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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者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2月13日)

类别 NIW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国家利益豁免第三要素: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特殊能力平行主张、上诉表格签名差异
不成立 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不符合Dhanasar第二要素,即未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因此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AAO同时撤回原审关于第一要素国家重要性的认定,并保留对第三要素权衡测试的论证。原审已认定申请人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该认定未被推翻;特殊能力平行主张未获实质审理。驳回上诉是行使裁量权的结果,并非对初次资格进行全面重新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is well positioned to advance the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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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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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therefor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the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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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软件开发者,在巴西取得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并有软件开发工作经历;他寻求EB-2专业人士(高等学位)分类及国家利益豁免,拟在佛罗里达州设立信息技术咨询公司,提供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用户需求分析、项目执行与系统开发、软件与系统实施咨询等服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oftware develop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My venture is the creation of an Infonnation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mpany, that specialize[s] in software developm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Consulting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ftware and 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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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于2022年5月提交I-140申请,寻求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及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He filed the petition in May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补件

    原审发出补件通知后,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创业和小企业益处的说明,以及其公司三名客户的推荐信(日期为2022年12月或2023年1月)。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a request for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discussed the benefits of entrepreneurship and the imp01iance of small business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In response to the request for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letters from three customers of his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3. 原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主任同时认定申请人以学士学位加渐进式学士后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with a bachelor's degree and progressive post-baccalaureate experience equivalent to a master's degre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上诉

    申请人就原审拒绝提出上诉,案件进入AAO;AAO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8 C.F.R. § 103.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5. 上诉决定

    AAO于2024年2月13日作出决定,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FEB. 13, 2024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一要素要求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国家重要性考察拟议事业的潜在未来影响及更广泛影响,而非某一领域或职业的整体重要性。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设信息技术咨询公司具有国家重要性,援引移民创办初创企业的统计数据、行业报告和文章,以及创业和小企业的一般益处。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未经详述即认定申请人已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AAO明确不同意并撤回该认定。

关于移民创办初创企业的统计数据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通过初创企业创造就业的经济影响说明。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统计针对的是十亿美元级初创公司,平均每家公司超过1,200个岗位,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事业属于同等规模和经济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商业计划预计五年投资199,000美元、雇佣三名下属,与统计数据中的公司规模不可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usiness plan in the record anticipates investment of $199,000 over five years, at which time the company would employ three individuals subordinate to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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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报告和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提交材料只涉及移民的一般主题,没有关于软件开发领域或拟议事业在该领域位置的专门讨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未针对软件开发领域或该具体事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ubmitted materials, however, deal with the general subject of immigration, with no specific discussion about the field of software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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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件中关于创业和小企业益处的说明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拟议事业是一个特定小企业,而非创业整体或众多小企业的总体经济影响;关于创业和小企业整体重要性的泛泛主张不能证明该特定事业的全国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将一般性益处与申请人的具体拟议事业相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General assertions about the overall imp01iance of entrepreneurship and small businesses do not establish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the Petitioner's specific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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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公司服务可改变信息技术咨询市场并扩大美国财富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未描述预期变化,也未解释其公司服务如何实现这些变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对预期变化及其实现机制的具体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scribe the anticipated changes or explain how his company's services would make those chan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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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初创企业统计数据针对的是十亿美元级公司,而商业计划预计五年投资199,000美元并雇佣三名下属,规模与经济影响不可比。行业报告和文章只讨论移民一般议题,未涉及软件开发领域或该拟议事业在其中的位置。关于创业和小企业整体重要性的泛泛主张不能证明该特定小企业的国家重要性,申请人也未说明其公司服务将带来何种预期改变或超出公司及客户的经济或技术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without elabor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also established the national impo1iance of the proposed endeavor. We disagree, as explained be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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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is proposed endeavor would have an economic or technological impact beyond the company and its custom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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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二要素考察个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考虑教育、技能、知识、在相关或类似工作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模式或计划、实现拟议事业的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15年软件开发经验、项目执行与系统开发、逻辑推理与问题解决、金融市场战略机器人自动化,以及前同事推荐信和招聘邮件,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有资格担任软件开发者,但未证明在拟议事业所述工作类型中有Dhanasar意义上的成功记录;AAO同意该认定。

申请人关于15年软件开发经验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其教育、技能和知识使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经验和教育显示申请人有资格担任软件开发者,但未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作为公司创办者和管理董事的拟议事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设立和经营公司的过往经验;软件开发经验与创业经营之间的关联未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any past experience establishing and running a company in this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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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同事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经验及其对过往项目成功的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推荐信证明申请人的经验和教育使其有资格担任软件开发者,但不足以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将过往软件开发工作与设立和经营公司的拟议事业相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individuals attested to the Petitioner's experience and stated that he contributed to the success of past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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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为“职位邀请”的招聘人员电子邮件打印件

证明目的
证明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对拟议事业的兴趣。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邮件只邀请申请人讨论软件开发方面的可能就业机会,未提及作为拟议事业核心的申请人自己的公司,因此不能证明相关方对拟议事业的兴趣。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邮件内容与申请人拟设公司无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essages do not mention the Petitioner's own company, which is at the heart of the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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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名客户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客户对申请人及其公司的兴趣和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推荐信除缺乏细节外,日期均为2022年12月或2023年1月,晚于2022年5月的申请提交日;申请人未解释这些申请后信件如何证明其在提交时即处于有利地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信件日期晚于提交日,且内容仅为笼统赞扬,缺乏细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are all dated either December 2022 or January 2023, several months after the petition's May 2022 filing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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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拟议事业不只是申请人继续作为软件开发者就业,而是由其本人设立公司并担任管理董事,但申请人未证明任何以这种方式设立和经营公司的过往经验。招聘邮件只邀请讨论软件开发就业机会,未提及作为拟议事业核心的申请人自己的公司,不能证明潜在客户、用户或投资者对该事业的兴趣。客户推荐信缺乏细节,且日期在申请提交后数月,申请人未解释其如何证明提交时即处于有利地位。AAO还指出,拥有软件开发者的资质不等于具备拥有和经营企业的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is well positioned to advance the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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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wning and running a business involves more than possessing the credentials of a software develo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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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三要素: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三要素要求在权衡后认定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寻求国家利益豁免,主张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以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为由拒绝申请,未单独记载第三要素的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申请人未满足第一和第二要素,认定详细讨论第三要素的权衡测试不能改变上诉结果,故保留对该要素的论证。

核对原文依据
Detailed discussion of the remaining prong of the Dhanasar national interest test cannot change the outcome ofthis appeal. Therefore, we reserve argument on the third prong's balancing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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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平行主张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EB-2特殊能力分类要求证明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申请中同时寻求特殊能力分类。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未再审查特殊能力主张。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原审已认定申请人以学士学位加渐进式学士后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而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因此无需考虑其平行的特殊能力主张;该主张本次未获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parallel claim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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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表格签名差异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必须签署其福利请求;上诉属于福利请求。

申请人主张

不适用;此为AAO主动提出的门槛问题。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问题的意见。

I-290B上诉通知上的签名与记录中申请人其他签名样本

证明目的
不适用;AAO主动比较签名以审查上诉是否由申请人本人签署。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签名明显不同,似乎并非申请人本人签署,但未以此作为驳回依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签名差异未获解释;AAO未据此作出不利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ignature on Form I-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is visibly different from other examples of the Petitioner's signature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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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I-290B上诉通知上的签名与记录中申请人其他签名明显不同,似乎并非申请人本人签署;但AAO明确驳回上诉并非基于该差异,仅提示若申请人继续推进此事,可能要求额外佐证以核实未来提交文件上的签名。

核对原文依据
Our dismissal of the appeal is not based on this apparent discrepa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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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商业计划中五年投资199,000美元及雇佣三名下属的记载,与申请人援引的初创企业统计数据中“十亿美元公司平均超过1,200个岗位”的口径差异,是AAO否定国家重要性的关键比较。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statistics focus on job creation by "$1 billion startup companies," which average "more than 1,200 jobs per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标题为“职位邀请”的招聘邮件是否提及申请人自己的公司;AAO以邮件未提及拟议事业核心公司为由否定其证明潜在客户或投资者兴趣的作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essages do not mention the Petitioner's own company, which is at the heart of the proposed endeav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三名客户推荐信的日期(2022年12月或2023年1月)与申请提交日(2022年5月)的先后关系;AAO依据提交时须具备资格的要求,认为申请人未解释申请后信件如何证明提交时的有利地位。
    核对原文依据
    A petitioner must establish eligibility at the time of fil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I-290B上的签名与记录中其他签名样本;AAO虽指出差异,但明确未以此作为驳回依据,仅提示未来提交可能需额外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Our dismissal of the appeal is not based on this apparent discrepan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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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112447 日期:2024年2月1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开发商,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类别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批准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此事现上诉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在下方讨论上诉实质问题之前,本办公室将先处理一个前置问题。申请人必须在其福利请求上签名。参见8 C.F.R. § 103.2(a)(2)。上诉是一项福利请求。参见8 C.F.R. § 1.2。在本案中,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的签名与记录中申请人签名的其他样本明显不同。鉴于这一差异,申请人似乎并未亲自在表格I-290B上签名。本办公室驳回上诉并非基于这一明显差异。尽管如此,如果申请人进一步推进此事,本办公室可能要求提供额外佐证,以核实申请人在任何未来提交文件上的签名。

一、法律

要获得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类别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B)(i)条。一旦申请人证明其EB-2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

原文第 2 页

工作邀请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但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USCIS可作为酌情事项¹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8 C.F.R. § 204.5(k)(2)项下持有学士学位且学士后渐进工作经验相当于硕士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本办公室无需考虑申请人同时提出的特殊能力主张。有待确定的剩余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对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对劳工证要求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

申请人于2013年在巴西获得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2007年至2020年期间,他在巴西多家公司担任软件开发职位。2020年大部分时间,他担任一家总部位于英国的在线赌博平台的技术总监。申请人随后恢复在巴西工作,直至2021年5月以B-2非移民访客身份进入美国。他于2022年5月提交了该申请。

申请人描述了其拟议事业:

我的事业是创建一家信息技术咨询公司,专门从事软件开发,将位于佛罗里达州[已隐去]。

我的公司将提供的主要服务将是:

  • 软件开发;
  • 系统维护;
  • 用户需求分析;
  • 项目和系统开发的执行;以及
  • 软件和系统实施的咨询。

A. 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Dhanasar第一项要件,即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侧重于该个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

¹ 另见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批准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原文第 3 页

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本办公室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本办公室寻求更广泛的影响。例如,一项具有显著潜力雇用美国工人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的事业,尤其是在经济萧条地区,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Id. at 889-890。

申请人已证明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审理主任未经详述即认定申请人也已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本办公室不同意,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对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讨论由关于“移民创办的初创公司”的统计数据组成。这些统计数据侧重于“估值10亿美元的初创公司”创造的就业,这些公司平均“每家公司创造超过1,200个就业岗位”。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事业涉及规模和经济影响相当的公司。相反,记录中的商业计划预计五年内投资199,000美元,届时公司将雇用三名隶属于申请人的个人。

申请人表示“行业报告和文章”证明了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然而,所提交的材料涉及移民这一一般主题,未具体讨论软件开发领域或拟议事业在该领域中的地位。

在回应补件通知时,申请人讨论了创业的好处和小企业的重要性。但拟议事业是一家特定的小企业,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创业或众多小企业的总体经济影响。关于创业和小企业整体重要性的一般性主张,不能证明申请人特定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必须证明特定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申请人仅证明某一特定主题、职业或领域的整体重要性是不够的。“事业”一词比一般职业更为具体;申请人不仅应提供关于该职业通常涉及何种内容的细节,还应提供该个人拟在该职业内具体从事何种类型工作的细节。参见,一般而言,6 USCIS Policy Manual F.5(D)(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申请人还表示,“[其]美国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以完全改变信息技术咨询市场的有利定位,并可以在美国扩展财富。”申请人未描述预期变化,也未解释其公司的服务将如何实现这些变化。

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事业将产生超出该公司及其客户的经济或技术影响。因此,本办公室撤回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已证明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认定。尽管如此,本办公室并非基于该认定驳回上诉。相反,本办公室驳回上诉是基于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关于Dhanasar第二项要件的认定,详见下文。

原文第 4 页

B. 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Dhanasar第二项要件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向该个人。为确定某个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本办公室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其教育、技能、知识和在相关或类似工作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实现拟议事业的任何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

为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申请人援引其作为软件开发人员的“15年经验”,包括“项目和系统开发的执行”、“逻辑推理和问题解决”以及“金融市场战略机器人的自动化”。

申请人提交了曾以各种身份与其共事的人士出具的函件。这些人士证明了申请人的经验,并表示其为过往项目的成功作出了贡献。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尽管申请人的经验和教育背景表明其有资格担任软件开发人员,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

拟议事业不仅涉及申请人继续作为软件开发人员受雇。相反,他将担任一家由其本人设立的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申请人未证明其有任何以这种方式设立和经营公司的过往经验。

申请人在“工作邀请”标题下提交了若干文件。这些文件是申请人从各公司招聘人员处收到的电子邮件打印件,邀请申请人讨论软件开发方面可能的就业机会。这些邮件未提及申请人自己的公司,而该公司正是拟议事业的核心。因此,这些邮件未能证明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中所述“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利益”存在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中。

在回应证据请求时,申请人提交了其公司三名客户的函件。这些客户对申请人的“战略专业视野”和“学习创新概念的能力”给予了泛泛的赞扬。除了函件缺乏细节外,这些函件的日期均为2022年12月或2023年1月,即申请于2022年5月提交后的数月。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资格。参见8 C.F.R. § 103.2(b)(1)。申请人未解释这些提交后形成的函件如何表明其在提交申请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

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有资格担任软件开发人员,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拟议事业所述类型的工作中具有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所设想的“成功记录”。

原文第 5 页

在上诉中,申请人陈述:“通过其教育和实践经验,他已证明自己完全有能力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这是基于其在该领域的成就记录和专业知识,以及其在曾任职公司中担任的各种领导和关键角色。”如上所述,申请人未解释其作为多家雇主的软件开发人员的过往经验如何使其处于有利地位成为企业家。拥有和经营企业不仅仅需要具备软件开发人员的资质。

鉴于上述结论,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且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对Dhanasar国家利益测试剩余要素的详细讨论无法改变本上诉的结果。因此,我们对第三要素的权衡测试保留意见。2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因此,申请人未能显示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将作为自由裁量事项驳回上诉。

裁定:上诉被驳回。

2 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2-1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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