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FEB132019_03D7101

业务发展与品牌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19年2月13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海外职位经理性质、美国拟任职位经理性质、高管性质、专业知识路径、合格公司关系、海外连续受雇一年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C-USA, Inc.是一家食品杂货批发商,为受益人申请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非移民工作身份,拟在美担任业务发展与品牌经理。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受雇期间担任经理、高管或具备专业知识,也未能证明其将在美国担任经理或高管职务。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I-129申请。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并在上诉中提交了新的证据,主张主任的结论缺乏支持或说明不足。AAO对本案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本次裁决范围限于该上诉。

争议标准

L-1A要求外国雇主与美国实体之间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受益人须在提交申请前三年内于海外连续受雇至少一年,且该海外职位与拟任美国职位均须为经理或高管性质。主任的拒绝理由集中于受益人海外职责多数不属于管理性质,以及海外和美国的下属支持人员过少。

提交的证据

记录中包含组织架构图,主任据此认定受益人下属支持人员极少;但AAO指出记录其他部分显示更为复杂的员工结构,简化图表未能反映全貌。上诉阶段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证据,用以证明海外与美国的业务运营足够复杂,需要管理层的监督,且受益人的工作不止于直接监督非专业的一线下属。

AAO 认定

AAO认定,主任关于多数海外职责不属管理性质的结论未具体指明哪些职责不合格,缺乏说明;关于下属支持人员极少的结论仅依赖简化组织架构图,与记录其他部分不符。AAO认定申请人可信地证明,受益人在过去或拟任权限下的美国与海外运营足够复杂,需要管理监督,其工作超出对非专业一线下属的直接监督。据此,受益人海外过去职位与美国拟任职位均满足经理性质的要求。

裁决结果

AAO维持上诉(appeal is sustained),撤销加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该裁决为对拒绝决定的上诉审查结果,并非对原申请的独立批准。

适用边界

本裁决为非先例决定,仅适用于本案事实,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或类似案件的约束性规则。AAO仅就经理性质作出认定,未讨论高管性质或专业知识路径,也未讨论公司关系、海外连续受雇一年等其他L-1A要件。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需查阅:主任拒绝决定的具体理由、上诉中提交的补充证据、完整组织架构图与员工结构材料,以及受益人海外与美国职位的职责说明。注意本裁决未讨论的要素不应视为已认定。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海外职位经理性质

证据:受益人海外职责清单、组织架构图及记录中反映的更复杂员工结构材料

认定理由:主任称多数海外职责不属管理性质但未指明哪些职责不合格;其下属支持人员极少的结论仅依赖简化组织架构图,与记录其他部分不符。AAO认定海外运营足够复杂,需要管理监督,受益人的工作超出对非专业一线下属的直接监督。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10 段

美国拟任职位经理性质

证据:美国拟任职位职责说明、美国运营的员工结构材料

认定理由:AAO认定美国运营同样足够复杂,需要管理监督,受益人的工作不止于直接监督非专业一线下属,故拟任职位满足经理性质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10 段

高管性质

证据:无

认定理由:AAO仅认定经理性质,未就高管性质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10 段

专业知识路径

证据:无

认定理由:主任拒绝理由提及专业知识,但AAO裁决仅围绕经理性质展开,未就专业知识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

合格公司关系

证据:无

认定理由:本案裁决未讨论外国雇主与美国实体之间的公司关系。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

海外连续受雇一年

证据:无

认定理由:本案裁决未讨论受益人在提交申请前三年内于海外连续受雇至少一年的要件。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C-USA, INC. 案 日期:2019年2月13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食品杂货批发商,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业务发展与品牌经理。《移民与国籍法》(《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在国外曾以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身份受雇,且将在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

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作出了缺乏支持或解释不清的结论。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在上诉中,申请人证明受益人在国外的过往职位及其在美国的拟任职位均符合经理身份的要求。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列出的外国]职责中的大多数通常不被视为管理性职责。”审理主任未通过指明不符合条件的职责来详细说明这一点。此外,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在国外和美国的下属支持人员都极少,但这一结论显然依据的是简化的组织架构图,而非记录其他部分所显示的更复杂的人员配置结构。

申请人已可信地证明,受益人在其过往或拟任权限下负责的美国及外国运营足够复杂,需要经理监督,且受益人的工作不仅仅是直接监督非专业的一线下属。

原文第 2 页

关于 C-USA, Inc. 案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C-USA, Inc., ID# 1850897 (AAO Feb. 13, 2019)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02-1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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