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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质量工程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6年2月18日)

类别 NIW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逾期及能否裁量宽恕、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逾期及能否裁量宽恕、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作出ORDER: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复议动议的程序与证明要求,未重新审理EB-2基础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问题;驳回动议不构成对原申请资格的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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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we will only review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s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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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为工业与质量工程师,通过I-140表格寻求EB-2职业移民分类,主张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者,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industrial and quality engine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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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基础EB-2分类资格,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underlying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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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appeal and three motions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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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复议动议

    AAO此前已驳回三次复议动议;其中最近一次复议动议因逾期提交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appeal and three motions to reconsider. The most recent motion to reconsider was dismissed as untime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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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重新开放动议

    AAO随后驳回重新开放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subsequently dismissed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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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复议动议

    本次事项再次以复议动议提交AAO;申请人承认该复议动议逾期提交,但请求AAO行使裁量权宽恕逾期。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Petitioner acknowledges that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was untimely filed, he asserts that we should exercise discretion to excuse the late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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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逾期及能否裁量宽恕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依8 C.F.R. §§ 103.5(a)(1)(i), 103.8(b)在30日(邮寄33日)内提交;提交日期以USCIS依提交说明正确收到为准。8 C.F.R. § 103.4(a)(1)(i)未授权宽恕逾期复议动议;重新开放动议在有限情形下可因延误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而视为及时,但复议动议规则无同类裁量条款。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承认复议动议逾期提交,但主张AAO应行使裁量权宽恕逾期提交。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决定说明此前最近一次复议动议因逾期被驳回。

申请人关于逾期提交的承认及裁量宽恕请求

证明目的
请求AAO行使裁量权接受逾期提交的复议动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复议动议规章没有授权宽恕逾期提交的裁量权,故该请求无规章依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复议动议规则与重新开放动议规则不同,缺少可宽恕逾期的条款;未评价逾期原因本身。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Petitioner acknowledges that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was untimely filed, he asserts that we should exercise discretion to excuse the late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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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request that we exercise discretion to accept the untimely filing is therefore without regulatory 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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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复议动议须依8 C.F.R. §§ 103.5(a)(1)(i), 103.8(b)在30日(邮寄33日)内提交;8 C.F.R. § 103.4(a)(1)(i)未授权USCIS或AAO宽恕逾期提交。与重新开放动议不同,复议规则没有可因延误合理而视为及时的裁量条款。因此申请人请求裁量接受逾期提交缺乏规章依据,本次复议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be filed within 30 days ofthe decision that the motion seeks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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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gulation does not authorize USCIS or the AAO to excuse an untimely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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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AAO先前决定在作出时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据当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复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仅审查本次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先前决定不正确。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决定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申请人关于先前决定正确性的争辩

证明目的
证明AAO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具体列明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或论证内容,仅指出未达到复议动议的证明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contests the correctness of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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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wi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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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将复议审查范围限定于最新决定,并要求申请人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申请人未作出该证明,故复议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establish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Here,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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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复议动议的提交与送达日期,以判断30日或邮寄33日期限的适用;原文未记载具体提交日期,不应推测。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be filed within 30 days ofthe decision that the motion seeks to reconsider or 33 days if the decision is served by mai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可区分复议动议与重新开放动议的规章差异;复议动议无宽恕逾期的裁量条款,而重新开放动议在有限情形下可视为及时。
    核对原文依据
    Unlike motion to reopen, which may, in limited circumstances, be treated as timely filed if the delay was reasonable and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petition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未评价EB-2基础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证据;相关争议应回到先前决定及当时记录,不能以本次驳回动议推断实质资格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we will only review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s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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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1247812 日期:2026年2月1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工业与质量工程师,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分类,身份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EB-2分类的职位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基础EB-2分类的资格,也未能确立豁免所需职位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上诉以及三次复议动议。最近一次复议动议因逾期提交而被驳回。我们随后驳回了一次重新开案动议。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此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作出决定时案卷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仅限于此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复议动议必须在动议所寻求复议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若决定通过邮寄送达,则为33日内。8 C.F.R. §§ 103.5(a)(1)(i)、103.8(b)。提交日期为USCIS按照提交指示正确收到提交材料的日期。参见一般性规定 1 USCIS Policy Manual B.6(C),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在动议中,申请人对我们此前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申请人承认复议动议系逾期提交,但主张我们应行使裁量权免除逾期提交。虽然法规在

原文第 2 页

某些情形下为重新开案动议提供了有限的裁量权,但并未为逾期的复议动议提供类似裁量权。根据8 C.F.R. § 103.4(a)(1)(i),复议动议必须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该法规未授权USCIS或AAO免除逾期的复议动议。与重新开案动议不同——后者在有限情形下,若延迟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范围,可被视为按时提交——管辖复议动议的法规中没有类似条款允许行使裁量权免除逾期提交。因此,申请人要求我们行使裁量权接受逾期提交的请求没有法规依据。

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复议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属于其他不准入境或可驱逐出境情形者,可能因签发I-862表格(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240条被启动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2-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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