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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3年2月1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有书证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指出AAO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正当程序权利主张、特殊能力认定及可比证据主张、重复提出的主张与证据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有书证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指出AAO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正当程序权利主张、重复提出的主张与证据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第三次合并动议是否满足重开与复议的法定要求,未重新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资格;驳回动议不构成对原申请资格的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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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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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ird combined motions do not establish proper cause to reopen the proceeding or reconsider our decision dismissing the Petitioner's second combined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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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财务经理,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申请EB-2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原审由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finance manager,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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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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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申请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her appeal and two subsequent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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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AAO驳回随后两次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最近一次决定认定申请人未提出有书证支持的新事实,也未指出AAO错误适用的具体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In our most recent decision, we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esent a new fact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and the motion did not identify a specific law or policy we incorrectly applied to the evidence of record at the time of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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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案件再次由第三次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提交AAO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before us again on a third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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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申请人随本次动议提交2022年两份工资单及一份讨论其截至2021年就业情况的补充陈述;原申请于2018年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with these motions a copy of two paystubs from 2022 and a supplemental statement that discusses her employment as of 2021. The Petitioner filed her petition in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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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有书证支持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证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范围限于审查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资格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8 C.F.R. § 103.2(b)(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2022年工资单和补充陈述,主张这些材料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未在本次决定中记载;本次审查对象是AAO驳回第二次合并动议的决定。

2022年两份工资单及讨论截至2021年就业情况的补充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从而支持国家利益豁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材料不能证明提交时(2018年)的资格,也未显示支持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时间晚于申请提交时间,无法回溯确立提交时的资格;且未显示与豁免资格相关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is evidence supp01ts a new fact that establishes her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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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原申请于2018年提交,而资格须在提交时确立,2022年工资单和讨论2021年就业的补充陈述不能回溯证明提交时的资格。AAO进一步认定这些材料未显示支持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新事实,因此不构成重开的正当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Eligibility must be established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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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demonstrate a new fact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for the third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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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AAO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对国家利益框架进行广泛改革,主张Dhanasar框架不利于“企业创新者”,并称主任决定未充分回应其各项论点、适用了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未在本次决定中记载;本次审查对象是AAO驳回第二次合并动议的决定。

要求广泛改革国家利益框架、主张Dhanasar不利于企业创新者的论点

证明目的
主张应适用不同的国家利益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Dhanasar为约束性先例,申请人未主张AAO错误适用法律,而是要求更换标准,且未说明新标准的约束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AAO在驳回第二次合并动议时错误适用的具体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Matter of Dhanasar is the controlling precedent decision that we must follow in evaluating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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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任决定未充分回应各项论点、应说明各权衡因素权重的指摘

证明目的
主张原审决定说理不足。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指摘针对主任的初次决定,而非驳回第二次合并动议的决定,且未引用支持的法律或政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先确立应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复议第二次合并动议的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claim relates to the Director's initial decision, and not to the dismissal of the second combined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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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任适用高于优势证据标准的指摘

证明目的
主张原审适用了过严的证明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指摘同样针对初次决定,且未就记录具体说明,单纯断言不足以证明驳回基于记录中的证据不正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对应记录,未指向AAO驳回第二次合并动议时的法律或政策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her unsupported assertion alon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our dismissal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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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Dhanasar是必须遵循的约束性先例,申请人并未主张AAO错误适用法律,而是要求改用不同标准,且未说明该标准为何具有约束力。关于主任决定回应不足和证明标准的指摘针对的是初次决定,而非AAO驳回第二次合并动议的决定,且未具体对应记录,故不满足复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laim that we have incorrectly applied the law, rather she requests that we use a different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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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claim relates to the initial decision issued by the Director, rather than identifying a law or policy that we incorrectly applied in dismissing her second combined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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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权利主张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指出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引述Lyng v. Payne及Azizi v. Thornburgh说明福利申请人不享有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既得权利。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认定其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时剥夺了其宪法正当程序权利。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未在本次决定中记载。

正当程序被剥夺的主张

证明目的
主张原审审理侵犯其宪法正当程序权利。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指明相关正当程序权利,并援引判例说明此类福利申请中不存在受保护的既得权利。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与本案审理相关的具体正当程序权利,也未指向AAO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petitioners do not have an inherent property right in an immigrant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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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指明国家利益豁免审理中涉及的正当程序权利,并引述判例说明福利申请人及移民签证申请人不享有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既得财产权利。因此该主张未指出AAO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due process rights that are implicated in the adjudication of her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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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认定及可比证据主张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特殊能力的六项监管标准见8 C.F.R. § 204.5(k)(3)(ii),可比证据见8 C.F.R. § 204.5(k)(3)(iii);动议须满足8 C.F.R. § 103.5(a)(2)-(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不认同主任关于其未满足至少三项特殊能力监管标准的认定,并主张其提交了可比证据。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已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符合EB-2分类资格。

关于特殊能力监管标准及可比证据的论点

证明目的
主张其符合特殊能力标准或已提交可比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问题因主任已基于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认定EB-2资格而变得无实际意义,未作实质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问题与驳回第二次合并动议之间的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whether the Petitioner i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is m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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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特殊能力资格在此前的上诉和动议程序中从未成为争点,主任已基于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认定其符合EB-2资格,因此该问题已无实际意义,不满足重开或复议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Whether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has not been at issue in any of the appellate or motion proceedings be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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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提出的主张与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与复议动议须满足8 C.F.R. § 103.5(a)(2)-(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重述此前已提出的多项主张并引用相同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未在本次决定中记载。

此前已提交并讨论过的证据和论点

证明目的
重新支持其国家利益豁免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内容已在先前程序中处理,重复提交不满足动议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非新事实,也未指出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we have already discussed those claims and evidence, we need not address them again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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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这些主张和证据已在先前的上诉和动议程序中讨论过,无需再次处理;此前已提交的证据和论点不满足动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previously submitted evidence and arguments do not meet the motion requirements at 8 C.F.R. § 103.5(a)(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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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原申请提交时间(2018年)与本次动议所附2022年工资单、讨论2021年就业的补充陈述的时间关系,理解资格须在提交时确立的适用边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her petition in 2018. Eligibility must be established at the time of fil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主任是否已基于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认定EB-2资格,从而理解AAO为何将特殊能力问题视为无实际意义而未作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found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d for the EB-2 visa classification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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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次动议审查范围限于AAO驳回第二次合并动议的决定,而非主任的初次决定;核对申请人各项指摘所针对的决定层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cope of any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 of"the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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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5115006 日期:2023年2月1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财务经理,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职位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她的上诉以及随后两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在我们最近一次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出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且该动议未指出我们在先前决定时对记录证据错误适用的具体法律或政策。现该事项再次因第三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1)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2)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任何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审查“先前决定”。见8 C.F.R. § 103.5(a)(1)(i)。如前所述,我们驳回了先前的合并动议,因为重新开案动议未提出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且复议动议未指出我们对记录证据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因此,我们对这些合并动议的分析仅限于以下内容:(1)申请人是否提出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表明有正当理由重新开案我们对第二次合并动议的决定;或(2)申请人是否证明驳回第二次合并动议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未按照8 C.F.R. § 103.5(a)(2)的要求,为第三次重新开案动议证明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1 此外,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在根据8 C.F.R. § 103.5(a)(3)驳回第二次合并动议的决定中可能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

通过本动议,申请人请求“对当前国家利益框架进行广泛改革”,并主张Dhanasar框架过度不利于“企业创新者”。Matter of Dhanasar是我们在评估国家利益豁免申请时必须遵循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决定。见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申请人并未主张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而是请求我们采用不同的标准。然而,申请人未解释该标准为何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权威。这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3)。

申请人还主张,在审理主任认定她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时,她被剥夺了宪法正当程序权利。但申请人未指出在其国家利益豁免申请审理中涉及的正当程序权利。见Lyng v. Payne, 476 U.S. 926, 942 (1986)(指出“我们从未认定福利申请人……享有受第五或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合法权利主张。”);另见Azizi v. Thornburgh, 908 F.2d 1130, 1134 (2d Cir. 1990)(解释第五修正案保护非公民被授予的财产权免遭无正当程序的剥夺;然而,申请人对移民签证不享有固有财产权)。因此,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可能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

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不充分,因为该决定未充分回应她的每一项论点,并且进一步主张,如果主任认定她不符合资格,“其决定应处理她的所有论点和证据,并解释对每项权衡因素给予的相对决定权重。”申请人未援引任何法律或政策支持该主张。此外,申请人的主张涉及审理主任的初始决定,而非对第二次合并动议的驳回。如上所述,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我们应基于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重新考虑对第二次合并动议的驳回,而她并未做到。8 C.F.R. § 103.5(a)(1)(i), (a)(3)。

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适用了比优势证据标准更严格的证明标准。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同样,申请人的主张涉及审理主任发布的初始决定,而非指出我们在驳回其第二次合并动议时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此外,申请人未就记录具体支持该主张,且其无支持的主张本身不能证明我们的驳回基于记录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1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随这些动议提供了2022年两份工资单的副本以及一份讨论其截至2021年就业情况的补充陈述。申请人于2018年提交了其申请。资格必须在提交时确立。8 C.F.R. § 103.2(b)(1)。此外,尽管申请人主张该证据确立了其拟议事业的全国重要性,但记录未表明该证据支持可确立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从而构成重新开案先前决定正当理由的新事实。见8 C.F.R. § 103.5(a)(1)(i)。

原文第 3 页

最后,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她未满足8 C.F.R. § 204.5(k)(3)(ii)中六项特殊能力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认定,并主张她已根据8 C.F.R. § 204.5(k)(3)(iii)提交了其特殊能力的“可比证据”。申请人是否符合特殊能力个人资格在下级任何上诉或动议程序中均非争议问题。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EB-2签证分类资格。因此,申请人是否为特殊能力个人已无实际意义,其主张不符合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2)-(3)。

申请人还重述了许多相同主张,并引用了我们在先前上诉和动议程序中已处理的相同证据。由于我们已讨论过那些主张和证据,我们无需在此再次处理。此外,先前提交的证据和论点不符合8 C.F.R. § 103.5(a)(2)-(3)的动议要求。

第三次合并动议未证明有正当理由重新开案本程序或重新考虑我们驳回申请人第二次合并动议的决定。由于本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我们必须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2-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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