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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5年2月18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逾期及是否可因合理且不可控的迟延而获例外、复议动议是否逾期、是否存在可支持重新开放的新事实或可支持复议的法律/政策错误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逾期及是否可因合理且不可控的迟延而获例外、复议动议是否逾期、是否存在可支持重新开放的新事实或可支持复议的法律/政策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因动议被驳回,申请人的上诉仍处于驳回状态,其原申请仍被拒绝;本次裁定未重新审理杰出能力资格,也未批准原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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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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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appeal therefore remains dismissed, and his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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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寻求INA第203(b)(1)(A)条第一优先分类;原审由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审理。本次程序为对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最新决定提出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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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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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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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一次性成就或满足十类证据中至少三类。

    核对原文依据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demonstrated a one-time achievement or satisfaction of at least three ofthe ten categories of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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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申请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and four subsequent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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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先前动议

    AAO驳回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四次动议;其中第四次合并动议曾被认定逾期,因2024年4月12日、4月23日提交因支票被银行退回而被拒收,2024年5月20日才连同正确费用被收到。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and four subsequent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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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CIS received the fourth motion filings, along with the correct fee payment, on Monday, May 2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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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最新决定

    AAO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最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Our latest decision was issued on September 2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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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次动议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尝试提交合并动议,但因在I-290B表上同时勾选上诉和动议而被USCIS拒收;申请人承认该错误。其于2024年11月4日正确提交合并动议,距最新不利决定38天。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perly filed his motions on November 4, 2024, 38 days after we issued the advers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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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not properly completing information on the Form I-29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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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本次裁定

    AAO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和复议动议,并另认定申请人未确立与最新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也未证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also dismiss the Petitioner's current motions as untime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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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new facts relevant to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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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逾期及是否可因合理且不可控的迟延而获例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1)及§ 103.8(b)规定动议一般须在不利决定后33天内提交;§ 103.2(a)(7)(i)规定提交日期为指定地点实际收到之日;§ 103.5(a)(1)(i)规定重新开放动议的期限可因申请人证明迟延合理且超出其控制而获宽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放动议,主张应重新开放程序。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未证明一次性成就或至少三类证据;本次动议阶段AAO审查的是动议是否及时。

2024年10月提交的I-290B表

证明目的
申请人尝试在期限内提交合并动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USCIS因申请人在表上同时勾选上诉和动议而拒收该提交;申请人承认该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错误导致提交未被接受,且申请人未证明由此产生的迟延合理且超出其控制。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rejected the filings because he selected both an appeal and a motion on the Form I-29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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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提交的合并动议及记录

证明目的
申请人正式提交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
AAO 如何评价
AAO以USCIS实际收到日期计算,认定距2024年9月27日决定已38天,超过33天。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存在可宽免的合理且不可控迟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perly filed his motions on November 4, 2024, 38 days after we issued the advers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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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最新决定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正确提交的动议于2024年11月4日收到,已38天,超过33天。迟延原因是申请人在I-290B表上同时勾选上诉和动议导致10月提交被拒收,但申请人未主张或举证该迟延合理且超出其控制,故不适用宽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perly filed his motions on November 4, 2024, 38 days after we issued the advers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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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has not argued or shown through documentation that the delay in filing the motion to reopen was reasonable and beyond his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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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逾期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1)及§ 103.8(b)规定33天期限;AAO指出法律及法规均未授权延长复议动议的33天期限。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复议动议,主张重新考虑最新决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原申请;本次动议阶段AAO审查复议动议的时限。

2024年11月4日提交的复议动议

证明目的
请求重新考虑AAO最新决定。
AAO 如何评价
AAO按实际收到日期认定逾期,且无延长权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可延长复议期限的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Accordingly, the combined motions will be dismissed as untime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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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复议动议同样于2024年11月4日提交,距最新决定38天,超过33天。与重新开放动议不同,复议动议的33天期限没有法规上的延长授权,故逾期即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neither the Act nor the pertinent regulations grant us authority to extend the 33-day time limit for filing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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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可支持重新开放的新事实或可支持复议的法律/政策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要求重新开放动议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决定时记录证据该决定错误;§ 103.5(a)(4)为驳回依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合并动议请求重新开放或复议。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原申请;AAO本次未重新审理原申请的实质资格。

合并动议中的主张及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存在新事实或先前决定的法律/政策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概括认定未确立与最新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也未显示法律或政策错误;原文未逐项列举所附材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与最新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且未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Consequently, we have no basis for reopening or reconsideration of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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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逾期之外另认定,申请人未确立与最新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以支持重新开放,也未证明AAO在法律或USCIS政策上犯错。因此即使不论逾期,动议亦无重新开放或复议的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new facts relevant to our latest decision that would warrant reopening of th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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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 has he shown that we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USCIS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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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提交时限时,应以USCIS指定地点实际收到动议的日期为准,而非申请人寄出或尝试提交的日期;本案以2024年11月4日收到计算38天。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iling date is "the actual date ofreceipt at the location designated for filing such benefit request whether electronically or in paper form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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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I-290B表填写时,应注意Part 2明确提示同时勾选上诉和动议可能导致驳回或拒收;本案10月提交即因此被拒收。
    核对原文依据
    Ifyou select both an appeal and a motion, we may dismiss or reject your fil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重新开放动议的逾期宽免须以证据证明迟延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复议动议的33天期限则无法规延长授权,两者适用边界不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iling deadline may be excused if a petitioner demonstrates that the delay was reasonable and was beyond their contro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neither the Act nor the pertinent regulations grant us authority to extend the 33-day time limit for filing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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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761525 日期:2025年2月1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一次性成就或满足十类证据中至少三类。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及随后的四项动议。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该等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 (ii)。

此外,根据8 C.F.R. § 103.5(a)(1)和8 C.F.R. § 103.8(b),一般而言,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作出后33天内提交。8 C.F.R. § 103.2(a)(7)(i)的规定解释,提交日期是“在指定提交此类利益请求的地点实际收到的日期,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纸质形式”。此外,8 C.F.R. § 103.5(a)(1)(iii)(B)规定,动议提交必须包含正确金额的费用支付。就重新开案程序的动议而言,如果申请人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则提交截止期限可被免除。8 C.F.R. § 103.5(a)(1)(i)。

原文第 2 页

在我们驳回申请人第四次动议的决定中,我们指出其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系逾期提交。我们指出,尽管申请人曾于2024年4月12日及再次于2024年4月23日尝试提交其动议,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拒绝了该等提交,因为作为提交费支付提交的支票被银行退回。我们进一步指出,申请人于2024年5月再次尝试提交动议。记录显示,USCIS于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收到了第四次动议提交及正确的费用支付。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提交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并以逾期为由驳回了第四次动议。

我们也将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申请人当前的动议。我们的最新决定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申请人于2024年10月尝试提交其合并动议,但USCIS拒绝了该等提交,因为其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同时选择了上诉和动议。1 申请人承认这一错误,称拒绝是“基于在I-290B中同时选择了上诉和重新开案动议以及复议动议”。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即在我们作出不利决定后38天,正确提交了其动议。虽然证据表明延迟是由于申请人未正确填写表格I-290B上的信息,但其未主张或通过文件证明重新开案动议的提交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参见8 C.F.R. § 103.5(a)(1)(i)。关于复议动议,该法及相关法规均未授予我们延长提交复议动议的33天期限的权力。因此,该合并动议将以逾期提交为由被驳回。

此外,申请人未确立与我们最新决定相关的、足以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也未证明我们在法律或USCIS政策上存在错误。因此,我们没有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决定的依据。基于这些额外理由,该等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因此,申请人的上诉仍被驳回,其 underlying 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表格I-290B第2部分规定:“如果您同时选择上诉和动议,我们可能驳回或拒绝您的提交。”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2-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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