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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590427 日期:2025年2月20日
对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且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人。外国人可以投资于与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参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和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第610条,经Pub. L. No. 114-113(2015)第575条修订。
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新商业企业将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此事现因上诉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按照8 C.F.R. § 204.6(j)(4)(i)的要求,申请必须证明在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资本将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另见8 U.S.C. § 1153(b)(5)(A)(ii)。就表格 I-526 审理和创造就业要求而言,8 C.F.R. § 204.6(j)(4)(i)(B)所述两年期间视为自表格 I-526 审理后六个月起算。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项目编纂于该法第203(b)(5)条,并新增重要的诚信条款。由于申请人于2019年提交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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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8 C.F.R. § 204.6(j)(4)(i),为证明新商业企业将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申请必须附有:
(A) 由十(10)名合格雇员的相关税务记录、表格 I-9 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材料,前提是此类雇员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受雇;或
(B) 一份综合商业计划的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未来两年内将需要少于十(10)名合格雇员,包括大致日期,以及此类雇员将于何时受雇。
申请无须证明新商业企业已经创造了10个合格雇员的全职职位。但是,如果尚未创造这些职位,申请必须包括一份综合商业计划,证明未来两年内需要至少10名合格雇员。Matter of Ho 解释称,综合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使使用者能够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断。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然而,仅凭结论性主张不能使使用者确定创造就业预测是否比充满希望的推测更可靠。Id. 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Id.
在区域中心内投资于新商业企业的申请人可以依赖经济方法来证明该投资将因对新商业企业的投资而创造间接就业,但此类方法必须合理。参见Pub. L. No. 102-395;8 C.F.R. §§ 204.6(e), (j)(4)(iii), (m)(7)(ii)。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使使用者能够确定所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
间接就业是指在新商业企业之外持有、但因新商业企业而创造的职位。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G.2(D)(4),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例如,间接就业包括但不限于创造就业实体(JCE)(当JCE不是NCE时)的雇员所持有的职位,以及新商业企业或JCE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或服务生产商的雇员所持有的职位。Id.
申请人主张基于对 的投资而具备资格,依据移民投资者项目。2 在其申请第6页,申请人表示她已向 I I 即新商业企业投资500,000美元。3 根据日期为2017年10月的更新版保密发行备忘录,新商业企业拟从18名移民投资者处汇集最多9,000,000美元,用于资助收购和开发位于l 亚利桑那州的一宗房地产。新商业企业打算开发和建造两个社区, I I 位于山坡上两块相邻地块。 将建在山顶,设有17套豪华住宅。 将建在坡地下部,设有36套豪华住宅。
2 是USCIS指定参与EB-5项目的区域中心。参见8 C.F.R. § 204.6(e)(定义“区域中心”)。 3 申请人表示该项目位于目标就业区(TEA),因此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美元下调至500,000美元。参见8 C.F.R. § 204.6(f)(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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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对新商业企业的500,000美元投资将按照8 C.F.R. § 204.6(j)(4)的要求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审理主任得出结论称,该项目“严重延迟且严重资金不足”,并简要解释称,申请人未证明新商业企业拥有推进其开发和建造两个住宅社区计划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批准以及融资。审理主任还表示,其关于创造就业要求的不利认定部分基于“开源检索”。4 但是,该决定未指明这些来源,且记录中缺少审理主任可能审查过的任何开源材料的副本。如果决定将对申请人不利,且基于USCIS考虑、申请人并不知悉的贬损性信息,则必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申请人这一事实并给予其反驳该信息的机会。8 C.F.R. § 103.2(b)(16)(i)。
为确保公平、完整地审议本办公室面前的程序,程序记录必须包含所考虑的所有证据的副本。审理主任负有责任确保记录完整,并包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以及审理主任在作出决定时考虑的任何其他证据。参见8 C.F.R. § 103.2(b)(1);cf. Matter of Gibson, 16 I&N Dec. 58, 59 (BIA 1976)。因此,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在审查整个记录(包括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和上诉时提交的额外证据)并作出新决定之前,查明并纳入可能被无意中遗漏于程序记录之外的任何文件。如果审理主任无法以缺失材料补充记录,且决定将部分基于申请人未提交的材料,则其应发出新的NOID,给予申请人合理的回应机会。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该新决定如不利,应按照8 C.F.R. § 103.3(a)(1)(i)的要求,包含对证据足够详细和实质性的分析,以解释拒绝的具体理由。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4 尽管审理主任在拒绝意向通知(NOID)中指明了开源信息并提供了链接,但这些信息的副本未被纳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