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9963244 日期:2024年2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艺术修复师、收藏家和画廊总监,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从而符合该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并驳回了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依据8 C.F.R. §§ 103.5(a)(1)(i)和103.5(b),动议一般必须在不利决定作出后33天内提出。重新开案动议的逾期提交,在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控制范围的情况下,可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酌情予以宽恕。8 C.F.R. § 103.5(a)(1)(i)。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法规未规定可接受逾期提交的复议动议。
我们于2023年5月24日驳回了上诉。在遭凤凰城锁箱处拒收后,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直至2023年8月22日才被收到,即决定作出后90天。申请人的律师对逾期答复表示歉意,称原因是邮件转发至其新办公地址出现延迟,并提交了一份更新的表格G-28(律师或认可代表出庭通知)。尽管我们认可动议中的陈述,但申请人未能证明逾期提交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1 8 C.F.R. § 103.5(a)(1)(i)。因此,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例如,我们注意到,申请人的律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23年8月22日提交更新后的表格G-28之前已将其地址变更告知USC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