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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1150574 日期:2026年2月1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526,独立投资者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外国人可获得移民签证,条件是其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
外勤业务局(FOD)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创造就业的要求。具体而言,FOD认定拟议项目的施工延误和缺乏足够融资不支持申请人已提交全面且可信的商业计划的认定。见 8 C.F.R. § 204.6(j)(4)(i)(B) (2021);另见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2-13(Assoc. Comm'r 1998)。此外,FOD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NCE或任何全资子公司将成为雇用填补预期新岗位的合格雇员的雇主。见 8 C.F.R. § 204.6(e)(将“商业企业”定义为包括“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另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G.2(D)(4),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规定“[f]or a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ot located within a regional center ...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or its wholly-owned subsidiaries) must itself be the employer of the qualifying employees”)。我们基于相同理由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现本事项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本办公室。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记录显示,申请人在本申请之前于2016年7月2日提交了表格 I-526 申请(收件编号[已隐去])。该申请与本申请涉及相同的NCE和项目,并关联(现已终止的)[已隐去],于2019年7月23日获批。申请人于2026年2月10日以有条件居民身份进入美国。由于USCIS已基于本申请所寻求的相同分类授予该身份,合并动议已无实际意义,将被驳回。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计划编纂于该法第203(b)(5)条,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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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另有不可入境或可驱逐出境情形者,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240条被启动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