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9941718 日期:2023年2月1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级学位)
申请人是一家为临床试验提供管理服务的机构,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营销专员。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签证类别,适用于持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该类别允许潜在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以从事要求至少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历的工作。
在最初批准该申请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的合格经验,或具备该职位或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所需的合格教育背景。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和受益人在随附的美国劳工部(DOL)认证中故意虚假陈述了她的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仅对审理主任针对其及受益人作出的故意虚假陈述认定提出异议。1
在这些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2 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89 (BIA 1988)。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参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记录不足以支持审理主任针对申请人和受益人作出的故意虚假陈述认定。然而,由于申请人未对其他拒绝理由提出异议,我们将驳回上诉。
1 由于未对其他拒绝理由提出异议,申请人已“放弃”该等问题。参见 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 2 州记录显示,提交劳工证申请的公司在该申请获得认证前不久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LLC)。根据州法律,该公司以LLC的形式“继续存在”,并承继了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参见 Tex. Bus. Orgs. Code § 10.106(1-3)。因此,尽管组织形式发生变化,提交本上诉的LLC即为本事项中的申请人。
原文第 2 页
一、法律
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DOL认证,证明:(1) 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来从事所提供职位;以及 (2) 非公民在该职位上的永久就业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参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经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参见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除其他事项外,USCIS确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k)(3)(i)(B)。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美国申请“身份调整”。参见该法第245(a)(1)条,8 U.S.C. § 1255(a)(1)。
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前的“[任]何时候”,USCIS可因“正当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申请批准的错误性质证明撤销是正当的。Matter of Ho, 19 I&N Dec. at 590。
如果在撤销意向通知(NOIR)发出时,未予反驳且未予解释的记录本应导致申请被拒,USCIS可适当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451 (BIA 1987)。如果申请人未及时回应NOIR,或企业及时回应但未克服所有所述撤销理由,该局可适当撤销申请的批准。Id. at 451-52。
二、分析
如果“申请中陈述的事实真实”且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USCIS将批准申请。该法第204(b)条。申请包括任何支持性证据——包括劳工证。8 C.F.R. § 103.2(b)(1)。因此,如果随附劳工证上陈述的事实不真实,USCIS不能批准申请。
此外,尽管受益人的不可入境性不直接影响申请的批准性,3 但认定非公民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可能使其不可入境美国。参见该法第212(a)(6)(C)(i)条。如果虚假陈述是“在明知其虚假的情况下故意作出的”,则属于故意。Matter of Valdez, 27 I&N Dec. 496, 498 (BIA 2018)(引文省略)。如果虚假陈述具有“影响或能够影响其针对的决策机构决定的自然倾向”,则该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Id.(引文省略)。
3 参见 Matter of O-, 8 I&N Dec. 295, 297 (BIA 1959)(拒绝将移民签证申请程序作为确定实质性不可入境问题的适当论坛)。
原文第 3 页
审理主任认定,在随附的劳工证上,申请人和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了关于受益人声称的合格教育背景和经验的重大事实。劳工证载明所提供营销专员职位的最低要求为美国市场营销硕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以及两年“所提供职位”或“任何核心职责涉及市场营销的职位”的经验。4 此外,要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受益人必须至少具备:美国硕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或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随后在专业领域至少有五年渐进式经验。8 C.F.R. § 204.5(k)(2)(定义“高级学位”一词)。
在劳工证上,受益人证明一所巴基斯坦大学于2008年授予她市场营销硕士学位。申请人提交了以她名义从劳工证所列大学获得的两份文凭副本及随附课程成绩单。一份文凭表明她于2008年获得市场营销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另一份反映其于2006年获得市场营销和金融工商管理学士(BBA)学位。
受益人还证明她获得了近九年的全职合格经验。她陈述了以下工作经历:
- 约四年三个月,自2010年9月至2014年12月提交劳工证申请时,在美国一家临床站点管理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
- 约四个月,自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在巴基斯坦一家零售电子产品企业担任总经理;以及
- 约四年四个月,自2004年3月至2008年6月,在另一家巴基斯坦零售企业担任营销经理。
审理主任的NOIR指称以下关于受益人声称资格的出入之处:
- 在另一不同申请人先前提交的申请所附劳工证上,受益人证明她于2009年7月开始为其声称的美国雇主工作,而非本申请劳工证所列的2010年9月。
- 受益人声称自2004年3月至2008年6月在巴基斯坦的全职工作与其声称自2004年9月至2008年8月的大学学习时间重叠。
- 受益人的父亲签署了其声称的美国雇主和其第二家巴基斯坦雇主的经验证明信,表明这些文件存在偏向且不可靠。
- 在2005年3月的美国访客签证申请中,受益人将她的“现职”列为“家务”,而非劳工证信息所暗示的营销经理或学生。
4 劳工证第H.14部分“特定技能或其他要求”还表明,合格经验必须“包括在任何管理或营销职位上的3个月经验,其中管理或营销职责涉及向医生办公室提供站点管理服务的营销或营销监督。”
原文第 4 页
- 受益人在其2005年签证申请补充材料中陈述,她于1997年从一所不同于劳工证所列的巴基斯坦大学获得BBA学位。签证补充材料还陈述她于1999年从劳工证所列大学获得MBA学位。
A. 申请人被指称的虚假陈述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证书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超出申请人的知识或合理认知能力”。该公司表示,受益人的教育文件和经验证明信看起来有效且正确,并指出评估人认定其外国教育等同于美国硕士学位。申请人表示,它“不是也不能成为受益人教育和工作的担保人”。
我们同意。记录中缺乏证据表明申请人知道受益人所声称的任何资质是虚假的。因此,记录不支持该公司对其资格的故意虚假陈述。
此外,审理主任的NOIR并未指控申请人有任何虚假陈述。NOIR仅主张受益人存在虚假陈述。撤销只能基于NOIR中具体指出的事实主张,申请人也只需对此作出回应。Matter of Arias, 19 I&N Dec. 568, 570 (BIA 1988);另见8 C.F.R. § 205.2(b)(要求申请人有机会提供证据"以反对撤销批准所依据的理由")。
基于上述理由,记录不支持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受益人的资格。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
B. 受益人涉嫌的虚假陈述
受益人在劳工证上是否故意虚假陈述其资格是一个更为困难的问题。针对NOIR,申请人提交了一份1998年文凭的副本,显示受益人从劳工证中遗漏的巴基斯坦大学获得了BBA学位。在一份宣誓书中,她陈述说,她在高中毕业后就读于这第一所大学,"当时的理解是这是一所认证学院,我以后可以转学分。"她说她去了第二所大学——即劳工证上列出的那所——完成学士课程的最后两年,但随后得知第一所大学未获认证。她说她不得不在第二所大学完成额外的课程,以"弥补"第一所大学先前无法转移的学分,并且第二所大学于2006年"重新颁发"了她的BBA学位,于2008年"重新颁发"了她的MBA学位。
正如审理主任所指出的,记录中缺乏关于第二所大学据称"重新颁发"受益人学位的充分证据或解释。此外,她第一所大学BBA文凭上的1998年日期与她在2005年美国签证申请中注明的1997年日期不符。
原文第 5 页
申请人的NOIR答复还包括受益人声称的合格经验的额外证据。该公司提供了她据称的前雇主出具的更新后的经验信函。她第一位巴基斯坦雇主出具的更新信函表明该企业知晓她在受雇期间就读大学。该信函称,受益人告知雇主她需要参加早晚课程以弥补第一所未认证大学的学分。此外,她第二位巴基斯坦雇主出具的更新信函旨在增强该企业先前信函(由受益人的父亲签署)的可靠性。更新信函称,该企业在她任职期间以管理职位雇用她的父亲,并且他先前已获授权核实她的就业情况。
审理主任的决定指责申请人未解释为何两份劳工证对受益人在其第二位巴基斯坦雇主的就业日期记载不一致。然而,NOIR并未主张该企业的就业日期不一致。由于申请人未收到关于这一涉嫌不一致的通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关于就业日期的认定。见8 C.F.R. § 205.2(b)(要求申请人有机会提供证据"以反对撤销批准所依据的理由")。
然而,申请人NOIR答复中的证据在受益人声称的经验方面产生了新的不一致之处。她证明她于2004年3月至2008年6月在第一位巴基斯坦雇主处工作,于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在第二位雇主处工作。然而,NOIR答复中包含第一位雇主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的月度工资单副本。此外,尽管受益人声称于2008年12月停止为第二位巴基斯坦雇主工作,但答复中包含该企业于2009年雇用她的证据,包括2009年6月工资单和2009年8月税务记录的副本。此外,正如审理主任所指出的,受益人第一位巴基斯坦雇主出具的更新信函将她的工作描述为"每周30至40小时"。但劳工证和该企业先前的信函称她每周总工时为40小时。
申请人尚未解决关于受益人声称的合格经验的所有不一致之处。但证据并未表明她是故意在劳工证上虚假陈述其合格的教育和经验,还是仅仅粗心地列出了她的工作和毕业日期以及工作时数。因此,记录不足以支持受益人在劳工证上故意虚假陈述其资格。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
III. 结论
记录不足以支持对申请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虚假陈述认定。然而,申请人未对其它拒绝理由提出质疑,这些理由仍然有效。因此,该申请的批准仍然被撤销。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