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755004 日期:2025年2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特殊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人力资源专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此后的三项动议。现该事项因第四项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其上一项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在评估记录证据时适用了比允许标准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她声称有关申请人工作经历的“所察觉的差异”并非“虚假或欺骗的迹象”,且总体上属于“轻微”。她还主张其已证明其在I I职位的首要证据不可获得。最后,申请人声称补充宣誓书足以作为次要证据,并依据相关要求证明了其在I I的职务。本办公室不同意申请人的论点。
在当前的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根据8 C.F.R. § 103.2(b)(2),其提交的宣誓书应被接受为首要证据不可获得,且本办公室对该证据的驳回
原文第 2 页
施加了高于所要求的优势证据标准的证明标准。1 她进一步主张,所提交的宣誓书应足以“解决差异”,且“要求对每个问题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文件似乎超出了优势证据标准”。申请人还声称“其工作经历中所察觉的差异应被视为轻微且不重要”。
如上所述,关于所涉宣誓书应被接受为适当的次要证据、其解决了记录中的差异、以及差异本身性质轻微的主张,均系申请人在其上一项动议中提出的论点。本办公室认为,在上一项动议中驳回这些论点并无错误。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以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仅通过概括性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最后,本办公室不同意申请人剩余的论点,即本办公室在先前决定中适用了不允许的高证明标准,特别是在本办公室“坚持要求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每一处差异”时。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任何不一致之处,而试图解释或调和此类不一致,在缺乏指明事实真相所在的合格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将不足以采信。”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82 (BIA 1988)(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申请人未能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本办公室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属被否决状态。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同标准外,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的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在优势证据标准下,证据必须表明申请人的主张“很可能为真”。Id. at 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