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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019097 日期:2025年2月20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I-956,区域中心指定申请
1992年,国会设立了EB-5区域中心项目,旨在通过外国投资于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商业企业,促进美国的经济增长。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拨款法》”)第610条,Pub. L. No. 102-395,106 Stat. 1828,1874(2022年废止)。2022年3月,《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废止了《拨款法》,并将经过实质性改革的EB-5区域中心项目编纂于《移民与国籍法》(“《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
2014年8月,USCIS根据现已废止的《拨款法》指定上诉人参与EB-5区域中心项目。2022年12月,上诉人提交了区域中心指定申请(表格I-956)以及关于其负责人参与区域中心项目人员良好品行的表格(表格I-956H),寻求根据《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获得区域中心指定。见《法》第203(b)(5)条。2023年6月,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签发了补件通知(RFE),指出“USCIS记录[表明]可能参与[上诉人]所有权和/或管理的其他人员”,并要求提供有关这些个人的材料。见《法》第203(b)(5)(H)(i)条。随后,主任以上诉人未及时回应RFE为由,将表格I-956申请作为放弃处理予以拒绝。见8 C.F.R. § 103.2(b)(8)(iv)、(13)(i)。上诉人对主任的决定提出上诉。见《法》第203(b)(5)(P)(i)(I)条(讨论《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下的行政上诉审查)。
在上诉中,上诉人“对因疏忽延迟回应[表格]I-956 RFE所造成的任何不便表示歉意”,但声称其无需提供RFE所要求的证据。具体而言,上诉人主张,尽管RFE要求提供与上诉人、关联新商业企业或附属创造就业实体有关的个人的额外证据,包括表格I-956H,但上诉人的负责人是“[上诉人]的唯一所有者和管理成员”,并对“EB-5资金的使用拥有绝对和完整的决策权……”。见《法》第203(b)(5)(H)(i)条。上诉人辩称,因此其无需提交RFE中提及的证据。在上诉中,上诉人提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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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文件,包括其负责人的声明以及有关上诉人已赞助的EB-5项目的材料。
基于以下理由,我们将此事发回主任并作出新决定。第一,主任尚未有机会考虑上诉人关于其已根据《法》第203(b)(5)(H)(i)条提供了所需文件的主张。第二,主任尚未有机会审查上诉人在上诉中提交的文件,上诉人声称这些文件支持其主张。最后,在拒绝表格I-956申请时,主任未具体说明USCIS记录中哪些内容表明其他个人可能受《法》第203(b)(5)(H)(i)条报告要求的约束。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将此事发回主任
命令: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