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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064155 日期:2024年2月1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电子商务和画框商店企业,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财务官(CFO)。《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到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能力的工作。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能力受雇。申请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主张受益人的美国雇佣将属于行政能力。我们驳回了上诉,维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将以行政能力受雇。申请人此后又提交了七份动议,我们均已驳回。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监管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
在我们2023年8月3日驳回申请人第七份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既未主张也未证明我们驳回其第六份动议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而这是8 C.F.R. 103.5(a)(3)所要求的。我们进一步注意到,其支持复议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重复了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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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先前动议时已提出的主张,而这些主张已在我们驳回那些动议的决定中得到处理。
在其为支持当前动议而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再次承认,如同在先前的动议中一样,其第三次动议的迟延提交是“无意的疏忽”,并请求“对迟延提交动议给予一次性例外”。申请人还请求我们重新考虑其关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该法第101(a)(44)(B)条、8 U.S.C. § 1101(a)(44)(B)所定义的行政高管身份受雇的主张,并另行提交了一份支持该主张的陈述。然而,申请人并未主张我们驳回其第七次动议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而这是8 C.F.R. § 103.5(a)(3)所要求的;申请人也未表示其正在提交足以构成重新开案理由的新事实,而这是8 C.F.R. § 103.5(a)(2)所要求的。事实上,申请人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并未具体针对我们日期为3023年8月3日的决定作出回应。因此,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要求。
如上所述,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103.5(a)(1)(i), (ii)。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仅是在重新争辩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可以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地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有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尽管申请人请求我们考虑一份支持其主张即受益人将以行政能力受雇的补充陈述,但该问题在本第八份动议中并不在我们面前。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