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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9939015 日期:2023年2月1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拟雇用受益人担任厨师长。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申请的批准,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上所述的最低工作经验要求。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和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了有关受益人工作经验的重大事实。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驳回了这些动议,认定申请人的提交材料不符合8 C.F.R. § 103.5(a)(2)或(3)的适用监管要求。此事现由我们审理上诉。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我们在上诉中的审查通常限于紧接的前一决定的依据。因此,我们面前的唯一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审理主任不当驳回了其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事实理由,必须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并须有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1)陈述复议的理由并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2)证明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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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USCIS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力限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审理主任在认定申请人的提交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监管要求后,驳回了申请人的合并动议。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陈述足以支持重新开案的新事实,未陈述复议的理由,也未证明撤销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封说明信,其中笼统地质疑审理主任的撤销决定,暗示先前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受益人具有满足劳工证要求的工作经验。具体而言,申请人称其随附先前提交的受益人同事来信的副本,这些信件“确认受益人……在韩国I I餐厅担任厨师约4年”,与劳工证所述一致。申请人的上诉支持信仅顺带提及审理主任驳回其合并动议一事。该信未针对或质疑驳回动议的所述理由。
然而,如上所述,申请人并未对撤销决定本身提出上诉,而是对审理主任最近的不利决定提出上诉,在该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合并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2)或(3)的适用提交要求。撤销决定的实质以及基础申请的实质均不在我们面前。
此外,记录支持审理主任驳回合并动议的决定。记录显示,动议提交材料包括一份I-290B表格;一封与本上诉支持信几乎相同的说明信;审理主任撤销决定的副本;受益人声称的前同事的两封信件副本,这些信件先前已针对NOIR提交并已由审理主任考虑;以及受益人日期为2020年6月25日的陈述。虽然受益人的陈述日期晚于撤销决定,但其内容与她在2018年针对NOIR提供的陈述非常相似,该陈述已由审理主任考虑;它并未提供足以支持重新开案的新事实。申请人也未主张撤销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也未援引任何相关法规、条例、判例法或政策指导以支持其复议动议。
因此,审理主任正确地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103.5(a)(2)的重新开案动议要求或8 C.F.R. § 103.5(a)(3)的复议动议要求。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必须根据8 C.F.R. § 103.5(a)(4)予以驳回。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审理主任错误地驳回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因此,上诉将被驳回。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