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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动议驳回(2026年2月19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是否因已获同一分类而有实际意义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作出两项命令:重新开放动议被驳回;复议动议被驳回。驳回原因是合并动议因申请人已基于同一分类取得有条件居民身份而无实际意义,并非对EB-5资格争议作出新的实体批准或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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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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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bined motions are moot and wi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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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独立投资人身份提交I-526表,寻求《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EB-5)第五优先类移民投资者分类;涉及同一新商业企业及项目。记录显示申请人此前于2016年7月提交过一份I-526申请,该申请与同一新商业企业及项目相关,并于2019年7月23日获批;申请人于2026年2月10日以有条件居民身份入境美国。本次程序为对AAO先前决定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pursuant to Section 203(b)(5)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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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entered the United States in conditional resident status on February 1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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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ion on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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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先前申请

    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16年7月提交过一份I-526申请,该申请与本次申请涉及同一新商业企业及项目,并于2019年7月23日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a Form 1-526 petition prior to the instant petition on July 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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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审拒绝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实地行动局拒绝本次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创造就业要求:项目建设延迟及融资不足不支持综合且可信商业计划的认定,且未证明新商业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将成为合格雇员的雇主。

    核对原文依据
    Field Operations Directorate (FOD)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 job creation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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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AAO基于与原审相同的理由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based on the same rea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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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案件现以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提交AAO;申请人于2026年2月10日以有条件居民身份入境美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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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entered the United States in conditional resident status on February 1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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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次决定

    AAO认定,由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已基于本次申请所寻求的同一分类授予申请人有条件居民身份,合并动议已无实际意义,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USCIS has granted this status based on the same classification sought in the instant petition, the combined motions are moot and wi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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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是否因已获同一分类而有实际意义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原文以案件已无实际意义(moot)为由驳回动议;未重新展开EB-5资格标准的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请求重新处理AAO先前驳回其上诉的决定。

原审意见

原审实地行动局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创造就业要求,包括商业计划不综合可信及雇主主体不适格;AAO上诉阶段以相同理由驳回。

先前I-526申请记录(与本次同一新商业企业及项目,2019年7月23日获批)

证明目的
显示申请人已通过同一分类获得移民投资者身份基础。
AAO 如何评价
AAO以该记录说明申请人已基于同一分类取得有条件居民身份,据此认定本次合并动议无实际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记录本身的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at petition, which was associated the (now terminate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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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以有条件居民身份于2026年2月10日入境的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已实际取得基于同一分类的有条件居民身份。
AAO 如何评价
AAO据此确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已授予本次申请所寻求的同一分类,构成动议无实际意义的直接依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记录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entered the United States in conditional resident status on February 1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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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记录显示申请人此前基于同一新商业企业及项目的I-526申请已获批,且申请人已于2026年2月10日以有条件居民身份入境美国。由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已基于本次申请所寻求的同一分类授予该身份,AAO认定合并动议已无实际意义,因此予以驳回,未再对原审就业创造及雇主资格争议作新的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USCIS has granted this status based on the same classification sought in the instant petition, the combined motions are moot and wi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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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决定仅处理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的程序命运,未重新审理原审关于商业计划可信性及雇主主体资格的实体争议;核对时应区分动议驳回与EB-5资格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combined motions are moot and will be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记录中先前I-526申请与本次申请是否确属同一新商业企业及项目,以及有条件居民身份的授予是否基于同一分类;这些是AAO认定动议无实际意义的事实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involved the same NCE and project as in the instant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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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1150574 日期:2026年2月1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526,独立投资者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外国人可获得移民签证,条件是其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

外勤业务局(FOD)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创造就业的要求。具体而言,FOD认定拟议项目的施工延误和缺乏足够融资不支持申请人已提交全面且可信的商业计划的认定。见 8 C.F.R. § 204.6(j)(4)(i)(B) (2021);另见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2-13(Assoc. Comm'r 1998)。此外,FOD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NCE或任何全资子公司将成为雇用填补预期新岗位的合格雇员的雇主。见 8 C.F.R. § 204.6(e)(将“商业企业”定义为包括“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另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G.2(D)(4),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规定“[f]or a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ot located within a regional center ...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or its wholly-owned subsidiaries) must itself be the employer of the qualifying employees”)。我们基于相同理由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现本事项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本办公室。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记录显示,申请人在本申请之前于2016年7月2日提交了表格 I-526 申请(收件编号[已隐去])。该申请与本申请涉及相同的NCE和项目,并关联(现已终止的)[已隐去],于2019年7月23日获批。申请人于2026年2月10日以有条件居民身份进入美国。由于USCIS已基于本申请所寻求的相同分类授予该身份,合并动议已无实际意义,将被驳回。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计划编纂于该法第203(b)(5)条,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 (2022)。

原文第 2 页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另有不可入境或可驱逐出境情形者,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240条被启动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2-1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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