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关于:41199389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日期:2026 年 2 月 11 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裁决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类别,并寻求对该类别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the Act)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部(SCOP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上诉以及随后合并提出的重开与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此前的裁决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裁决作出时案卷中的证据,该裁决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仅限于此前的裁决,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裁决。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支持。
动议的范围仅限于「此前的裁决」和「本程序中的最新裁决」。8 C.F.R. § 103.5(a)(1)(i)、(ii)。申请人在本次动议中的主张,仅是在重复争论我们在此前裁决中已经审议过的事实与问题。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状、并通过泛泛指控此前委员会裁决有误而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对申请重新进行全新审理,因此,原申请仍维持拒绝。
由于这是第二次复议动议,申请人必须证明我们此前驳回动议的裁决本身存在法律或政策错误。因此,申请人必须指出此前裁决中对法律或政策的具体错误适用,并提供证明该裁决在作出时即为错误的依据。在本次动议中,申请人再次主张我们错误适用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所确立的分析框架、错误描述了证据标准,且未适用优势证据标准。这些论点与首次合并提出的重开与复议动议中所提论点实质相同,且已经过评估并被驳回。申请人未指出我们错误适用法律的具体实例。申请人也未指出此前裁决中我们适用了错误法律标准的任何部分。对证据权衡的分歧不构成法律错误,不足以支持复议动议。我们重申,复议动议的目的在于证明最近一次此前裁决中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而非对申请重新进行全新审理。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状、并通过泛泛指控此前裁决有误而寻求复议的程序)。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此前的裁决在我们作出该裁决时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裁定:
复议动议予以驳回。
注意:非法居留、或属于其他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 240 条被启动驱逐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在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