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6635208 日期:2025年2月1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中职位offer要求的自由裁量豁免。我们驳回了上诉及随后的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基于第二次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并对审理主任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称其“建立在错误认定之上且缺乏适当分析”。申请人请求批准当前申请或将案件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以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申请人进一步称,我们错误地作出决定,进行了我们自己的“事实特定分析,不当权衡证据以得出结论认为拟议事业不具有国家重要性”。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该动议聚焦于审理主任的决定以及我们的上诉裁决,并重申了一项宽泛的主张,即未对记录中的证据给予充分考虑。然而,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关于审理主任决定及我们驳回上诉的论点不构成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申请人在当前动议中的额外主张重新争论了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可以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仅通过概括性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有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
申请人未确立复议的适当理由,因为其未指明我们紧接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见8 C.F.R. § 103.5(a)(3)。在驳回紧接的先前复议动议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有说服力的论据说明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并指出该决定以正确的结论分析了证据和论点。
因此,尽管我们认可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但我们认定申请人未直接针对我们在紧接的先前决定中得出的结论,也未提供复议这些结论的理由。在本事项中,申请人未能推翻我们的先前决定或表明有适当理由复议本事项。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