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FEB152019_02D7101

运营副总裁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19年2月15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海外关联公司管理职务、美国拟任管理职务、组织架构中的位置及下属职责的证据缺陷、行政能力(executive capacity)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酒店运营企业,拟以L-1A非移民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运营副总裁。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上诉人未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也未证明受益人此前受雇于其海外关联公司时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作出初次拒绝决定。上诉人不服,向AAO提出上诉。AAO对记录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本次裁决范围限于该上诉,未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争议焦点是受益人是否在海外关联公司及美国实体均担任《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A)条所定义的管理职务,具体包括其在各实体组织架构中的位置、下属雇员的职责,以及其职责是否主要为管理性质而非日常运营事务。

提交的证据

拒绝决定指出记录在受益人于各实体组织架构中的位置以及其下属雇员的职责方面存在证据缺陷。上诉时上诉人补充了记录,用以证明海外实体和美国实体均配备足够员工,使受益人免于大量参与日常运营任务,并证明其职责为管理一个部门、监督下属主管和专业人员、对部门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在美国则监督下属部门经理或主管并对公司整体行使类似裁量权,仅向公司总裁汇报。

AAO 认定

AAO认定,记录现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实体的角色要求其管理公司一个部门、监督下属主管和专业人员并对部门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其在美国的角色将要求其监督下属部门经理或主管并对公司整体行使类似裁量权,仅向公司总裁汇报。AAO还认定两个实体均有足够员工,使受益人的主要职责过去和将来都主要为管理性质。

裁决结果

AAO裁定上诉维持(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即撤销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结论,认定受益人过去在海外及将来在美国均担任第101(a)(44)(A)条所定义的管理职务。

适用边界

本裁决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据本案记录认定受益人符合L-1A管理职务要求;不涉及行政能力(executive capacity)的独立认定,也不涉及L-1B专业知识、EB-1C或其他类别的标准,不能据此推断其他申请的成功率。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应重点查看上诉时补充的组织架构图、受益人职责说明、下属雇员职责描述,以及证明两个实体员工配置足以分担日常运营任务的记录;并注意AAO仅就管理职务作出认定,未讨论行政能力或其他资格要素。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海外关联公司管理职务

证据:上诉时补充的记录,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实体管理一个部门、监督下属主管和专业人员、对部门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且该实体有足够员工分担日常运营任务。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实体的角色主要为管理性质,符合第101(a)(44)(A)条的管理职务定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美国拟任管理职务

证据:上诉时补充的记录,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监督下属部门经理或主管、对公司整体行使类似裁量权、仅向公司总裁汇报,且美国实体有足够员工分担日常运营任务。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管理职务,主要职责为管理性质,符合第101(a)(44)(A)条定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组织架构中的位置及下属职责的证据缺陷

证据:上诉人上诉时补充的记录,回应了拒绝决定所指出的受益人在各实体组织架构中位置及下属雇员职责方面的证据不足。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已通过在上诉时补充记录充分解决这些证据缺陷。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

行政能力(executive capacity)

证据:无;AAO仅就管理职务作出认定,未单独讨论行政能力。

认定理由:AAO的认定集中于管理职务(managerial capacity),未对行政能力作出独立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决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非先例 行政上诉办公室

关于 M-P-H- 公司案 - 日期:2019年2月1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酒店经营者,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身份(针对公司内部调职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运营副总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身份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合格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其将在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或受益人曾由其外国关联公司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在海外雇用。

经对记录进行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拒绝决定基于以下认定:记录在受益人于各实体各自组织结构中的职位安排方面,以及在受益人的下属雇员所履行的职责方面存在证据缺陷。申请人通过在上诉时补充记录,已充分解决这些缺陷。

记录现在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受益人在外国实体的角色要求她管理公司的一个部门,监督下属主管和专业人员的工作,并对其部门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此外,申请人已证明她在美国的角色将要求她监督下属部门经理或主管组成的员工队伍,并对整个公司行使类似的自由裁量权,仅向公司总裁汇报。申请人还证明,外国实体和美国实体均拥有足够的人员,使受益人免于大量参与日常运营任务,因此她的主要职责一直且将主要是管理性质的。据此,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曾在海外受雇,并将在美国受雇,担任本法第 101(a)(44)(A) 条所定义的经理身份。

原文第 2 页

关于 M-P-H- 公司案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M-P-H-.. Inc .. ID# 1920817 (AAO Feb. 15, 2019)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02-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