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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L-L-A-L- INC. 日期:2018年2月14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金融软件与服务公司,寻求以 L-1B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派人员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高级软件开发人员。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B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调派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国雇员临时在美国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规定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其在国外曾以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受雇至少一年,或其在美将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符合 L-1B 分类资格。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一、法律框架
为确立 L-1B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以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连续雇用受益人一年。本法第 101(a)(15)(L) 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如果受益人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中的应用具有特殊知识,或对公司流程和程序具有高级水平的知识,则该受益人被视为以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为公司服务。本法第 214(c)(2)(B) 条,8 U.S.C. § 1184(c)(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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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也被定义为个人所拥有的关于申请组织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中应用的知识,或在组织流程和程序方面具有高级水平的知识或专长。8 C.F.R. § 214.2(l)(1)(ii)(D)。
个人 L-1B 分类申请必须附有以下证据:(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均为合格组织;(2) 受益人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曾在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上连续受雇至少一年;(3) 受益人将赴美以专业知识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外国雇主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以及 (4) 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经历使其有资格履行在美国的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
二、讨论
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以及其是否曾在国外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并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为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申请人可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所拥有的知识相对于公司或特定行业中其他类似受雇员工的知识而言是独特或不常见的,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为证明受益人拥有高级知识,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某一受益人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或专长,相较于雇主运营中的其他员工,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方面高度发达或更为深入。
申请人的公司集团开发、销售、安装和支持专有金融软件。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主要专注于该专有产品,该产品被描述为一个“全面且可配置的贷款和租赁发起及风险管理平台”,供顶级金融机构用于自动化业务和商业贷款。申请人的母公司于2013年从原所有者处收购了该业务(包括产品、相关资产和相关服务),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已隐去]员工在过渡期间按约定期限继续提供与该产品相关的软件开发和支持服务。受益人自2010年至2015年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负责与[已隐去]相关的[已隐去]的开发和实施活动。他于2015年11月加入申请人的印度关联公司,在那里作为[已隐去]工程解决方案团队的一员担任高级软件开发人员。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基于其在该产品工程解决方案团队七年的工作经验,对该专有[已隐去]平台拥有特殊知识,在此期间他已成为该产品独特集成框架的专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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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了新的产品功能和增强功能,这些现已成为产品供应的组成部分。申请人解释称,作为前[已隐去]员工,他对核心产品特别是其集成框架拥有深入知识,这使其知识相对于没有相同长度经验的同侪而言属于高级知识,并将其知识与未在过去七年中全程参与该产品演进的软件开发人员的知识区分开来。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将受益人的知识区别于其他软件工程师的知识,未具体阐明所主张专业知识的性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受益人已获得对申请人专有产品的重大经验、培训和理解。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未考虑此前提交的专门针对这些关切问题的证据。我们同意这一主张。
申请人就受益人对[已隐去]产品的特殊知识作出了详细、一致且可信的主张。在回应证据请求(RFE)时,申请人提交了一封17页的信函,其中具体描述了受益人知识的性质、其获得该知识的方式,以及其个人贡献对业务的价值,即对[已隐去]产品以及对用于将产品与客户系统集成的框架所增加的价值。申请人详细描述了受益人为增强产品及其集成能力而设计和开发的特定产品功能和特性,以及其对开发产品[已隐去]的贡献。此外,申请人解释了受益人如何获得完成这些任务所需的知识,以及其如何在任务中应用该特殊知识。进一步,申请人提交了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包括详细的年度绩效评估和内部电子邮件,这些进一步佐证了其部分任务。
我们认定,记录的整体证实了申请人的主张,即受益人被视为在[已隐去]平台集成方面具有专长,该专长是通过其七年来专门从事该产品的逐步积累的经验获得的。虽然他不是该产品的唯一创造者或开发者,但申请人描述了其对产品的增值贡献,这些贡献合理要求其拥有的远不止对该专有平台的单纯熟悉,以及一种不能被视为此类 IT 金融服务行业常见或易于转移的知识水平。记录证明,所提供的职位将要求受益人将其对[已隐去]的特殊知识应用于持续的工程解决方案任务和客户集成项目。
基于上述理由,记录包含足以推翻审理主任决定依据的证据。
三、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且其在国外和美国的就业均需要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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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L-L-A-L-Inc., ID# 958246 (AAO Feb.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