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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 · 亚利桑那州房地产开发项目(两处豪华住宅社区):发回重审(2025年2月20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新商业企业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合格雇员全职岗位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首席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投资者项目办公室,要求其补全记录(包括可能遗漏的材料及申请人上诉时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审查完整记录后作出新决定;若新决定仍部分依据申请人未提交的材料,应重新发出NOID并给予合理回应机会;新决定若不利,须按8 C.F.R. § 103.3(a)(1)(i)提供足够详细、实质性的证据分析。本次未就就业创造要求作出实质认定,发回不等于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the Chief should identify and incorporate any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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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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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EB-5第五优先类别申请移民投资者资格,投资50万美元于一家区域中心关联的新商业企业,该企业计划在亚利桑那州房地产开发两处住宅社区(分别17套和36套豪宅),拟从18名投资者募集最多900万美元。原审认定记录未证明该投资将在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合格雇员的全职岗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pursua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Act) Section 203(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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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has invested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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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will create at least 10 full-time positions for qualifying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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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投资者项目办公室首席以记录未证明新商业企业将在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合格雇员全职岗位为由拒绝申请;该决定部分依据未向申请人披露的公开来源检索信息,且记录中未附这些材料副本。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ief of the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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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sed in part on "open-source sear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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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提出上诉;AAO依8 C.F.R. § 103.3进行重新审查,并考虑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及上诉时提交的补充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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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cluding the Petitioner's brief and additional evidence submitt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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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裁定

    AAO于2025年2月20日撤回首席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补全记录后重新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FEB.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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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Chief'sdecision is withdr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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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新商业企业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合格雇员全职岗位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6(j)(4)(i)及8 U.S.C. § 1153(b)(5)(A)(ii)要求证明投资将在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合格雇员全职岗位;岗位尚未创造时须提交符合Matter of Ho标准的综合商业计划,计划须足够详细、可信,不能仅为结论性断言;区域中心项目可依赖合理的经济方法证明间接就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50万美元投资于区域中心关联的新商业企业,将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创造所需就业岗位。

原审意见

首席认定项目“严重延迟且严重资金不足”,申请人未证明新商业企业已取得推进两处住宅社区开发建设所需的全部许可或批准及融资,故未满足就业创造要求;该认定部分依据未披露的公开来源检索信息。

公开来源检索信息

证明目的
首席用以支持项目延迟、资金不足及就业创造不足的不利认定。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首席决定未标明这些来源,记录中亦无相关材料副本;虽在NOID中提供链接,但未将副本纳入记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不利信息未向申请人披露、未给予反驳机会,且记录不完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does not identify these sources, and the record lacks copies of any open-source materials the Chief may have revie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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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ies of this information were not incorporated into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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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及补充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对原审拒绝提出异议并补充材料。
AAO 如何评价
AAO未逐项评价其证明力,仅要求发回后首席在审查完整记录(包括该等材料)基础上重新决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就这些材料是否足以证明就业创造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including the Petitioner's brief and additional evidence submitt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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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更新的保密发行备忘录及申请中投资说明

证明目的
证明新商业企业拟募集最多900万美元、开发两处共53套住宅社区,申请人已投资50万美元。
AAO 如何评价
AAO仅作背景叙述,未就项目可行性或就业创造作出实质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在本次裁定中评价其是否满足综合商业计划或就业创造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CE proposed to pool up to $9,000,000 from 18 immigrant inves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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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未就就业创造要求本身作出实质认定,而是指出首席决定所依据的公开来源材料未纳入记录、未向申请人披露,违反8 C.F.R. § 103.2(b)(16)(i)及完整记录义务。因此AAO撤回原决定并发回,要求补全记录、必要时重新发出NOID并给予回应机会后重新裁决。就业创造是否满足留待新决定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Ifa decision will be unfavorable to the petitioner and is based on derogatory information considered by USCIS and of which the petitioner is unaware, the petitioner must be advised of this fact and offered an opportunity to rebut the information before a decision is rend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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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therefore, withdraw the Chief's decision and remand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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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记录中是否附有首席所依据的公开来源材料副本,以及是否向申请人披露并给予反驳机会;这是本次发回的直接程序原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lacks copies of any open-source materials the Chief may have review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新决定是否在审查完整记录(含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及补充证据)后作出,并是否对证据给出具体、实质性的拒绝理由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shall include a sufficiently detailed and substantive analysis of 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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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适用2019年提交申请时有效的法律;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不适用于本次上诉裁决。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filed her petition in 2019, the relevant law then in existence governs this appellate adju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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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042026 日期:2025年2月20日

对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1 这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人获得。外国人可以投资于与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参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第610条,经Pub. L. No. 114-113(2015)第575条修订。

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新商业企业将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我们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按照8 C.F.R. § 204.6(j)(4)(i)的要求,申请必须证明在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的资本将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另见8 U.S.C. § 1153(b)(5)(A)(ii)。就表格 I-526 的审理和创造就业要求而言,8 C.F.R. § 204.6(j)(4)(i)(B)所述的两年期间被视为自表格 I-526 审理后六个月起算。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项目编纂于该法第203(b)(5)条,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由于申请人于2019年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审理。

原文第 2 页

根据8 C.F.R. § 204.6(i)(4)(i),为证明新商业企业将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申请必须附有:

(A) 由相关税务记录、表格 I-9 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针对十(10)名合格雇员,如果此类雇员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被雇用;或

(B) 一份综合商业计划的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在未来两年内将产生少于十(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包括大致日期,以及此类雇员将被雇用的时间。

申请无须证明新商业企业已经创造了10个合格雇员的全职职位。但是,在职位尚未创造的情况下,申请必须包括一份综合商业计划,证明在未来两年内需要至少10名合格雇员。Matter of Ho 解释称,综合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以使用户能够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论。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然而,单纯的结论性主张并不能使用户确定创造就业预测是否比充满希望的猜测更可靠。Id. 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Id.

在区域中心内投资新商业企业的申请人可以依赖经济方法来证明该投资将因对新商业企业的投资而创造间接就业,但此类方法必须合理。参见Pub. L. No. 102-395;8 C.F.R. §§ 204.6(e), (j)(4)(iii), (m)(7)(ii)。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使用户能够确定所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

间接就业是指在新商业企业之外持有、但因新商业企业而创造的职位。参见一般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G.2(D)(4),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例如,间接就业包括但不限于创造就业实体(JCE)(当JCE不是NCE时)的雇员所持有的职位,以及新商业企业或JCE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或服务生产商的雇员所持有的职位。Id.

申请人主张基于对 依据移民投资者项目的投资而具备资格。2 在其申请第6页,申请人表示她已向

I该NCE投资了$500,000 3。根据日期为2017年10月的更新版保密发行备忘录,该NCE拟从18名移民投资者处汇集最多$9,000,000,以资助收购和开发位于I

I亚利桑那州的一处房地产地块。该NCE打算开发和建造两个社区,

I

I位于一座山上的两块相邻地块。

将建在山顶,将设有17套豪华住宅。

将建在斜坡下部,将设有36套豪华住宅。

2

是USCIS指定参与EB-5项目的区域中心。参见8 C.F.R. § 204.6(e)(定义“区域中心”)。 3 申请人表示该项目位于TEA,因此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下调至$500,000。参见8 C.F.R. § 204.6(f)(2) (2019)。

原文第 3 页

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对该NCE的$500,000投资将按照8 C.F.R. § 204.6(j)(4)的要求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审理主任得出结论认为该项目“严重延迟且严重资金不足”,并简要解释称申请人未证明该NCE拥有推进其开发和建造两个住宅社区计划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批准以及融资。审理主任还表示,其关于创造就业要求的不利认定部分基于“开源检索”。4 然而,该决定未指明这些来源,且记录中缺少审理主任可能审查过的任何开源材料的副本。如果一项决定将对申请人不利,且基于USCIS考虑而申请人不知情的贬损性信息,则必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申请人这一事实并提供反驳该信息的机会。8 C.F.R. § 103.2(b)(16)(i)。

为确保公平和完整地审议我们面前的程序,程序记录必须包含所有已考虑证据的副本。审理主任负有责任确保记录完整,并包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以及审理主任在作出决定时考虑的任何其他证据。参见8 C.F.R. § 103.2(b)(1);cf. Matter of Gibson, 16 I&N Dec. 58, 59 (BIA 1976)。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在审查整个记录(包括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和上诉时提交的额外证据)并作出新决定之前,查明并纳入可能被无意中从程序记录中遗漏的任何文件。如果审理主任无法以缺失材料补充记录,且决定将部分基于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则其应发出新的NOID,给予申请人合理的回应机会。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该新决定,如果不予支持,应按照8 C.F.R. § 103.3(a)(1)(i)的要求,包括对证据足够详细和实质性的分析,以解释拒绝的具体理由。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4 尽管审理主任在拒绝意向通知(NOID)中指明并提供了开源信息的链接,但这些信息的副本未被纳入记录。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2-2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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