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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号:41454970 日期:2026年2月1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旅游顾问和企业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个人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EB-2移民分类的资格,也未确立豁免所需职位邀请(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随后,SCOPS驳回了申请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申请人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该上诉及其后续动议。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案卷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支持。
由于这是申请人的第四次动议,我们将简要讨论程序历史,以便为其主张提供清晰度和背景。申请人此前曾三次合并提出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指称SCOPS的决定存在错误。在驳回每一项动议时,我们均说明申请人的动议提交不符合动议的要求,因为其未针对最新决定的内容作出回应,也未确立本办公室在先前决定中存在错误。然而,申请人反复请求本办公室重新审视SCOPS的不利决定,并重申其符合基础分类和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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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当前的动议主张,SCOPS错误适用了优势证据标准,在裁定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时未进行累积分析,错误解读了Dhanasar框架,并忽视了重要证据。但申请人的动议再次未能确立本办公室于2025年10月作出的最新决定存在错误。相反,申请人试图回溯至本程序较早的阶段,而这些阶段超出了本动议的范围。
动议必须首先克服最新决定这一一般性支持依据,载于8 C.F.R. § 103.5(a)(1)-(3)的法规之中,该法规讨论了重新开案和复议的要求,包括须针对基础决定或最新决定、在最新决定之后可提出动议的时限,以及管辖权归属于作出最新决定的实体。这表明,任何动议都必须首先针对并克服最新的不利决定,然后提交方的论点方可涉及先前申请、上诉或动议提交中产生的任何问题。
我们还注意到,移民程序的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不受青睐,其原因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再审申请和重新审判动议相同。见 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用 INS v. Abudu, 485 U.S. 94, 107-108 (1988))。此外,申请人多次提交动议,妨碍了将问题终结的强烈公共利益,尤其是在移民程序中,每一延迟都有利于希望留在美国的提交方。参见 Hernandez-Ortiz v. Garland, 32 F.4th 794, 800-01 (9th Cir. 2022)(引用 INS v. Doherty, 502 U.S. at 323 及 INS v. Abudu, 485 U.S. at 107-08)。
在此,申请人未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复议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申请人在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系重新争辩本办公室已在先前决定中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基础申请仍维持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属于其他不准入境或可驱逐出境情形者,可能因签发I-862表格(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240条被启动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