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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C&D E- 公司案 日期:2017年2月1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大理石、花岗岩和瓷砖企业,拟雇用受益人担任石材抛光工。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技术工人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此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以从事需要至少2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申请人提交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并附有劳工部批准的劳工证。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至目前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拟议工资。
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提交了补充文件,涉及其支付拟议工资能力的相关问题。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为符合批准条件,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优先日起至目前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拟议工资。见 8 C.F.R. § 204.5(g)(2)。此外,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优先日时具备劳工证上规定的所有教育、培训和经验。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158 (Act. Reg'l Comm'r 1977)。本申请的优先日为2001年4月30日,即劳工部接受基础劳工证进行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
经审查全部记录,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自优先日起至目前持续有能力支付拟议工资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因此,申请人已克服审理主任决定中的否决理由。我们还认定,受益人在优先日时具备劳工证上规定的所有教育、培训和经验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且其经验使其符合技术工人分类资格。据此,该申请将根据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予以批准,将受益人归类为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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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C&D E- 公司案
在此类程序中,举证责任完全由申请人承担。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已履行该举证责任。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C&D E-, Inc.,ID# 77471(AAO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