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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904364 日期:2025年2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护士和护理管理专家,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符合EB-2分类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在上诉中,我们认定申请人符合EB-2分类资格但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该动议被驳回。接着,申请人再次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该动议亦被驳回。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在动议中,申请人对本办公室先前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称本办公室“错误地未考虑到证明性研究对[申请人]工作的紧迫性和需求的背景化作用,且两位独立专家提供了令人信服的意見,强调了其拟议事业对美国国家重要性。此外,[申请人]提交了其美国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及其护理执照,这验证了她的资质并增强了其对医疗保健领域贡献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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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是在重新争论本办公室在先前决定中已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有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仅讨论了创造就业及其拟议事业的经济影响,而忽视了其声称拟议事业将影响的其他领域。然而,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指出,“[申请人]未证明其工作将导致医疗保健领域的国家性进步”,该表述涵盖了其商业计划的其他领域;结论是记录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影响将仅限于其客户,不会对医疗保健领域产生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更广泛影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此外,申请人主张记录中的专家意见书是可采纳的证据。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已处理了专家意见书,指出本办公室并未忽视这些意见书,而是认定它们不支持其特定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主张。此外,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详细阐述该主张或解释对记录的不同分析如何能够证明其资格”。申请人未证明该决定有误,而是重新争论本办公室先前决定中已处理的类似要点。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驳回。
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在作出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