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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 · 区域中心项目:将最多60名投资人的3000万美元汇集并贷款给阿拉巴马州汽车工厂的车辆生产线开发、建设与运营:发回重审(2025年2月19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越南公司股东借款的合法来源、借款所得用于2014年购置房产、资金从越南到新商业企业账户的完整路径及货币兑换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首席的否决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首席考虑上诉阶段提交并加入记录的价值转移交换相关补充证据和论证,并依此作出新决定;本次未直接批准申请,资金完整路径问题留待发回后重新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are remanding this case for the Chief to consider the additional evidence and arguments submitt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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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ief'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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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EB-5第五优先类别申请移民投资者资格,通过区域中心相关的新商业企业投资50万美元;其主张资金来源于配偶持股40%的越南公司股东借款、2014年购置越南房产及2019年出售该房产所得,并主张资金未离开越南,而是通过价值转移交换经由澳大利亚汇款公司完成;该资金路径问题AAO未作实体认定,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pursua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Act) Section 203(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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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she invested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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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ived from the January 2019 sale of real property in Vietnam for 14,00,000,000 Vietnamese Dong (V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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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 funds did not leave Vietnam but were routed thro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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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首席否决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投资资金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也未显示资金从越南到新商业企业银行账户的完整路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ief of the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s investment funds were obtained through lawful me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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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首席决定提出上诉,提交补充解释和证据,主张资金未离开越南,而是通过价值转移交换经由澳大利亚汇款公司完成,完整资金路径已获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dditional explanation and evidence and asserts that the complete path of her funds has been demonstr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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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裁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撤回首席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首席考虑上诉阶段新增的关于价值转移交换的证据和论证并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are remanding this case for the Chief to consider the additional evidence and arguments submitt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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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Chief'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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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越南公司股东借款的合法来源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投资者须证明投资资本未直接或间接来自非法途径,并须提交外国商业和税务记录或说明资本来源的文件;银行函件或对账单本身不足以证明合法来源。8 C.F.R. § 204.6(e)、(j)(3);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原审未充分权衡此前提交的、记录2014年股东借款及房产购置的证据,该笔借款来源于其配偶持股40%的越南公司的业务经营。

原审意见

首席认定证据未证明借给申请人配偶的2,450,000,000越南盾系从该越南公司业务经营中分配。

关于2014年股东借款及房产购置的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借给申请人配偶的2,450,000,000越南盾来自越南公司的业务经营,并用于2014年购置房产。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认为该等此前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借款的合法来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认为未证明借款系从公司业务经营中分配;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再指出该项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did not adequately weigh the previously submitted evidence documenting the 2014 shareholder loan and property purchase. We 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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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充分相关、具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以优势证据证明该公司借给其配偶的资金具有合法来源,故同意申请人对原审证据权衡的异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sufficient relevant, probative, and credible evidence to establish,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e lawful source of the funds Viet Trung loaned to her sp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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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所得用于2014年购置房产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投资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金路径可追溯至合法来源。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9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与配偶使用该股东借款所得在2014年购置三处房产,后于2019年出售以资助EB-5投资。

原审意见

首席认定证据未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使用该借款所得在2014年以2,450,000,000越南盾购置三处房产。

2014年购置房产及2019年出售房产的相关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股东借款用于购置房产,出售所得用于EB-5投资。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记录足以证明该购置及后续出售的资金链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认为未证明借款所得用于2014年购房;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再指出该项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emonstrates that the Petitioner and her spouse, more likely than not, used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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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记录显示申请人及其配偶更可能而非不可能使用该笔借款在2014年购置越南房产,且该房产随后于2019年出售用于EB-5投资,故认定该环节已获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emonstrates that the Petitioner and her spouse, more likely than not, used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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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ND 2,450,000,000 loan to purchase the real property in Vietnam in 2014, which they subsequently sold in 2019 to finance the EB-5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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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从越南到新商业企业账户的完整路径及货币兑换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记录须将资金路径追溯至合法来源;投资者须证明其本人资本置于新商业企业风险之中。8 C.F.R. § 204.6(e);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0-11, 213;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9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上诉阶段补充解释和证据已证明完整资金路径,资金未离开越南,而是通过价值转移交换经由澳大利亚汇款公司完成。

原审意见

首席认定证据未显示申请人资金从越南盾兑换为美元,也未显示从向授权代理汇款到该公司向新商业企业银行账户转账50万美元的完整路径。

上诉阶段提交的关于价值转移交换的补充解释和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资金未离开越南,而是通过价值转移交换经由澳大利亚汇款公司完成,从而显示从越南盾到新商业企业账户的完整路径。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作实体评价,仅指示发回后由首席将该等新增材料纳入记录并予以考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指出的货币兑换及完整汇款路径缺失尚未由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已补足。
核对原文依据
remanding this case for the Chief to consider the additional evidence and arguments submitted on appeal and added to the record with respect to the value transfer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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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就资金路径是否已完整证明作出实体认定,而是将案件发回,要求首席考虑上诉阶段新增的关于价值转移交换的证据和论证并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dditional explanation and evidence and asserts that the complete path of her funds has been demonstr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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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re remanding this case for the Chief to consider the additional evidence and arguments submitt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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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2014年股东借款的公司商业及财务记录、房产购置与2019年出售文件,确认其如何对应2,450,000,000越南盾借款及50万美元投资来源;该等材料在本案中被认定足以证明合法来源及购房用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awful source of the funds Viet Trung loaned to her spou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record demonstrates that the Petitioner and her spouse, more likely than not, used th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上诉阶段提交的价值转移交换说明及汇款公司相关材料,关注其能否衔接越南盾资金与向新商业企业账户转入50万美元;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该问题作实体认定,仅要求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her funds did not leave Vietnam but were routed thro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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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th respect to the value transfer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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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适用2022年改革与诚信法案颁布前提交申请时所适用的法律,审查时应以当时有效的EB-5规则为边界。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filed her petition prior to the enactment of the RIA, the relevant law then in existence governs this appellate adju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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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478488 日期:2025年2月19日

对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将惠及美国经济并至少为合格雇员创造10个全职职位的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非公民。外国人可以投资于与一个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第610条,经修订。

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投资资金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也未能显示资金从越南到新商业企业银行账户的完整路径。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外国人如在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非公民可以直接向新商业企业投资所需资金,或通过区域中心投资,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项目编纂于本法第203(b)(5)条,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由于申请人是在《改革与诚信法》颁布之前提交申请的,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原文第 2 页

如申请人在本案中所做的那样。区域中心可以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的合格项目汇集移民(及其他)投资者资金。8 C.F.R. § 204.6(j)(4)(iii) (2019)。

外国投资者必须证明其已将自有资本置于新商业企业的风险之中。见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Matter of Sofjici, 22 I&N Dec. 158, 165 n.3 (Assoc. Comm'r 1998)(指出“申请人必须……依据8 C.F.R. § 204.6(e)证明所投资资金为其自有”)。此外,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投资资本并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非法手段。8 C.F.R. § 204.6(e)。为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投资者必须提交外国商业和税务记录或标明资本来源的文件等证据。见8 C.F.R. § 204.6(j)(3)。仅凭佐证资金存入的银行信函或对账单本身不足以证明其合法来源。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95 (Assoc. Comm'r 1998)。记录必须将资金路径追溯至合法来源。2 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95。

II. 分析

申请人主张,其向NCE投资了$500,0003,该NCE与……相关联。该NCE拟从60名移民投资者处汇集最多$30,000,000,该等资金将贷给创造就业实体L_J(以I……I名义经营),用于在其位于I……I阿拉巴马州的汽车工厂内开发、建设和运营新的车辆生产线。

申请人和其配偶提交了一份联合声明,表明其500,000美元投资来源于2019年1月以14,00,000,000越南盾(VND)出售越南的一处不动产。申请人称,他们于2014年使用从I I(一家其配偶持有40%股份的越南公司)获得的2,450,000,000越南盾股东贷款所得以现金购买了该房产。记录显示,为投资新商业企业并将越南盾资金汇出越南,申请人使用了I I _______________ 一家澳大利亚汇款公司的服务。

审理主任部分认定,证据未能证明:(1) 借给申请人配偶的2,450,000,000越南盾系从Viet Trung的业务运营中拨出;以及(2) 申请人和其配偶使用这些贷款所得于2014年以2,450,000,000越南盾购买了三处房产。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充分权衡此前提交的证明2014年股东贷款和房产购买的文件。本办公室同意。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提交了充分的相关、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了Viet Trung借给其配偶的资金来源合法。此外,记录显示,申请人和其配偶更有可能使用了

2 这些要求“服务于正当的政府利益;即确认[EB-5]项目中使用的资金并非来源可疑。”Spencer Enterprises, Inc. v. United States, 229 F. Supp. 2d 1025, 1040 (E.D. Cal. 2001)(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部分原因是她未指明其所有就业的性质或提交五年的纳税申报表),aff'd, 345 F.3d 683 (9th Cir. 2003)。 3 申请人表示新商业企业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美元向下调整为500,000美元。见8 C.F.R. § 204.6(f)(2)。

原文第 3 页

2,450,000,000越南盾贷款于2014年在越南购买该不动产,随后于2019年出售以资助EB-5投资。

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证据未显示申请人的资金从越南盾兑换为美元,也未显示申请人的资金从其向 授权代理人汇款至该公司向新商业企业银行账户转账500,000美元的完整路径。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解释和证据,并主张其资金的完整路径已得到证明,因为其资金并未离开越南,而是通过! 以价值转移交换的方式流转。

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本案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考虑上诉中提交并加入记录的有关价值转移交换的补充证据和论点,并作出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2-1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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