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141014 日期:2025年2月1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就业为基础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以及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Director)否决了申请人的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认定虽然申请人已证明她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EB-2移民分类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但她未证明她是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或她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此前我们撤回了主任关于申请人已证明有资格获得基础EB-2移民分类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认定,因为她未证明她在美国拟从事的职业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作为进入该职业的最低要求,因此她不是“专业人士成员”。见该法第203(b)(2)(A)条;8 C.F.R. § 204.5(k)(1)-(2)。我们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有资格获得基础EB-2移民分类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因为她未满足8 C.F.R. § 204.5(k)(3)(ii)(A)-(F)所要求的六类初始证据中的三类。最后,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因为她未证明其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这是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中用于审理此类豁免的三叉分析框架第一叉所要求的。此事现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动议。
A. 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原文第 2 页
在上诉中,我们审查了记录,包括前雇主的信件、专业和财务文件、个人陈述、商业计划、推荐信和专家意见信。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拟经营一家公司作为房地产经纪人和销售代理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具体而言,我们指出所提交的文章一般涉及房地产行业的重要性,而非她拟从事的事业;记录未包括相关、有证明力的证据来佐证其关于拟从事事业所提供的服务将促进房屋所有权的声称,即使有,她也未表明该事业将对房地产行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且证据未证明拟从事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具有与Dhanasar所设想的国家重要性相称的重大积极影响。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主张新事实,而是重述了其商业计划和推荐信中我们此前已考虑的信息,并提交了一封新的推荐信,讨论她作为物业管理人的资格,以及五封此前提交的一般确认其就业历史的信件。新信未涉及申请人的拟从事事业如何提供原创创新以推进房地产领域或在房地产领域产生更广泛影响,或处于在该领域具有国家影响的水平。该信也未涉及该事业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影响,因此不足以证明拟从事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以证明其国家重要性。同上,第890页。如上所述,我们可以批准陈述新事实、有书面证据支持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移民利益的重新开案动议。8 C.F.R. § 103.5(a)(2)。申请人复制其商业计划和专家意见信中的信息,以及动议中提供的新信,均未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由于申请人在动议中未证明她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她未证明其重新开案动议应获批准。
B.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如上所述,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
申请人声称我们错误地认定她未证明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并主张她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中的所有三叉。申请人一般性地声称记录,包括其商业计划和专家意见信,足以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且
原文第 3 页
因此具有国家重要性并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中的第一叉。1 然而,申请人未具体指出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何处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也未提供有说服力的论据或引用相关先例决定来支持其关于我们先前认定有误的主张。2 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可以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寻求复议、仅一般性地指控错误的程序……”)。因此,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关于其拟从事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或基于当时面前的证据是错误的,因此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3)。
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额外论据,质疑我们关于她也不符合基础EB-2分类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的单独结论。然而,因为我们关于她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认定对本动议具有决定性,我们保留且无需涉及其关于这些问题的论据。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决定其结果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出于同样原因,我们拒绝涉及——正如我们在上诉中亦如此——她是否证明其处于良好地位以推进其拟从事事业,或总体而言豁免工作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是否对美国有利的问题,这些是Dhanasar分析框架第二叉和第三叉所要求的。见同上。
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应获批准,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认定,申请人的拟从事事业在Dhanasar第一叉下具有实质价值。 2 例如,在上诉中,我们认定申请人的商业计划未为其公司预计的员工人数或收入创造提供充分依据,也未说明这些预测如何达到Dhanasar所设想的国家重要性水平。在动议中,申请人仅重述预测以主张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但未涉及我们的结论如何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