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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237879 日期:2025年2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Director)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以及随后提交的两份复议动议。1 现本事项再次提交我们面前,系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根据法规,我们对动议的审查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对于不满足相关动议要求的任何动议,我们必须予以驳回。8 C.F.R. § 103.5(a)(4)。经审查,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动议。
一、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对动议所提问题具有实质性、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该程序包括原始申请及任何后续动议或上诉。重申此前已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已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提交“新事实”。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其商业计划副本、文章、银行对账单、其会计师的信函以及与他的公司相关的其他文件,以进一步支持其主张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虽然其中部分文件本身是记录中的新
1 申请人于2023年5月提交了一份上诉(第一次上诉),我们予以简易驳回。申请人在提交第一次上诉后约一周提交了另一份上诉(第二次上诉),我们对其发出了单独的实体决定。申请人此前提交的两份复议动议均以第一次上诉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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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但申请人并未提出新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其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
如上所述,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我们仅在涉及我们最新决定的范围内考虑新证据,在本案中即为我们驳回其复议动议的决定。由于申请人未能确立与我们最近决定相关、足以支持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其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
二、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的目的是表明最近先前决定中的错误,而非重新审理该申请。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复议动议亦不得用于提出本可在程序早期提出的法律论点。同上。
在动议中,申请人并未主张我们驳回其复议动议的最后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或我们的决定基于该决定时的记录是错误的。相反,他继续主张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指称审理主任否决其基础申请存在错误。然而,这并非今日提交我们面前的决定。再次强调,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在本案中即为其最后的复议动议。8 C.F.R. § 103.5(a)(1)(i), (ii)。由于申请人未主张、更未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
三、结论
申请人未能就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的先前决定显示正当理由。由于本动议不满足适用的法规要求,我们必须予以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