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FEB182026_01B6203

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6年2月18日)

类别 EB-3专业人员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NOIR是否应寄至公司2016年提供的新地址、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NOIR是否被邮政退回及是否需采取额外通知措施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NOIR是否应寄至公司2016年提供的新地址、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NOIR是否被邮政退回及是否需采取额外通知措施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因该动议未陈述新事实且未附文件证据;驳回复议动议,因该动议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本次决定仅处理这两项动议,未重新审理I-140申请的实质资格,也未批准任何移民福利。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公司,为受益人提交了I-140职业移民申请(专业人员类别)。该申请于2007年获批,公司后来搬迁;2018年,服务中心(SCOPS)向申请记录中最后列明的地址寄送撤销意向通知(NOIR),因未收到及时回复而撤销了批准。公司连续第九次提出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继续质疑“最后已知地址”的解释及NOIR送达。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Profession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In its ninth set of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company, however, had relocated after the petition's 2007 approv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申请人的I-140申请于2007年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after the petition's 2007 approv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初次决定

    公司于2016年在为受益人申请非移民工作签证延期时向USCIS提供了新地址。

    核对原文依据
    which it provided to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in 2016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初次决定

    2018年9月,SCOPS向申请记录中列明的最后地址寄送撤销意向通知(NOIR)。

    核对原文依据
    in 2018, SCOPS properly mailed the NOIR to the Petitioner at its last address listed in the petition's reco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rior September 2018 NOI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初次决定

    因未收到及时的NOIR回复,SCOPS撤销了申请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SCOPS did not receive a timely NOIR response from the company, SCOPS revoked the petition's approv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5. 初次决定

    2018年11月,SCOPS的撤销通知被美国邮政退回,标注为无法投递。

    核对原文依据
    the U.S. Postal Service returned SCOPS' November 2018 revocation notice to the Agency as undeliverabl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6. 上诉

    2021年,AAO作出上诉决定,称已检查记录,未发现NOIR被退回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s we first stated in our 2021 appellate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7. 动议

    申请人提出第九套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继续质疑“最后已知地址”的解释及NOIR送达。

    核对原文依据
    In its ninth set of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要求重开动议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8 C.F.R. § 103.5(a)(4)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出重开动议。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本次动议的意见。

重开动议本身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请求重开程序。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动议未陈述新事实,也未附文件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新事实和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neither states new facts nor includes documentary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该重开动议既未陈述新事实,也未附文件证据,因此不符合重开动议的法定要求,必须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neither states new facts nor includes documentary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NOIR是否应寄至公司2016年提供的新地址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当时记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并附相关判例;8 C.F.R. § 103.8(a)(1)(i)规定常规送达为按普通邮件寄至当事人及其律师或代表记录的最后已知地址。

申请人主张

SCOPS应将NOIR寄至公司2016年在非移民工作签证延期申请中向USCIS提供的新地址,而非申请记录中的旧地址。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本次动议的意见;先前决定认定2018年SCOPS已适当将NOIR寄至申请记录中列明的最后地址。

申请人引用的判例(多数涉及遣返程序中的缺席命令)

证明目的
证明“最后已知地址”应解释为机构整体所知的最新地址,而非特定记录中的地址。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判例未解释8 C.F.R. § 103.8(a)(1)(i)中的“最后已知地址”,且申请人未证明该术语与《移民与国籍法》第240(b)(5)(A)条中的“most recent address”含义相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对系争法规术语的直接解释,且未建立两个术语的等同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the terms "last known address" in 8 C.F.R. § 103.8(a)(l)(i) and "most recent address," as modified in section 240(b)(5)(A) of the Act, have the same mean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申请人引用的另外两个判例(关于法规术语应按通常、实际含义理解)

证明目的
证明“最后已知地址”应按通常含义理解为USCIS整体所知的最新地址。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引用任何按该方式解释该术语的法律权威,并指出联邦法院在Wah Yuet (USA) Inc. v. Ashcroft案中已否定该解释。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支持该解释的法律权威,且存在相反判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owever, does not cite any legal authorities that have interpreted the term in that mann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引用的判例均未解释8 C.F.R. § 103.8(a)(1)(i)中的“最后已知地址”,多数涉及遣返程序中的缺席命令,且申请人未证明两个术语含义相同;另有联邦法院已否定申请人的解释。因此复议动议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But none ofthe cited cases interpret the term "last known address" in 8 C.F.R. § l 03.8(a)(l )(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one federal court rejected that interpre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NOIR是否被邮政退回及是否需采取额外通知措施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3);Jones v. Flowers, 547 U.S. 220 (2006);Banks v. Dretke, 540 U.S. 668 (2004)。

申请人主张

公司“强烈怀疑”2018年9月的NOIR也被邮政退回为无法投递,因此记录显示USCIS在撤销通知发出前已知公司搬迁,应依Jones v. Flowers采取额外合理步骤通知。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本次动议的意见;先前2021年上诉决定称已检查记录,未发现NOIR被退回的证据。

2018年11月撤销通知被邮政退回为无法投递的记录

证明目的
推断2018年9月NOIR也可能被退回,从而证明USCIS在撤销前已知公司搬迁。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记录仅涉及11月撤销通知,不能证明9月NOIR被退回;记录中无NOIR退回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NOIR本身被退回的记录,申请人的主张仅为怀疑。
核对原文依据
the U.S. Postal Service returned SCOPS' November 2018 revocation notice to the Agency as undeliverabl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e have checked the record for evidence of any return of the NOIR and have found non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称已检查记录,未发现NOIR被退回的证据,因此申请人的怀疑缺乏记录支持;依据Banks v. Dretke,在无明确相反证据时推定公职人员适当履行职责。故复议动议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we have checked the record for evidence of any return of the NOIR and have found non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us, 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the Petitioner's suspicions that the postal service returned the NOIR to SCOPS as undeliverabl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18年9月NOIR的邮寄地址是否与申请记录中列明的最后地址一致,以及记录中是否存在该NOIR被邮政退回的文件;AAO称已检查记录且未发现退回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e have checked the record for evidence of any return of the NOIR and have found non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公司2016年提交的非移民工作签证延期申请中的新地址是否属于本I-140申请记录;AAO区分了“申请记录中的最后地址”与“机构整体所知地址”。
    核对原文依据
    which it provided to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in 2016 in a petition to extend the Beneficiary's U.S. nonimmigrant work visa statu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引用判例的原文,确认其是否解释8 C.F.R. § 103.8(a)(1)(i)中的“最后已知地址”,以及是否涉及遣返程序中的缺席命令。
    核对原文依据
    most of the cases involve in absentia orders in removal proceeding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41251472 日期:2026年2月18日

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士)

在其第九组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中,申请人继续质疑我们对法规用语“最后已知地址”的解释。见8 C.F.R. § 103.8(a)(1)(i)(“常规送达包括将通知以普通邮件寄至受影响当事人及其记录在案的律师或代表最后已知地址。”)该公司主张,与法规和正当程序原则相反,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未将撤销该公司申请批准的意向通知(NOIR)邮寄至其最后已知地址。

在这些申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认定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且复议动议未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记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根据动议,法规将我们的审查范围限于我们最近的决定。8 C.F.R. § 103.5(a)(1)(i)、(ii)(提及“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近的决定”)。我们可以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二、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既未陈述新的事实,也未包含书面证据。见8 C.F.R. § 103.5(a)(2)。因此,我们必须驳回该动议。见8 C.F.R. § 103.5(a)(4)(“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

原文第 2 页

三、复议动议

我们先前的决定认定,2018年,SCOPS已将NOIR妥善邮寄至申请人在申请记录中列出的最后地址。然而,该公司在2007年申请获批后已搬迁,并称其未收到NOIR。由于SCOPS未收到该公司及时的NOIR回复,SCOPS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见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452 (BIA 1987)(指出未及时的NOIR回复可导致申请被撤销)。申请人主张,SCOPS应将NOIR邮寄至该公司的新地址,该公司于2016年在一份延长受益人美国非移民工作签证身份的申请中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供了该地址。

在动议中,申请人指出,美国邮政局将SCOPS 2018年11月的撤销通知退回该局,标注为无法投递。该公司称其“强烈怀疑”邮政局也将先前2018年9月的NOIR退回,标注为无法投递。因此,该公司认为记录显示——且USCIS在撤销通知发出前已知悉——该公司已搬迁。见Jones v. Flowers, 547 U.S. 220, 225 (2006)(裁定“当邮寄的税务拍卖通知被退回无人认领时,州必须在出售其财产前采取额外的、合理的步骤尝试向财产所有人提供通知,如果这样做是可行的。”)申请人称:

该信息如可获得,仅该局可获得。申请人只能请求该局核查其记录中是否有退回的邮件(NOIR),并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正当程序权利而采取相应行动。

然而,正如我们在2021年上诉决定中首次所述,我们已核查记录中是否有NOIR被退回的任何证据,未发现任何此类证据。见Banks v. Dretke, 540 U.S. 668, 696 (2004)(指出在无明确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推定公职人员已适当履行其公职义务。”)因此,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关于邮政局将NOIR以无法投递为由退回SCOPS的怀疑。

申请人引用了大量判例以支持其主张:

“最后已知地址”一词虽未在法规中正式定义,但通过先例一直被一致解释为指该局整体所知的最新地址(基于“局”一词的通常含义,而不仅仅是特定程序记录中列出的地址。)

(原文强调)。

但所引判例均未解释8 C.F.R. § 103.8(a)(1)(i)中的“最后已知地址”一词。相反,大多数判例涉及驱逐程序中的缺席命令。见该法第240(b)(5)条,8 U.S.C. § 1229a(b)(5)。该法的缺席条款包含一个类似用语:“最新地址”。见该法第240(b)(5)(A)条。且该法进一步以“根据本编第1229(a)(1)(F)条提供”一语修饰该用语。同上。申请人未证明8 C.F.R. § 103.8(a)(1)(i)中的“最后已知地址”与该法第240(b)(5)(A)条中经修饰的“最新地址”具有相同含义。见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必须……附有任何相关先例决定以证明该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服务局政策的错误适用。”)

原文第 3 页

复议动议必须……附有任何相关先例决定以证明该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服务局政策的错误适用。”)

申请人引用其余两个判例以支持以下主张:除非另有具体定义,法规用语应取其通常、实际的含义。该公司主张,8 C.F.R. § 103.8(a)(1)(i)中的“最后已知地址”一词指USCIS整体所知的最新地址,而不仅仅是记录中陈述的最后地址。

然而,申请人未引用任何以此种方式解释该用语的法律权威。此外,正如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所指出的,一个联邦法院已驳回了该解释。见Wah Yuet (USA) Inc. v. Ashcroft, No. CV 04-9145 CAS (SSx), 2006 WL 8430892, *7 (C.D. Cal. Apr. 13, 2006)(确认USCIS将NOIR送达至申请人最后已知地址而非其当时当前地址的有效性)。

四、结论

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复议动议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I-862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驱逐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2-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