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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3年2月13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先行回应最近一次不利决定的程序要求、多次动议提交对本次动议审查的影响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先行回应最近一次不利决定的程序要求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本次重新开放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动议程序是否满足重新开放的要求,未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杰出能力实体资格;AAO同时说明,在大量动议之后,重新提交新申请可能是更快捷且负担更轻的途径,但明确表示并非建议申请人放弃继续提交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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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we should reopen th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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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ply refiling a new petition could be a more expeditious and less burdensome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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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个人身份寻求杰出能力移民分类,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提交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本次程序为针对AAO先前决定提出的第六次动议,性质为重新开放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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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six motion, which is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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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I-140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满足《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204.5(h)(3)条所列至少三项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of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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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申请人对原审拒绝决定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from tha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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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上诉被驳回后,申请人先后提出五次后续动议,均被驳回;本次为第六次动议,即重新开放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as well as five subsequent motions.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six motion, which is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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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本次重新开放动议中,申请人论述涉及从主任原审拒绝到AAO对第四次动议决定之间的多个议题,但未针对AAO驳回其第五次动议的决定内容作出回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ddresses issues spanning topics from the Director's original denial to our decision on his fourth motion. But he does not address the content of our decision in response to his fifth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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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先行回应最近一次不利决定的程序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拟在重新开放程序中证明的新事实,并附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见《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103.5(a)(2)条;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见第103.5(a)(4)条。依第103.5(a)(1)-(3)条,动议须首先针对并克服最近一次不利决定,之后才能论及先前申请、上诉或动议中的议题。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应重新开放程序,并在动议中论述从原审拒绝到第四次动议决定之间的多项议题。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杰出能力分类的初始证据要求,即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本次动议阶段AAO未重新审理该实体资格问题。

本次重新开放动议中的论述内容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论述从原审拒绝到第四次动议决定之间的多项议题,主张应重新开放程序。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论述未针对AAO驳回第五次动议的决定内容,未满足动议须先行回应最近一次不利决定的程序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回应AAO对第五次动议的驳回理由,即未先行克服最近一次不利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But he does not address the content of our decision in response to his fifth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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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就本次动议提交的新证据(原文未具体列明各项材料)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存在支持重新开放的新事实。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通过本次动议中的新证据克服第五次动议驳回的理由;原文未逐项评价具体材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新证据未能针对并克服最近一次驳回决定的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has not overcome our reasoning within his fifth motion dismissal through new evidence in this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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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任何动议必须首先针对并克服最近一次不利决定,之后才能论及其他议题。申请人的本次动议论述跨越原审拒绝至第四次动议决定,却未回应AAO驳回第五次动议的决定内容,而该第五次动议本身又因未先行回应此前决定被驳回。因此AAO认定申请人未通过本次动议中的新证据克服第五次动议驳回的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the new facts to be proved in the reopened proceeding and be supported by affidavits or other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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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 motion must first address and overcome the most recent advers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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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does not address the content of our decision in response to his fifth motion, which he must mandatorily do fi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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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termin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overcome our reasoning within his fifth motion dismissal through new evidence in this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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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动议提交对本次动议审查的影响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多次提交动议会妨碍将争议及时终结的强烈公共利益,尤其移民程序中拖延有利于希望留在美国的提交方;参见Hernandez-Ortiz诉Garland案、INS诉Doherty案及INS诉Abudu案。USCIS在批准动议方面有从严裁量的空间,提交方寻求动议时负有“沉重负担”,且该负担随每一次后续动议提交而递增。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本次第六次动议请求重新开放程序。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主任就多次动议问题发表意见。

申请人此前提交的多次动议记录

证明目的
申请人通过反复提交动议寻求重新审理其资格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作为程序背景,说明多次动议导致争议难以终结,并据此强调后续动议负担递增;未据此单独认定某项实体资格失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具体材料缺失,仅说明程序性累积效果。
核对原文依据
Multiple motion filings serve to thwart the strong public interest in bringing issues to a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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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援引判例说明,多次动议提交会拖延争议终结并浪费政府资源,因此提交方负担随后续动议递增。AAO据此强调本次动议须先克服紧接其前的第五次动议驳回决定,并指出在大量动议之后逐一回溯克服各先前决定愈发困难。

核对原文依据
Multiple motion filings serve to thwart the strong public interest in bringing issues to a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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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filing party bears a "heavy burden" when they seek a motion, and that burden incrementally increases with each subsequent motion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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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ubsequent motion filing must first overcome the shortcomings within the decision that immediately preceded the current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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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本次动议是否针对AAO驳回第五次动议的决定内容作出回应,这是AAO本次驳回的直接程序理由;该要求不涉及对杰出能力实体标准的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he does not address the content of our decision in response to his fifth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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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动议是否依《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103.5(a)(2)条陈述新事实并附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原文未逐项列明本次提交的具体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the new facts to be proved in the reopened proceeding and be supported by affidavits or other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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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AAO关于重新提交新申请可能更快捷的表述属于程序性说明,并非对实体资格的认定,也不表示新申请必然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simply refiling a new petition could be a more expeditious and less burdensome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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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5690671 日期:2023年2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满足该类别初始证据要求,即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满足 8 C.F.R. § 204.5(h)(3) 所列至少三项证据标准。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该决定的上诉,以及随后的五项动议。本事项现因第六项动议——即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将要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与本申请相关的程序历史冗长,我们无需在此重述。我们通过引用将此前关于本事项的讨论中的历史纳入本文。此处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由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足以重新开案我们对其第五项动议的决定。动议必须首先克服最近一次决定这一一般性支持依据见于 8 C.F.R. § 103.5(a)(1)-(3) 的规定中,该规定反复讨论所涉或最新决定,限制在最近一次决定之后提出动议的时间,并提及管辖权属于作出最新决定的实体。这表明任何动议必须首先针对并克服最近一次不利决定,然后提交方的论点才可转向此前申请、上诉或动议提交中产生的任何问题。

原文第 2 页

在本动议中,申请人论述的问题涵盖从审理主任最初否决到我们对其第四项动议决定的各个主题。但他未论述我们对其第五项动议所作决定的内容,而他必须首先强制性地这样做,我们才可进而考虑任何其他资格因素。我们对其第五项动议的决定归结为与此处类似的问题。在该决定中,他未能首先论述我们在此前该动议之前的决定中的问题。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通过本重新开案动议中的新证据克服我们在驳回其第五项动议中的理由。

我们还论述基于原始申请的大量动议提交。多次动议提交有碍于将问题终结的强烈公共利益,尤其是在移民程序中,每一延迟都有利于希望留在美国的提交方。参见 Hernandez-Ortiz v. Garland, 32 F.4th 794, 800-01 (9th Cir. 2022)(引用 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 及 INS v. Abudu, 485 U.S. 94, 107-08 (1988))。USCIS 拥有自由裁量空间在批准动议时采取限制性做法,因为过于随意地批准动议可能对最终解决造成无休止的延迟,更不用说无谓浪费政府资源处理重复请求。参见 Abudu, 485 U.S. at 108。这表明为何提交方在寻求动议时负有“沉重负担”,且该负担随每一次后续动议提交而递增。Id.

一般而言,当此前动议因提交方未满足动议的监管要求而被驳回时,后续动议提交必须首先克服紧接当前提交之前的决定中的缺陷。并且在提交方已提交大量动议之后,以逐一连续的方式克服每一个先后在前的决定——以最终回到其最初主张的资格主张——变得日益困难。在某些情况下,简单地重新提交一份新申请可能是获得申请有利决定更为快捷且负担更轻的方法。虽然我们并不建议本申请人放弃向本办公室提交未来动议的努力而改为提交新申请,但这是他可能希望考虑的一个因素。

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应重新开案程序。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2-1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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