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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1184638 日期:2026年2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家农业综合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已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合并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以及一项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因另一项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认定(在相关部分),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事业(proposed endeavor)具有国家重要性。在其合并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新的商业计划。我们驳回了该合并动议,并就重新开案动议解释称,申请人未提交支持该动议的新事实或证据。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承认在驳回合并动议的决定中未讨论申请人的新商业计划。然而,我们认定(在相关部分),我们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并无错误,因为申请人未提供具体细节说明更新后的商业计划如何构成“新事实”并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见 8 C.F.R. § 103.5(a)(2)(重新开案动议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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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另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当前的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其商业计划如何补充记录以确立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相反,他主张我们的决定是任意且反复无常的,因为该决定未实质审查其商业计划,而该计划“详述了拟从事事业所固有的要素”并“植根于有数据支持、以证据为基础的进步,直接应对农业教育、数字劳动力发展以及[物联网]驱动创新方面的紧迫国家需求。”1 然而,正如我们在上诉决定中所讨论的,申请人最初的商业计划包含未经证实的预测和主张,且整体记录未能以具体、有证明力的信息确立申请人的拟从事事业将如何产生超出其客户增长范围的更广泛影响,以证明其国家重要性。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第375页(规定在确定申请人是否达到优势证据标准下的举证责任时,我们不仅考虑证据的数量,还考虑其质量,包括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在此,申请人未解释其更新后的商业计划(该计划同样未经记录中的证据证实)如何呈现新事实,以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具有更广泛影响,即该事业将在其领域内产生全球性影响,或将在经济萧条地区产生重大积极经济影响,从而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认定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
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其余主张,例如主张其拟从事事业应对了农业劳动力中有据可查的数字技能差距、其举措将为小型家庭农场引发一连串惠益,以及其量身定制的教育项目和咨询服务将应对农业综合企业面临的挑战,均已在我们的先前决定中予以考虑。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可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并仅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有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驳回。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属于其他不准入境或可驱逐出境情形者,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240条被启动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1 申请人随后引用了讨论机构规则何时构成任意且反复无常的一系列判例,该等判例与本文的分析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