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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4323456 日期:2023年2月1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桑搏和柔道冠军,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证明其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从而确立其满足该分类的初步证据要求。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该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来证明其成就获得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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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人通过一次性成就或满足三项较低标准而满足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比例。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参加桑搏摔跤和柔道这两个武术项目的比赛。申请人概述了其成就,部分包括在世界桑搏锦标赛上赢得I[已隐去],以及在[已隐去]举行的柔道国际锦标赛上获得[已隐去]。申请人表示,其在其专业领域取得了众多成就,这些成就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均获得认可。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替代性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申请人声称已满足其中三项标准,概述如下:
- (i),关于个人在其努力领域获得较低的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卓越奖项或奖励的文件
- (ii),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
- (iii),关于该个人在专业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两项标准,即关于在其努力领域获得较低的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卓越奖项或奖励,以及关于申请人在专业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证据满足适用法律要求,以满足其他所主张的标准。
本办公室不会推翻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已满足的两项标准的认定。但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满足其他所主张的标准。
A. 证据标准
关于外籍人士在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加入协会的文件,该等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8 C.F.R. § 204.5(h)(3)(ii)
申请人声称是三个组织的成员。在审查申请人的材料后,审理主任认定其未满足该标准的要求,因为其未证明该等组织将杰出成就作为会员资格的条件。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其已获得的会员资格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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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包含申请人必须满足的若干证据要素。第一,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其领域内某一协会的成员。第二,申请人必须证明以下两项:(1) 该等协会利用国家或国际公认的专家来评判准成员的成就,以确定该等成就是否杰出,以及(2) 该等协会将此杰出认定作为准成员资格条件的条件。
首先,本办公室考虑国际柔道联合会(IJF)。申请人提交了其IJF官方身份卡的副本,该卡载明“本身份卡持卡人有权在其有效期内参加所有IJF组织的活动”。申请人还提交了IJF网站上的打印件,其中将申请人列为活跃的柔道世界巡回赛柔道运动员。此外,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各国如何成为IJF成员以及IJF成员国家联合会的章程条款的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IJF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认可的官方国际柔道联合会,并负责其运动在国际层面的诚信。虽然本办公室承认IJF是一个国际协会,但申请人未提供关于成为IJF成员资格要求的充分证据。尽管申请人提供了一些关于联合会会员资格的信息,但成员如何有资格加入并不明确。所提交的文件未显示IJF利用国家或国际公认的专家来评判准成员的成就,以确定该等成就是否杰出。同样缺乏的是IJF将此杰出认定作为会员资格条件的条件的迹象。这些每一项都是条例中的强制性要求。
申请人还提供了其美国柔道协会(USA Judo)会员卡的副本。然而,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关于成为美国柔道协会会员的资格要求的证据。记录中没有足够证据支持以下主张:美国柔道协会要求其会员取得由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 ___________申请人还提供了其来自摩尔多瓦共和国的会员卡副本。申请人还提交了一封来自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务秘书的信函,确认申请人被授予这些称号。此外,国务秘书指出,“摩尔多瓦共和国独特体育分类是体育训练和运动领域的法定文件,其中规定了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授予体育称号和类别所必需的要求和规章,以及满足这些要求的条件。”该信函列出了授予个人这些称号的摩尔多瓦法规。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摩尔多瓦有获得这些称号的法定要求,个人不能通过支付费用或赢得赛事来获得这一殊荣。然而,申请人未提供概述这些称号资格要求的法规副本,也未提供任何其他关于获得这些称号的资格要求的佐证证据。证据中缺少以下证明:摩尔多瓦共和国利用国内或国际公认的专家来评判准会员的成就以确定该成就是否杰出,以及表明这一杰出认定是会员资格条件的迹象。仅以未经充分证据支持的结论性主张来声称资格是不够的,而证明该主张需要充分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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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未经充分证据支持的结论性主张来声称资格是不够的,而证明该主张需要充分证据。1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解释任何组织如何将杰出成就作为会员资格的最低要求之一。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根据该标准确立资格。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步证据,即一次性成就或至少满足十项次要标准中三项的文件。我们也无需提供Kazarian案(596 F.3d at 1119-20)中提及的最终实质审查类型,或就申请人的入境是否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这一问题作出裁定。因此,我们保留这些问题。2
尽管如此,我们已对记录进行整体审查,并得出结论: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赞誉和认可这一结论。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该分类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那些正在向顶端迈进的人士。Price, 20 I&N Dec. at 954 (Assoc. Comm'r 1994)(认定即使大联盟级别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法定分类标准);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1(内部引号省略)(认定杰出能力认定“在设计上极其严格”);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Hamal II), No. 19-cv-2534, 2021 WL 2338316, at *5 (D.D.C. June 8, 2021)(认定EB-1签证“保留给极少数潜在移民”)。另见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Hamal I), No. 19-cv-2534, 2020 WL 2934954, at *1 (D.D.C. June 3, 2020)(引用Kazarian, 596 at 1122(维持对一位专攻非爱因斯坦引力理论的已发表理论物理学家的申请拒绝)(指出“[c]ourts have found that even highly accomplished individuals fail to win this designation”即“法院已认定即使高度成就的个人也无法获得这一认定”));Lee v. Ziglar, 237 F. Supp. 2d 914, 918 (N.D. Ill. 2002)(认定“可以说是韩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棒球运动员之一”不符合作为棒球教练的签证资格)。在此,申请人未证明其工作的重要性表明其具有所要求的持续国内或国际赞誉,或与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相一致。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该法第203(b)(1)(A)条。此外,记录也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内或国际赞誉,且其是已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士之一。见该法第203(b)(1)(A)条和8 C.F.R. § 204.5(h)(2)。记录中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处于其领域的上层梯队。
1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Fano v. O'Neill, 806 F.2d 1262, 1266 (5th Cir. 1987);I 756, Inc. v. Att'y Gen, 745 F. Supp. 9, 17 (D.D.C. 1990)。 2 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n.7(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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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项理由均作为裁决的独立和替代依据予以考虑。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