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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球运动员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5年2月13日)

类别 EB-1A · 领域 体育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领导或关键角色
不成立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领导或关键角色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维持主任对申请的拒绝;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结论为未满足,因此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us, she has not met the requisite number of evidentiary criteria for the requested immigrant visa 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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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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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网球运动员,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寻求EB-1第一优先移民签证;她曾加入本国国家网球队,参加国际赛事并获得奖牌和全国冠军,曾在美国大学参加网球比赛,并表示移民后将继续参加国内和国际赛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tennis player, requests classification under the employment-based, first-p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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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states that, if allowed to immigrate to the country, she would continue to compete in national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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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两项,少于作出最终实质审查所需的数量。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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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其还提交了专业协会会员资格和领导或关键角色两项标准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she also submitted evidence of 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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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未满足所需数量的证据标准,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Exercising de novo appellate review, see Matter of Christo 's, Inc. ,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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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要求提供文件证明申请人加入其寻求分类领域内要求成员取得杰出成就、并由该学科或领域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的协会;若某项标准不“直接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才可提交可比证据,8 C.F.R. § 204.5(h)(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加入本国国家网球队构成符合该标准的协会会员资格,并主张国家网球联合会的国家技术总监是公认的国家专家,主任未遵循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关于国家队可作为可比证据的政策。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国家网球队成员。

国家网球联合会国家技术总监和一名国际网球联合会发展官员的来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加入国家网球队,且成员由委员会根据国内和国际排名、近期赛事结果及联合会的排名选拔。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确认这些信件证实申请人的国家队成员身份及选拔依据,但认为未证明评判成员的是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国家技术总监的网球知识、经验或任职方式,也未证明他是国家队选拔委员会成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confirm the Petitioner's I Iteam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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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however, does not provide information about his tennis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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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关于可比证据的规定及一份2023年非先例决定

证明目的
证明入选国家队可作为协会会员资格的可比证据,且主任未遵循该政策。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政策仅规定“可能”作为可比证据,非先例决定不具约束力,且可比证据仅在标准不直接适用时才考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证明或主张会员资格标准不直接适用于网球运动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olicy states only that election to a national all-star team "might serve as comparabl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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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or even asserted, that the membership criterion does not readily apply to tennis pla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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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记录未说明国家技术总监的网球知识、经验或任职方式,也未证明他是国家队选拔委员会成员,因此维持主任关于缺乏公认专家评判的认定。政策仅规定入选国家队“可能”作为可比证据,且可比证据只在标准不直接适用时才考虑,申请人未证明或主张会员资格标准不直接适用于网球运动员,故主任未违反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affirm the Director's finding of insufficient evidence that recogn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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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policy, however, did not require the Director to accept the Petitioner's membership o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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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the Director did not fail to follow users policy, and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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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需先判断角色是否领导或关键,再判断组织是否具有杰出声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在美国本科大学女子网球队的角色满足该标准,理由包括三年内胜场最多、连续两年队内胜场最多、最年轻入选联赛第一阵容、获大学二年级年度最佳女运动员奖。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在任何球队的角色属于领导或关键角色,也认定美国大学球队和本国国家队的杰出声誉证据不足。

大学网球总监的来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本科大学女子网球队的成就和领导角色。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确认信中证实申请人大部分成就,并据此认定她具有领导角色。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信件在角色认定上的缺失;缺失在于球队杰出声誉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 letter from the university's tennis director confirms most of the Petitioner's accomplish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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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在两支美国大学女子网球队和本国国家队角色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其在这些球队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且球队具有杰出声誉。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意主任意见,认为未证明球队具有杰出声誉;引用判例指出记录缺乏球队在比赛中取得可衡量成功的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证明球队杰出声誉的证据,包括可衡量的比赛成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lso found insufficient evidence of the claimed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s of a U.S. university team and the I Inational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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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re the record lacked evidence that the team had "any measurable success ... in 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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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根据大学网球总监的来信确认申请人大部分成就,并据此认定她在校女子网球队具有领导角色;但同意主任意见,认为她未证明该球队具有杰出声誉,记录缺乏球队在比赛中取得可衡量成功的证据,因此维持主任对该标准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find that, based on her performance, she had a leadership role on the school's women's tenn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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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ding that a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her water polo team's claimed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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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中,行政上诉办公室确认申请人满足获奖和媒体报道两项标准,但这两项并非本次上诉争议;本次仅审查协会会员资格和领导或关键角色两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Receipt of 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s for excellence in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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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关于协会会员资格,可比证据只在监管标准不“直接适用”于申请人职业时才考虑;本案记录未显示申请人主张该标准不适用于网球运动员。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 users considers comparable evidence only if a regulatory criterion does not "readily a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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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关于领导或关键角色,行政上诉办公室已认定申请人在校队具有领导角色,但球队杰出声誉需独立证明;本案记录缺乏球队比赛成功的可衡量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here the record lacked evidence that the team had "any measurable success ... in 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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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非先例裁决

行政上诉办公室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号:36864183

日期:2025 年 2 月 13 日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裁决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网球运动员,请求以「杰出能力」外籍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一优先(EB-1)移民签证类别的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该类别下成功申请美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人必须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大量记录其在本领域成就所获的认可。本法第 203(b)(1)(A)(i) 条。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十项初步证据要求中的两项——比进行最终裁量所需少一项。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其加入了本领域要求成员具有杰出成就、且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专业协会;以及

其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

8 C.F.R. § 204.5(h)(3)(ii)、(viii)。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重新审查,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她未满足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所需的证据标准数量。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要符合杰出能力外籍人士资格,申请人必须: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

寻求在美国继续其专业领域的工作;以及

通过其工作,未来将实质性惠及美国。

本法第 203(b)(1)(A)(i)-(iii) 条。

「杰出能力」一词指与「该领域内升至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相称的专业造诣。8 C.F.R. § 204.5(h)(2)。杰出能力的证据必须证明外籍人士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满足十项较低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8 C.F.R. § 204.5(h)(3)。1 如果申请人满足任一证据标准以及本法第 203(b)(1)(A)(ii)、(iii) 条的要求,USCIS 随后必须进行最终裁量。要获得批准,整体记录必须证明申请人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使其跻身本领域最顶端一小部分人之列的公认成就。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19-20 (9th Cir. 2010)(适用这一两步杰出能力分析);另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II. 分析

A. 事实

记录显示,申请人是一名 [已隐去] 国民和公民,在 [已隐去] 岁时加入其国家的国家网球队。作为队员,她参加了 [已隐去] 运动会、[已隐去] 锦标赛和 [已隐去] 杯,赢得多个奖牌和全国冠军。她曾在世界青少年网球运动员中排名第 [已隐去],并一直位列 [已隐去] 前五名女子运动员。她曾与一些世界顶尖运动员交手,包括多次大满贯赛事冠军 Iga Swiatek。

申请人在美国以本科生和研究生身份参加大学网球比赛。她表示,如果获准移民美国,她将继续参加国内和国际赛事。

记录未显示——申请人也未主张——她获得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因此,她必须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记录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其获得本领域内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以及

其作为关于其本领域工作的媒体报道主题的身份。

8 C.F.R. § 204.5(h)(3)(i)、(iii)。

我们现在审查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主张已满足的其他证据标准的认定。要满足一项要求,她必须提交「客观上符合[适用]法规描述参数」的证据。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USCIS 和 AAO 均不得单方面施加超出 8 C.F.R. § 204.5 规定的新实质性或证据要求。」Kazarian, 596 F.3d at 1121(引文省略)。

B. 协会会员资格

该标准要求「记录外籍人士加入了所寻求分类领域的协会,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且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8 C.F.R. § 204.5(h)(3)(ii)。

申请人主张,其加入 [已隐去] 国家网球队的证据满足该标准。她提交了 [已隐去] 网球联合会国家技术总监和一名国际网球联合会北非和西非发展官员的信函。这些信函确认申请人的 [已隐去] 队队员身份。它们还说明,一个委员会根据队员的国家和国际排名、最近赛事成绩及其在 [已隐去] 网球联合会的排名来选拔队员。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已隐去] 国家网球队队员。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作为该组织的「首席执行官」,[已隐去] 网球联合会的国家技术总监是「该领域合格的国家专家」。(原文强调)。然而,记录未提供关于其网球知识/经验的信息,也未说明其如何获得该职位。即使证据确立其为 [已隐去] 网球专家,记录也未指明其(或任何其他人)为国家队选拔委员会成员。因此,我们维持审理主任关于证据不足以证明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已隐去] 国家队队员的认定。

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未遵循 USCIS 政策。她指出,「入选国家全明星队或奥运队可作为 8 C.F.R. § 204.5(h)(3)(ii) 会员资格证据的可比证据。」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Comparable Evidence。她还引用了我们 2023 年的一项非先例裁决,其中称:

鉴于入选一国国家队(参加国际比赛)所需达到的成就水平,似乎可以合理得出结论,其功能等同于法规所设想的那类协会。

然而,USCIS 政策并未要求审理主任接受申请人加入 [已隐去] 国家网球队作为其加入合格协会的可比证据。该政策仅规定,入选国家全明星队「可能作为可比证据」。(原文强调)。此外,我们的非先例裁决对本案不具约束力。见 8 C.F.R. § 103.3(c)(要求 USCIS 在涉及相同问题的程序中遵循「先例」裁决)。

此外,USCIS 仅在法规标准不「直接适用」于申请人职业时才考虑可比证据。8 C.F.R. § 204.5(h)(4)。申请人未证明、甚至未主张会员资格标准不直接适用于网球运动员。见 Guida v. Miller, No. 20-cv-01471-LB, 2021 WL 568850, *9 (N.D. Cal. Feb. 16, 2021)(维持 USCIS 裁决,即在机构可考虑可比证据之前,申请的前国家队教练必须证明 8 C.F.R. § 204.5(h)(3)(ii) 不适用于其职业);另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Comparable Evidence。

因此,审理主任并未未遵循 USCIS 政策,申请人也未证明该证据标准不适用于网球运动员。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20(「关于这一优先类别的法规极其严格。」)(引文省略)。因此,我们将维持审理主任关于该证据标准的认定。

C. 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

要满足该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外籍人士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USCIS 首先确定申请人是否在某一组织、机构或其分支或部门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Criterion 8。领导性角色指申请人是(或曾是)该组织、机构、分支或部门内的领导者。同上。相比之下,关键性角色指申请人「以对组织或机构活动成果具有显著重要性的方式作出了贡献。」同上。

其次,USCIS 确定申请人担任或曾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组织或机构是否具有卓越声誉。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Criterion 8。相关因素不仅包括组织的相对规模或存续时间,还包括其客户群规模或相关媒体报道等其他因素。同上。

申请人提交了其在两支美国大学女子网球队和 [已隐去] 国家队中角色的证据。审理主任认定,她未证明其在任何队伍中的角色具有领导性或关键性。审理主任还认定,关于一支美国大学队和 [已隐去] 国家队所称卓越声誉的证据不足。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在本科美国大学队中角色的证据满足该标准。她表示:她保持该队三年期间获胜场次最多的纪录;连续两年为队内获胜最多者;是史上最年轻入选其联盟第一阵容的队员;并获得该大学二年级年度最佳女运动员奖。

该大学网球总监的一封信确认了申请人的大部分成就。因此,我们认定,基于其表现,她在该校女子网球队中具有领导性角色。但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她未证明该队具有卓越声誉。见 Mussarova v. Garland, 562 F. Supp. 3d 837, 851-52 (C.D. Cal. 2022)(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水球队所称的卓越声誉,因为记录缺乏证据表明该队「在比赛中取得任何可衡量的成功」)(引文省略)。因此,我们也将维持审理主任关于该证据标准的认定。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其加入合格协会或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因此,她未满足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所需的证据标准数量。因此,我们将维持对该申请的拒绝。

裁定:

上诉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2-1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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