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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7408300 日期:2020年2月13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B专业知识工人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航空工程公司,寻求根据L-1B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在美国新设办公室1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飞机装配工匠。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基于多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1)其已获得足够的实体场所容纳其新设办公室,2)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于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3)受益人具备在美国执行预期服务的资格,以及4)受益人在美国拟任职位将涉及专业知识。
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在第2部分勾选了方框1.b.,表明其将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向本办公室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记录显示,申请人在30天前提交上诉以来,未提交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任何补充证据。
8 C.F.R. § 103.3(a)(1)(v)的规定相关部分如下:
当有关当事方未能就上诉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受理上诉的官员应即决驳回任何上诉。
如前所述,申请人未提供支持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申请人仅在表格I-290B中就上述每一项驳回理由提交了笼统的陈述。例如,申请人表示其“事实上”已证明每一项资格理由,审理主任的认定是“虚假的”,或者其已“以优势证据”证明每一项要素。
1 “新设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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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作为上诉依据,而仅提供了笼统的陈述,未具体说明审理主任的结论为何有误。因此,我们将即决驳回上诉。
无论如何,我们同意审理主任关于受益人不具备专业知识的认定。作为门槛问题,如果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就不能认定其在国外的职位涉及专业知识,或其在Stated United的拟任职位将涉及专业知识。在拒绝该申请时,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的知识与其同事或行业内其他类似受雇人员相比是独特且不常见的。具体而言,审理主任指出,受益人所在部门有超过30名其他员工,而申请人未将其职责和知识与这些同事进行对比,以必要地将其知识区分为在公司内高度先进或在行业内不常见。2 此外,审理主任指出受益人的培训和教育经历存在某些差异,表明其更可能并非如所称是公司内从事Mirage F 1战斗机工作的最有知识的飞机机械师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回应审理主任补件请求时提交的一封信中表示,受益人仅在2018年10月最近获得了其“能力卡”,大约在2018年12月提交申请之日前两个月。申请人表示,获得该卡代表“飞机机械师被正式确定在各项技能方面‘胜任’的时间点”。这一陈述使其关于受益人是公司内Mirage Fl战斗机维修和保养“首席专家”的主张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证据仅进一步支持审理主任的结论,即受益人的知识未被证明为与雇主运营中的其他工人相比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方面高度发展或更为先进,或与行业内其他类似受雇工人的知识相比独特或不常见。见8 C.F.R. § 214.2(l)(1)(ii)(D)。
命令:根据8 C.F.R. § 103.3(a)(1)(v),上诉即决驳回。
2 由于“特殊”和“先进”均为相对术语,确定特定受益人的知识是否“特殊”或“先进”本质上需要将受益人的知识与他人的知识进行比较。就特殊知识或先进知识而言,申请人通常必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并非在整个特定行业内普遍持有,且不能轻易地从一个人传授给另一个人。最终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履行其举证责任,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的知识或专长是特殊或先进的,且受益人的职位需要此类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