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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463031 日期:2023年2月1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提供康复服务,并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作为注册护士。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签证类别中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1153(b)(3)(A)(i)。该类别允许潜在的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同上。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所提供职位的要求不能证明其需要至少两年的培训或经验。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该职位对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护士执照的要求。该公司声称,该执照反过来要求至少两年的高等教育,而就移民目的而言,这算作培训。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 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将撤回对申请的否决,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作为技术工人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为永久填补某一职位的外国工人,潜在的美国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如果DOL批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非公民受益人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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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DOL已经认定美国缺乏足够的护士,并且在这些“A类表”职位中雇用非公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或工作条件。20 C.F.R. § 656.5。因此,DOL授权USCIS在移民签证申请程序中审理A类表劳工认证申请。20 C.F.R. § 656.15(a)。因此,USCIS不仅对该申请作出裁定,还对其附带的劳工认证申请作出裁定。见20 C.F.R. § 656.15(e)(将USCIS的A类表劳工认证裁定描述为“决定性的和最终的”)。
二、分析
技术工人职位的A类表指定申请必须证明该工作要求至少两年的培训或经验。8 C.F.R. § 204.5(l)(2), (4)。“相关的高等教育可被视为本条款意义上的培训。”8 C.F.R. § 204.5(l)(2)(定义“技术工人”一词)。
申请人的A类表申请(及其对现行工资确定的请求)指明,所提供的注册护士职位既不要求教育,也不要求培训或经验。申请第H.14部分“特定技能或其他要求”载明该工作要求“来自执业州的现行注册护士执照”。由于申请人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该职位,第H.14部分表明该工作要求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护士执照。
申请人的A类表申请未指明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护士执照的基本要求。然而,在上诉中,该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该执照通常要求至少护理学副学士学位。1 见加州注册护理委员会,“成为加州注册护士的步骤”,https://www.rn.ca.gov/careers/steps.shtml。护理副学士学位要求至少两年的高等教育学习。同上。并且,根据8 C.F.R. § 204.5(l)(2),USCIS会将这一相关的高等教育视为培训。因此,申请人主张,与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一致,A类表申请证明该职位要求至少两年的培训。
将A类表申请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其工作要求似乎相互矛盾。见 Matter of Symbioun Techs., Inc., 2010-PER-01422, *5 (BALCA Oct. 24, 2011)(对劳工认证申请的工作提供部分进行“全面解读”以确定职位的最低要求)。在申请第H.4部分被要求指明该工作所需的最低教育水平时,申请人勾选了“无”。然而,正如该公司的证据所示,第H.14部分中的执照要求隐含地要求教育。面对这一明显的矛盾,审理主任本应发出补证通知(RFE)或否决意向通知(NOID),为申请人提供解释该职位要求的机会。见1 USCIS政策手册E(6)(F)(3),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如果……记录中的证据不能证明有资格获得所寻求的利益,审理人员应发出RFE或NOID”)。
1 如果申请人收到了证据缺陷通知并事先有机会提交证明,我们通常不接受上诉时的证据。见 Matter of Izaguirre, 27 I&N Dec. 67, 71 (BIA 2017)(引文省略)。然而,在否决本申请之前,审理主任没有要求补充证据(RFE)或发出否决意向通知(NOID)。见8 C.F.R. § 103.2(b)(8)(iii)。因此,我们将考虑上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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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审理主任尚未看到申请人的上诉证据,我们将撤回对申请的否决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考虑该证据并确定其是否证明所提供职位需要技术工人。审理主任还应:审查整个记录;考虑该申请是否遵守所有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作出新的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