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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 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124265 日期:2024年2月1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者,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分类所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授予此项对所需职位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立场,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1 8 C.F.R. § 103.3。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8 C.F.R. § 103.2(a)(2)的规定指出,“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向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的福利请求上可接受的签名是手写签名,或者对于按表格说明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福利请求,为电子格式的签名。”2
USCIS政策手册规定,“一般而言,任何请求移民福利的人都必须在向USCIS提交之前亲自签署其本人的移民福利请求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一般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C.1(引用8 C.F.R. § 103.2(a)(2))。USCIS政策解释,有效签名是“由
1 申请人引用了8 C.F.R. § 103.5中关于复议动议的条款,并据此为其书面论证意见命名。我们对除本办公室自身决定以外的复议动议或重新开案动议没有管辖权。8 C.F.R. § 103.5(a)(1)(ii)。但申请人在表格I-290B第2部分中表明其系向我们提交上诉并附有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因此,我们将把申请人的提交视为上诉并据此处理。 2 由于表格I-140并非以电子方式提交,管辖电子提交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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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作出的,且该签名必须由作为受影响方、具有提交该福利请求资格的本人作出,以表明“[t]该人知悉该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的内容;[t]该人已审阅并认可该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且[t]该人在伪证处罚下证明该请求及任何其他支持文件真实且正确。”一般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B.2(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在无欺诈或他人其他不法行为证据的情况下,某人在移民表格上的签名确立一项强有力的推定,即签署人知悉并同意其内容。Matter of Valdez, 27 I&N Dec. 496, 499 (BIA 2018)(引用Thompson v. Lynch, 788 F.3d 638, 647 (6th Cir. 2015); Bingham v. Holder, 637 F.3d 1040, 1045 (9th Cir. 2011))。在伪证处罚下签署的声明的证明力源自声明人的签名。
申请人承认其提交的表格带有电子签名,但主张其电子签名有效。3 但申请人错误地将电子签名等同于电子方式复制的原始签名。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USCIS不接受为移民福利提交的表格上的电子或数字生成的签名。尽管签名若“经复印、扫描、传真或类似方式复制……该副本必须来自包含原始手写签名的原始文件,除非另有规定”,则可能被视为有效。一般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B。若代表申请人签署人行事之人,例如其律师办公室的某人,执行了在表格I-140上以电子方式施加签名的功能,该行为使提交无效,因为该签名并非有效签名,且未在伪证处罚下适当签署。最终,即使提交方向USCIS提交表格I-140的复印件,该复印表格也必须包含提交方的原始签名,且该签名须与该人通常签署其姓名的方式一致,因为“[a]申请人或申请人必须签署其福利请求。”8 C.F.R. § 103.2(a)(2)。
USCIS政策手册进一步解释,该机构将法规术语“有效签名”解释为“与签署人通常签署其姓名的方式一致”的签名。一般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B(解释USCIS表格上的签名外观必须与该人通常签名以优势证据保持一致)。尽管“法规不要求签署人在向USCIS提交的请愿书、申请或其他请求上提交‘原始’或‘湿墨’签名”,USCIS“不接受由打字机、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签名笔或类似装置生成的签名。”一般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B。另一般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A(指出“[除]另有特别授权外,福利请求人必须在向USCIS提交其本人请求之前亲自签署该请求”)。USCIS实施这些法规及相关政策,“以维护移民福利制度的完整性并验证福利
3 申请人在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附有一张图片,据称是表格I-140的摘录,其主张该图片反映其移民表格I-140已适当签署。然而,该I-140表格图片中的签名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几乎在审理主任2023年3月22日决定之后两个月。且该I-140表格图片中所含签名在字体、大小和间距上与记录中表格I-140上的签名显著不同。申请人的主张、其在上诉时提交的证据与程序记录中的文件之间的不一致,对这些申请程序中申请人任何陈述的可靠性和充分性提出了相当大的未决疑问。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at 591(“对申请人证明任何方面的怀疑可能导致对支持签证申请所提供的其余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进行重新评估”)。我们认定这些图片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随其申请提交的表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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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的身份。”一般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A。正如一人“代”另一人签署声明不具证明力一样,使用某种电子手段或方法复制的签名图像亦不具证明力。若无签署人作为声明人的实际和亲自签名,表格I-140上在伪证处罚下的声明不具证明力。见In re Rivera, 342 B.R. 435, 458-459 (D. N.J. 2006)。
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基于其有缺陷的签名拒绝申请存在错误。其主张审理主任必须基于其不合规签名而拒绝该申请。这是不正确的。审理主任可拒绝、否决或驳回不包含有效或适当签名的福利请求。且审理主任无须提供纠正或补正有缺陷签名的机会。8 C.F.R. § 103.2(a)(7)(ii)(A);一般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A。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具备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举证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履行该举证责任。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