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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214629 日期:2025年2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及随后的动议。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本办公室先前决定的正确性,并主张我们未适当考虑其提交的用以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证据。他声称其事业通过其与MCA和V4的合作,提供了重大经济影响、与美国国家利益的战略契合、对该领域的更广泛影响、个人和社区贡献以及其他益处。申请人还主张,我们误解了经济影响的范围,低估了美国-巴西贸易的国家相关性,并忽视了更广泛影响和社区参与的证据。此外,他为支持该动议提供了额外文件,但未解释这些信息如何表明本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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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是对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的重新争辩。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申请人未能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我们不会对申请重新进行全新审理,因此,基础申请仍被驳回,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