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Petitioner 是一家珠宝公司,拟以第二优先职业移民类别雇用受益人担任财务分析师,主张受益人属于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 I-140,但随后撤销批准,认为受益人的三年制商学学士学位及其专业协会会员资格不构成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而劳工证要求具备该学历。
程序经过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主任最初批准,之后撤销批准;此前上诉后 AAO 曾发回主任,并指示若结果不利则认证至 AAO。主任在认证决定中认定受益人不符合劳工证要求及优先日期要求。本次 AAO 审查的是主任 2017 年 9 月 14 日的认证决定,Petitioner 未提交新的证据或论证。
争议标准
核心问题是记录是否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条款所要求的教育程度,即其印度三年制商学学士学位及协会会员资格是否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AAO 还援引撤销标准,即是否存在“good and sufficient cause”,包括主任发现原批准有误。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含受益人的三年制商学学士学位材料及其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材料,用于证明其学历等同性;Petitioner 在认证阶段未提交补充证据或书面论证意见。AAO 指出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教育程度。
AAO 认定
AAO 认定主任的决定正确,因为记录未显示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条款所要求的教育背景;因此不改变主任 2017 年 9 月 14 日的决定。AAO 未讨论劳工证的其他要素或优先日期之外的实质问题。
裁决结果
ORDER 为撤销该 petition 的批准(The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is revoked)。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针对该 I-140 第二优先高等学位申请中受益人学历是否符合劳工证要求的具体记录;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或学历等同性标准的约束性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包括:劳工证中关于学历要求的具体条款、受益人三年制商学学士学位的课程与学制证明、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材料,以及主任 2017 年 9 月 14 日认证决定和此前 AAO 发回指示。
逐项证据与认定
受益人是否具备劳工证要求的教育程度(美国学士学位外国同等学历)
证据:受益人的印度三年制商学学士学位材料及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材料;Petitioner 在认证阶段未提交补充证据或论证
认定理由:AAO 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的三年制商学学士学位及协会会员资格构成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故不符合劳工证条款要求的教育程度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撤销批准的 good and sufficient cause
证据:主任认定受益人学历不符合劳工证要求;记录在通知时若未解释或反驳即足以支持拒绝
认定理由:AAO 认为主任决定正确,记录未显示受益人具备劳工证要求的教育背景,故维持撤销批准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JB-J- LLC 案 日期:2018年2月13日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认证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珠宝公司,拟雇用受益人担任财务分析师。1 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根据第二优先移民类别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此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后来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2 在上诉中,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并指示审理主任若其决定不利则将其决定认证给我们。在将其决定认证给我们的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不符合劳工证的要求或优先日期。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在印度从 获得的三年制商学学士学位,以及其在 的会员资格,不构成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而这是劳工证所要求的。在认证时,申请人未提交额外证据或论证。
经审查,我们认定审理主任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条款所要求的教育背景。因此,我们不会推翻审理主任2017年9月14日的决定。
1 申请人的组织章程已于2014年12月1日在加利福尼亚州被注销。Cal. Sec'y of State, Business Search, https://businesssearch.sos.ca.gov/(最后访问于2018年2月2日)。 2 在批准申请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随时以“良好和充分理由”撤销该申请的批准。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若记录支持,审理主任认识到申请被错误批准可构成撤销的正当理由。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0 (BIA 1988)。若在通知发出时的记录,如未解释或未反驳,本应导致申请被拒,则存在发出NOIR的良好和充分理由。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451 (BIA 1987)。同样,若在决定时的记录,包括申请人提供的任何解释或反驳证据,本应导致申请被拒,则撤销是适当的。Id. at 452。
原文第 2 页
关于 JB-J- LLC 案
命令:该申请的批准被撤销。
引用为 Matter of JB-J- LLC, ID# 994013 (AAO Feb. 1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