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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与电影制片人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3年2月14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作为同一或相关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审、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奖项及作品展示标准
不成立 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作为同一或相关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审、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交一次性成就或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因此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同时表示已整体审查记录,认为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声誉和认可。本次决定未批准申请,也未重新认定奖项或作品展示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the required initial evidence of either a one-time achievement or documents that me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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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have reviewed the record in the aggregate, concluding it does not support a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e acclaim and recognition required for the classification s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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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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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电视和电影制片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申请杰出能力移民分类;其主张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广泛文件记录证明成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s a television and motion picture producer who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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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因而拒绝I-140表格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After deci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he ha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nor did he demonstrate he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regulatory criteria,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irector denied the Form 1-140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申请人就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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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此前声称的全部五项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ey meet all five of the claimed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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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i):关于申请人在其寻求分类领域内工作的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须包括材料标题、日期、作者及必要翻译。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的材料满足该标准;针对主任关于自我推广材料的认定,主张营销材料并不因此丧失该标准下的证据资格;并解释每篇文章的作者是决定是否发表这些推广材料的各出版物编辑。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一篇文章出现在多个出版物中且各出版物显示不同作者,质疑实际作者并推断为自我推广材料;另有两篇文章未显示作者姓名。

一篇出现在多个出版物中的文章

证明目的
作为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指出各出版物显示不同作者,质疑实际作者并推断为自我推广材料;AAO维持该不利认定,认为申请人未回应自我推广材料通常不合格的机构政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作者身份不一致,且材料被认定为自我推广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one article appeared in several publications reflecting the material had a different author in each pub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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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篇未显示作者姓名的文章

证明目的
作为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指出证据未反映作者姓名,不符合该标准要求;AAO维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法规要求的作者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two separate articles in which the evidence did not reflect the author's name, which falls short of meeting this criterion's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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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文章作者为各出版物编辑的解释

证明目的
回应主任对实际作者的质疑,主张无个人署名的推广材料由编辑委员会撰写。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法规要求证据包含作者,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该要求的文件;该解释也未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记录不足以支持其关于编辑委员会撰写的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证明作者身份的文件,且解释与记录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offered documentation that satisfies that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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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explanation does not adequately address one of the Director's concerns, that the Petitioner presented evidence containing inconsist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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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lacks adequate support for the Petitioner's con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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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自我推广材料通常不符合该标准,申请人未回应这一机构政策,故未履行举证责任。关于作者,AAO认为法规明确要求证据包含作者,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该要求的文件,且其解释未解决记录中作者不一致的问题。AAO还认为记录不足以支持“无个人署名的营销材料均由编辑委员会撰写”的主张,并强调该材料本身被申请人称为自我推广材料,不等同于报纸或期刊的社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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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notes while these may be marketing materials, that does not disqualify them as sufficient evidence under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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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the regulation requires qualifying evidence to include the author, and the Petitioner has not offered documentation that satisfies that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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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presented evidence containing inconsist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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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lacks adequate support for the Petitioner's contention that all articles any publication publishes that lacks an individual author-especially relating to marketing materials-is authored by the editorial 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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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同一或相关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审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v):申请人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在同一或相关领域评审他人工作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

在原审中,申请人仅基于其在才艺节上的表现主张满足该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不再质疑主任的分析,转而主张其作为电视节目制片人的工作使其符合该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认为证据显示其评审的是不相关领域的人员,而非其领域或相关领域。

申请人在才艺节上的表现

证明目的
在原审中证明其作为评审参与评审他人工作。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该证据显示其评审的是不相关领域的人员;申请人在上诉中未质疑该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评审对象与申请人领域不相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indicated he judged persons in an unrelated field instead of in his or an allied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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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电视节目制片人工作使其符合该标准的上诉主张

证明目的
在上诉中主张其制片工作构成评审他人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主张首次在上诉中提出,未向主任提出,不属于上诉审理范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在原审中提出,缺乏主任的初审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did not offer this argument to the Director, the Director could not have erred on thi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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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上诉中未质疑主任关于其评审不相关领域的认定,而是首次提出基于电视节目制片人工作的新主张。AAO认为首次向行政上诉机构提出的新主张不属于其审理范围,且主任不可能就该未向其提出的问题犯错,因此该新主张不纳入本次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ontest the Director's analysis or findings on appeal and instead shifts the focus of his claim to how his work as a television program producer qualifies him under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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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assertions advanced for the first time to an administrative appellate body are not properly before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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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e Petitioner did not offer this argument to the Director, the Director could not have erred on this issue and his new claims will not factor into our decision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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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申请人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领导角色应从组织层级中的职位及职责匹配判断,关键角色应从对组织或机构活动的影响判断;角色须为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而非下属团体履行;组织须以卓越、杰出或优秀为标志。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制片人在其工作实体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上诉中主张该实体因采访两位拉美知名艺术家、成为媒体和行业出版物文章的主题、其作品在电视网络播出而具有杰出声誉。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因为其未证明该实体具有杰出声誉。

该实体采访两位拉美知名艺术家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该实体在行业中具有声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采访知名艺术家或公众人物本身不会使实体具有杰出声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该实体的卓越、杰出或优秀。
核对原文依据
Simply performing an interview of a respected artist or public figure does not transform an entity into one that enjoys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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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实体的媒体和行业出版物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该实体具有杰出声誉。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解释主任为何在未认定这些文章足以支持其资格主张时犯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文章如何证明该实体以卓越、杰出或优秀为标志。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explain how the Director erred by not finding the media and trade publication articles to sufficiently aid his eligibility claims under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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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实体作品在电视网络播出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该实体具有杰出声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电视网络同意播出内容并不当然表明制作公司具有杰出声誉,因为较次的影视制作公司也有作品在电视网络播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播出事实不能区分该实体与较次制作公司。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view does not take into account that lesser film and television production companies have productions that appeared on network tele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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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organization's content broadcast falls short of demonstrating that company is marked by eminence, distinction, or excell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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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采访知名艺术家或公众人物本身不会使实体具有杰出声誉;申请人也未解释主任为何在未认定媒体和行业出版物文章足以支持其资格主张时犯错。AAO进一步指出,制作公司作品在电视网络播出并不当然表明该公司以卓越、杰出或优秀为标志,因为较次的影视制作公司也有作品在电视网络播出。AAO强调申请人不能仅凭某一因素断言组织具有杰出声誉而不提供充分支持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criterion because he did not show this entity had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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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ply performing an interview of a respected artist or public figure does not transform an entity into one that enjoys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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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re also not persuaded by the Petitioner's view that a production company whose work appears on television networks should be considered distinguished simply through the act of the network's agreement to broadcast their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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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cannot simply assert that an organization enjoys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based on a factor without offering evidence that adequately supports those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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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及作品展示标准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要求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因申请人未能满足上述已讨论的任何标准,AAO认为无需就奖项或作品展示标准作出决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原审中声称满足五项标准,包括奖项和作品展示;上诉中主张满足全部五项。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其声称的任何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由于申请人在上述已讨论标准中的任一标准上失败,其无法在数量上满足所需标准数,因此无需就奖项或作品展示的其余主张作出决定,并保留对这些要求的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unnecessary for us to reach a decision on his other claims relating to awards or the display of his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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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serve our evaluation of thos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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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已发表材料标准时,应检查每篇文章是否载明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多出版物版本中作者是否一致;AAO还依据机构政策讨论自我推广材料通常不合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scussed the material he submitted and noted that one article appeared in several publications reflecting the material had a different author in each publ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USCIS policy indicating that this type of documentation will generally be insuffic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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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评审标准的上诉主张涉及程序边界;AAO仅审理原审已提出的主张,首次在上诉中提出的电视节目制片人工作主张未被纳入实体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New assertions advanced for the first time to an administrative appellate body are not properly before u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要求同时证明角色性质和组织具有杰出声誉;本案中AAO重点审查组织声誉,认为采访知名艺术家、媒体文章及电视网络播出均不足以单独证明杰出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ust submit evidence satisfying all of these elements to meet the plain language requirements of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organization or establishment should be marked by eminence, distinction, or excell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未对奖项和作品展示标准作出实体认定,AAO因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而保留评估;不得将保留视为失败或成功。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our evaluation of those require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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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833125 日期:2023年2月1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电视和电影制片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在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证明其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之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其资格。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要符合这一移民类别的资格,法规要求提交方证明:

  • 该外国国民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享有杰出能力;
  • 其寻求进入该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以及
  • 该外国国民进入美国将在未来实质性惠及该国。

该法第203(b)(1)(A)(i)-(iii)条。“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的实施法规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获得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以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原文第 2 页

文件,以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百分比。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虑);另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

二、分析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法规标准。在审理主任面前,申请人声称其满足五项法规标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所声称的标准。

具体而言,其关于奖项或奖励、已发表材料、评审、申请人作品的展示或在领导或关键角色中表演相关标准的声称和证据不充分。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其满足所有五项所声称的证据标准。在审查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后,本办公室认定其未满足至少三项法规标准,这意味着本办公室无需对其案件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关于该外国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与该外国人在寻求分类的领域中的工作相关。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的要求。审理主任讨论了其提交的材料,并指出一篇文章出现在多个出版物中,反映该材料在每个出版物中有不同的作者。审理主任随后质疑申请人是否证明实际撰写该文章的人,并推测这是自我宣传材料,通常不被视为关于外国人的已发表材料。自我宣传材料通常不被视为符合该标准的认定得到机构政策的支持。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 (Appendices),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讨论营销材料)。审理主任还指出两篇单独的文章,其证据未反映作者姓名,这未达到该标准的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首先针对被认定为自我宣传材料的证据作出回应。在此,申请人指出,虽然这些可能是营销材料,但这并不使其失去作为该标准下充分证据的资格。申请人未回应USCIS政策表明此类文件通常不足。因此,其未履行该标准下的举证责任。

原文第 3 页

针对审理主任关于所提交文章中实际作者是谁的关切,申请人解释称,每篇文章的作者是各出版物的编辑,由他们决定是否发表这些宣传材料。首先,法规要求合格证据包括作者,而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该要求的文件。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所有USCIS雇员具有约束力,本办公室不能简单地忽视这些要求。Matter of L-, 20 I&N Dec. 553, 556 (BIA 1992)(引用 Bridges v. Wixon, 326 U.S. 135, 153 (1945))。因此,搁置证据须包括作者的法规要求是不允许的。

其次,申请人的解释未充分回应审理主任的关切之一,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含不一致之处。申请人必须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信息。此类更正应通过提交相关、独立和客观的证据来证明,以揭示哪一信息是真实的。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仅此理由,申请人的上诉论点将不能成立,因为材料的作者不仅是法规所要求的,而且对资格具有实质性意义。

第三,记录缺乏充分支持申请人关于任何出版物发表的所有缺乏个人作者的文章——尤其是与营销材料相关的——均由编辑委员会撰写的论点。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如此,例如报纸的编辑委员会发表表达编辑意见的社论文章,但甚至申请人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也承认所涉材料是“自我宣传材料”,而这并不等同于报纸或期刊中的社论文章。

在申请移民福利时,提交方承担若干权威来源(法规、规章、政策等)所规定的额外负担,这些负担在其他情况下对一般公众可能不存在。例如,对于一般公众而言,要表明其成为媒体报道的对象,他们只需拥有报道的证明。然而,那些申请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的人,必须记录该报道是关于他们的、在特定类型的出版物中,并且必须展示关于材料本身的若干方面。在此,申请人未表明审理主任在其不利认定中犯错,也未履行其在该标准下的举证责任。

关于该外国人单独或作为小组成员,在寻求分类的相同或相关领域中评判他人工作的证据。8 C.F.R. § 204.5(h)(3)(iv)。

在审理主任面前,申请人仅基于其在才艺节上的表现声称符合该标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的要求,并认定证据表明其评判的是无关领域而非其领域或相关领域的人员。申请人未在上诉中质疑审理主任的分析或认定,而是将其主张的重点转向其作为电视节目制片人的工作如何使其符合该标准。

提交方应在下级裁决机构面前为其主张建立记录,因为这使下级实体能够首先在该事项上运用其专业知识,给予上诉

原文第 4 页

实体进行审查的某些理由。首次向行政上诉机构提出的新主张不属于我们适当审理的范围。Matter of M-F-O-, 28 I&N Dec. 408, 410 n.4 (BIA 2021)(拒绝考虑上诉人在上诉时首次提出的人道主义主张)。上诉人不得通过提出未向下级实体提交的新论点或记录材料来填补其先前论点中的空白。Chamu v. US. Att'y Gen., 23 F.4th 1325, 1332 (11th Cir. 2022)。由于申请人未向审理主任提出该论点,审理主任不可能在该问题上犯错,其新主张不会影响我们此处的裁决。

证明该外籍人士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领导角色应通过其在整体组织层级中的位置及该角色的相应职责来体现。关键角色应通过申请人对组织或机构活动的影响来体现。申请人在任何角色中的表现应确立其对于整个组织或机构而言是否为领导或关键角色。

最终,领导或关键角色必须是为享有杰出声誉的组织而非为下属团体履行的。参见 Strategati, LLC v. Sessions, No. 3:18-CV-01200-H-AGS, 2019 WL 2330181, at *7 (S.D. Cal. May 31, 2019);Noroozi v. Napolitano, 905 F. Supp. 2d 535, 545 (S.D.N.Y. 2012)。USCIS政策反映,享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以卓越、杰出或优异为标志”。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F.2.(引用distinguished的定义,Merriam-Webster, 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distinguished)。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所有这些要素的证据,以满足该标准的明文要求。

申请人声称其在其工作的实体中担任制片人的角色。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因为他未证明该实体具有杰出声誉。在上诉中,申请人声称,由于[已隐去]负责采访拉丁美洲两位受尊敬的艺术家,这“证明了其在行业中的声誉”。他进一步主张,由于该组织一直是媒体和行业出版物文章的主题,这支持其具有杰出声誉的事实。最后,他表示,该组织的作品出现在电视网络上,应使我们就其[已隐去]声誉作出有利于他的认定。

仅仅对一位受尊敬的艺术家或公众人物进行采访,并不能使一个实体转变为享有杰出声誉的实体。正如USCIS政策所要求的,组织或机构应以卓越、杰出或优异为标志,或者适合一位卓越人士。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F.2。并且申请人未解释审理主任未认定媒体和行业出版物文章足以支持其在该标准下的资格主张有何错误。

我们也不认同申请人的观点,即作品出现在电视网络上的制作公司仅因网络同意播出其内容的行为就应被视为杰出。这一观点未考虑到较次的电影和电视制作公司也有作品出现在网络电视上。仅仅拥有

原文第 5 页

一个组织的內容被播出,不足以证明该公司以卓越、杰出或优异为标志。

法规和机构政策要求提供以优势证据满足相关要求的证据。因此,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既包括初始的举证责任,也包括最终的说服责任。Matter of Y-B-, 21 I&N Dec. 1136, 1142 n.3 (BIA 1998)。申请人不能仅基于某一因素断言某组织享有杰出声誉而不提供充分支持这些主张的证据。再次强调,此处申请人未提交满足该标准明文要求的证据。

我们认定,尽管申请人声称其满足五项标准,但由于其论点在上述任何标准上均不成立,这意味着他无法在数量上满足所需的标准数目,我们无需就其与奖项或作品展示有关的其他主张作出裁决。由于申请人无法满足8 C.F.R. § 204.5(h)(3)下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我们保留对这些要求的评估。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认定当另一独立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时,无需分析其他理由);另参见 Matter of D-L-S-, 28 I&N Dec. 568, 576-77 n.10 (BIA 2022)(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始证据,即一次性成就或至少满足十项标准中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案(596 F.3d at 1119-20)中所述类型的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综合审查了记录,认定其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声誉和认可。

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面向正朝该目标迈进的人士。USCIS长期以来认定,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

在此,申请人未证明其工作的重要性表明其具有所需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或符合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声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参见第203(b)(1)(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声誉,且其属于已升至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之一。参见第203(b)(1)(A)条和8 C.F.R. § 204.5(h)(2)。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作为裁决的独立和替代依据予以考虑。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2-1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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