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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551641 日期:2023年2月14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复议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自述为一家油气工程服务运营机构。其寻求依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继续受益人的临时雇佣,职位为“总裁”。1 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本事项现因复议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以便按照下述分析进行审议并作出新决定。
记录显示,申请人此前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一年。2 寻求延长涉及新办公室的 L-1A 申请的申请人,须遵守 8 C.F.R. § 214.2(l)(14)(ii) 中列举的特定规定。尽管部分规定为新办公室延期与非新办公室延期所共有,但某些规定为新办公室延期申请所独有,例如证明申请人在过去一年一直在经营的证据、关于受益人在过去一年及在延期申请下职责的说明、描述新运营机构人员配置的说明,以及关于职位数量和类型
1 记录显示,申请人此前代表受益人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的期间为一年,自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经营不足一年的机构。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机构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一个高管或管理职位。 2 申请人在 L 分类补充表第 I 部分第 12 项中,当被问及受益人是否来美国开设新办公室时,回答“是”。然而,USCIS 法规中并无任何规定允许申请人延长这一作为新办公室的一年期间。由于申请人此前的申请属于新办公室指定,申请人不能提交第二份新办公室申请。不清楚他们勾选新办公室申请框是否试图反映新办公室申请的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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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担任职位以及关于受益人将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时支付给雇员工资的证据。同上。
然而,在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既未确认申请人此前的提交是为新办公室而提交,也未援引当申请人寻求延长此前提交的新办公室申请时所适用的规定。3 相反,审理主任援引了 8 C.F.R. § 214.2(l)(3),该规定适用于任何既非新办公室亦非新办公室延期的个人申请。由于审理主任未援引适用于新办公室延期的规定,也未将这些规定适用于本事项的事实,审理主任的决定不能基于这一缺陷予以维持。
尽管审理主任存在错误,记录并未显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将主要履行管理或高管职责,或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在获批的新办公室延期申请下使受益人免于主要履行运营任务。审理主任必须审查申请和证据,并在适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资格。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以便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
3 在申请人的初始支持声明中,申请人将此前申请称为“L-1A 签证的初始请求”,而当前申请所列的一年获批期间与新办公室提交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