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FEB142017_01B6203

石材抛光工 · EB-3 职业移民:上诉支持(2017年2月14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其他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雇主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受益人在优先日具备劳工证所列教育、培训和经验、技术工人分类资格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经营大理石、花岗岩和瓷砖业务的公司,拟雇用受益人担任石材抛光工,并请求按第三优先技术工人类别为其申请移民。该类别要求职位至少需要两年培训或经验。案件核心是雇主支付能力的持续证明以及受益人在优先日是否具备劳工证所列资格。

程序经过

上诉人提交了经劳工部批准的劳工证并附于I-140申请。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能证明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为由拒绝申请。上诉人随后提出上诉,并提交补充文件回应支付能力问题。本次AAO对拒绝决定进行重新审查。

争议标准

依据8 C.F.R. § 204.5(g)(2),雇主须证明自优先日起至目前持续有能力支付职位工资;依据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受益人须在优先日具备劳工证所列全部教育、培训和经验。优先日为2001年4月30日,即劳工部受理劳工证之日。举证责任由上诉人承担。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经劳工部批准的劳工证、I-140申请材料,以及上诉时提交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针对雇主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原文未逐项列明补充文件的具体种类、金额或财务数据,也未描述受益人的具体学历、培训或经验文件内容。

AAO 认定

AAO认定上诉人已证明其更可能而非不可能自优先日起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从而克服主任的拒绝理由。AAO还认定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在优先日具备劳工证所列教育、培训和经验,其经验使其符合技术工人分类。AAO认定上诉人已满足举证责任。

裁决结果

上诉获维持,I-140申请按INA第203(b)(3)(A)(i)条批准,受益人归类为技术工人。该裁决为AAO非先例决定。

适用边界

本案仅涉及EB-3技术工人分类下的雇主支付能力与受益人优先日资格,不涉及其他优先类别、杰出人才标准或NIW拟议事业分析。AAO未讨论劳工证的其他要素、职位是否真实或雇主与受益人关系的其他问题。非先例决定不构成对其他申请具有约束力的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劳工证所列职位要求与受益人优先日前的培训、经验文件是否对应;上诉时提交的财务文件能否覆盖2001年4月30日至裁决时的每一年;主任拒绝通知中具体指出的支付能力缺口;以及AAO裁决中未逐项列明的证据细节。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雇主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证据:上诉时提交的补充文件,针对自优先日2001年4月30日起至目前的支付能力;劳工证及I-140申请材料。

认定理由:AAO经重新审查后认定,上诉人已证明其更可能而非不可能自优先日起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从而克服主任的拒绝理由。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2 段

受益人在优先日具备劳工证所列教育、培训和经验

证据:劳工证所列要求及记录中的受益人资格材料;原文未逐项列明具体文件。

认定理由:AAO认定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在优先日具备劳工证所列全部教育、培训和经验,其经验使其符合技术工人分类。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技术工人分类资格

证据:受益人经验与劳工证所列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要求的对应关系。

认定理由:AAO认定受益人的经验使其符合INA第203(b)(3)(A)(i)条技术工人分类,并据此批准申请。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C&D E- 公司案 日期:2017年2月1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大理石、花岗岩和瓷砖企业,拟雇用受益人担任石材抛光工。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技术工人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此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以从事需要至少2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申请人提交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并附有劳工部批准的劳工证。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至目前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拟议工资。

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提交了补充文件,涉及其支付拟议工资能力的相关问题。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为符合批准条件,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优先日起至目前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拟议工资。见 8 C.F.R. § 204.5(g)(2)。此外,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优先日时具备劳工证上规定的所有教育、培训和经验。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158 (Act. Reg'l Comm'r 1977)。本申请的优先日为2001年4月30日,即劳工部接受基础劳工证进行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

经审查全部记录,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自优先日起至目前持续有能力支付拟议工资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因此,申请人已克服审理主任决定中的否决理由。我们还认定,受益人在优先日时具备劳工证上规定的所有教育、培训和经验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且其经验使其符合技术工人分类资格。据此,该申请将根据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予以批准,将受益人归类为技术工人。

原文第 2 页

关于 C&D E- 公司案

在此类程序中,举证责任完全由申请人承担。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已履行该举证责任。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C&D E-, Inc.,ID# 77471(AAO 2017年2月14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02-1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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