得对所需工作要求的豁免,因而也未能证明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和复议动议。此事现因第二次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5。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须以任何相关的先例决定为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须证明该决定基于决定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
在驳回先前的复议动议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并指出先前的决定以正确的结论分析了证据和论点。援引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我们解释称,申请人仅泛泛地不同意我们先前决定的结论,并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我们指出,申请人必须具体指明其认为在先前决定中被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先例决定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
在申请人当前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她主张自己并非仅仅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未证明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她声称她“提供了对证据的详细分析,表明行政上诉办公室未能适当考虑所提交证据的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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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了实际上证明符合法律标准的关键文件。”申请人还基本上重复了她的主张,即我们在评估证据时错误适用了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在此,我们不被申请人的论点所说服。我们同意我们先前决定的意见,即记录中的证据已在先前的决定中经过审查和讨论,并正确地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在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下具有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见8 C.F.R. § 103.5(a)(3)。我们已根据优势证据标准考虑并分析了申请中的证据,并认定其不足以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利益。我们先前的动议决定已适当解释,申请人先前的论点未具体说明为何前述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相同的证据和主张现在不足以令我们复议先前的决定。
在此事中,申请人未能推翻我们先前的决定,也未能表明有正当理由复议此事。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能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利益。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