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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105863 日期:2025年2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工作要求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作为背景,申请人此前提到其拟议事业是创办一家公司,“在美国使用再利用材料,采用最新技术特征和先进木材加工及表面处理理念,从事环保家具的制造和销售。”他还表示,他将“就可持续技术的使用向美国其他家具制造商提供咨询服务。”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我们在此以引用方式纳入该决定。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主张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一种误解,即他主要依赖国内制造业和全球环保家具市场的一般重要性。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提到申请人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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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业的重要性,并提到相关问题不是个人将从事的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而是拟议事业。然而,这只是我们决定的一部分,我们并未提及这是他主张的主要依据,而且我们处理了其国家重要性主张的其他几个方面。具体而言,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他将在公司运营地区雇用大量工人、公司运营地区经济萧条,或其事业将通过就业水平、商业活动或税收为该地区或其人口带来实质性经济利益。此外,我们认定他未证明可直接归因于其拟议事业的预期影响,也未证明其公司将如何影响该行业超出其客户及其业务运营的范围;未表明其拟议事业对美国区域或国家经济带来的利益将达到实质性积极经济效应的水平;也未在其拟议事业与所主张的经济结果之间提供足够直接的证据联系。
接下来,申请人主张我们错误地质疑了其公司财务和就业预测的来源和可信度。他表示,商业计划中列出的财务预测通常不需要详细解释,预测基于既定的财务预测方法,包括趋势分析、因果模型和时间序列分析。申请人引用了关于商业计划中财务预测的文章。他提到,其商业计划提供了关于公司计划如何创造就业、产生收入和刺激当地经济活动的详细估计,这些估计基于可信来源和标准行业方法计算,包括经济分析局的RIMS II乘数。申请人指出其商业计划中涵盖市场分析的部分,以及该部分如何考虑人口统计和当地商业格局。我们注意到这些主张,然而即使我们接受这些主张,其商业计划仅规定其公司将在运营第五年“共雇用32名员工,导致工资支出1,670,828美元”和销售收益2,780,304美元。这些数字不能证明实质性积极经济效应。
申请人随后提出了与上诉时类似的主张。他表示,其拟议公司将直接影响美国经济和环境;将促进制造业、供应链管理和零售业的国内就业创造,产生跨行业连锁效应;他将向其他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从而在美国各地带来创新和环保意识制造;它将作为中小型企业的白标公司,使其无需投资复杂的制造设施即可提供环保产品;通过他提供咨询的公司,美国的整体经济健康将得到改善;其公司符合国家环境目标。他请求我们根据拟议事业具体且有充分记录的影响,特别是其对就业创造、可持续性和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广泛利益,重新考虑我们的决定。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处理了这些问题,申请人未在动议中提供论点以推翻我们先前的认定。这些认定包括: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他将在该地区雇用大量工人、公司运营地区经济萧条,或其事业将通过就业水平、商业活动或税收为该地区或其人口带来实质性经济利益。他未证明可直接归因于其拟议事业的预期影响,也未证明其公司将如何影响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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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其客户及其业务运营的范围;未表明其拟议事业对美国区域或国家经济带来的利益将达到实质性积极经济效应的水平;也未在其拟议事业与所主张的经济结果之间提供足够直接的证据联系。
最后,申请人主张,在认定其未在拟议事业与所主张的经济结果之间提供足够直接联系时,我们适用了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他声称,期望申请人提供保证具体、有形经济结果的证据是不现实且不切实际的。他声称其提供了证据表明其预测的经济结果更有可能发生。关于本事项的证明标准,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满足所寻求福利的每项资格要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第375-76页。换言之,申请人必须表明其主张“更有可能”或“可能”为真。为确定申请人是否在优势证据标准下履行了其举证责任,USCIS不仅考虑证据的数量,还考虑证据的质量(包括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Id. 第376页;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79-80 (Comm'r 1989)。在我们的决定中,我们并未要求申请人保证经济结果。我们提到相关举证责任是优势证据标准,并根据记录中的证据作出相应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我们施加了超出国家利益豁免框架所规定的新颖实质性和证据性要求。
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因此,申请人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