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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1-C-E-, INC. 案 日期:2017年2月2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电气承包商,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低压系统安装工。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3)(A)(i) 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 2 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由于所提供职位不要求至少 2 年的最低经验,劳工证不支持技术工人的移民分类。
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主张该职位确实符合技术工人职位的资格。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A. 基于就业的移民申请程序概述
美国雇主可以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这是一个三部分程序。首先,雇主必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 ETA 表格 9089,永久就业劳工证申请(劳工证),以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从事受益人将受雇的所提供职位,并且受益人的就业不会“对美国同类受雇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该法》第 212(a)(5)(A)(i) 条。劳工证被 DOL 接受处理的日期确立优先日期,该日期决定受益人何时有签证可用以调整为合法永久身份。参见 8 C.F.R. § 204.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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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并附上经批准的劳工证。为证明资格,申请人必须确立受益人符合 DOL 认证的所提供职位的要求,并且受益人符合所请求分类的资格。申请人还必须证明所提供职位支持所请求的分类,并且该职位在其他方面符合所请求分类的资格,包括确立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第三,如果 USCIS 批准表格 I-140 且基于优先日期有签证可用,受益人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
B. 技术工人分类
《该法》第 203(b)(3)(A)(i) 条,8 U.S.C. § 1153(b)(3)(A)(i),将“技术工人”定义为“在根据本款申请分类时能够从事技术劳动(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非临时性质、且美国没有合格工人可用的合格移民”。
8 C.F.R. § 204.5(l)(3)(ii)(B) 的规定如下:
如果申请是针对技术工人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该外籍人士符合个别劳工证的教育、培训或经验要求以及任何其他要求,符合 Schedule A 指定的要求,或符合劳动力市场信息试点计划职业指定的要求。该分类的最低要求是至少两年的培训或经验。
二、分析
上诉中的争议问题是劳工证上描述的所提供职位是否支持技术工人分类。劳工证表明所提供职位具有以下最低要求:
H.4. 教育:其他。 H.4-A. 如果第 4 题中指明“其他”,请具体说明所需教育:“职业高中”。 H.4-B. 专业领域:“电工技术或任何相关领域”。 H.5. 培训:不要求。 H.6. 所提供职位的经验:不要求。 H.7. 替代专业领域:不接受。 H.8. 是否有可接受的教育和经验替代组合:是。 H.8-A. 如果是,请具体说明所需的替代教育水平:无。 H.8-C. 如适用,请指明第 8 题中可接受的经验年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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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9. 国外同等教育:接受。 H.10. 替代职业的经验:不接受。 H.14. 特定技能或其他要求:留空。
如上所述,劳工证 H.4 部分规定受益人必须完成职业高中,专业领域为电工技术或任何相关领域。H.8 部分规定 2 年相关经验可作为“教育和经验的替代组合”接受。
8 C.F.R. § 204.5(l)(2) 的规定指出,技术工人职位是“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争议问题是,完成专业领域为电工技术或任何相关领域的职业高中的要求是否构成至少 2 年培训或经验的要求,以证明劳工证的最低条款支持技术工人分类。我们注意到 8 C.F.R. § 204.5(l)(2) 的规定指出,“相关高等教育可被视为本条款所指的培训。”法规不允许中等教育同样作为惯例被视为培训。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所要求中等教育的职业性质应被视为培训。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完成职业性质的中等教育将包括 2 年的“培训”。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引用了 O*NET 的 Job Zone 描述,O*NET 是 DOL 目前使用的职业分类系统。1 O*NET 纳入了标准职业分类(SOC)系统,该系统旨在涵盖美国的所有职业。参见 Standard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http://www.bls.gov/soc/socguide.htm。记录显示 DOL 将所提供职位归类为 Job Zone Three 职业。申请人提交了 O*NET Online 的 Job Zones 概述,其中在 Job Zone Three 下指出,“这些职业中的员工通常需要一到两年的培训,涉及在职经验和有经验工人的非正式培训。”首先,我们注意到该陈述允许 Job Zone Three 职业具有少于 2 年的经验,这并不能确立申请人关于所提供职位类型要求至少 2 年培训或经验的主张。其次,O*NET 陈述的是归类于特定 Job Zone 的职位的一般要求,但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劳工证的具体条款是否允许少于 2 年的培训或经验。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审查受益人的教育将确立受益人通过完成职业中等教育获得了至少 2 年的培训。然而,问题不是受益人是否有 2 年的培训,而是该职位如劳工证所述是否要求至少 2 年的培训或经验。
1 位于 http://online.onetcenter.org,O*NET 被描述为“全国主要的职业信息来源,提供关于工人和职业的关键属性和特征的全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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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申请人还引用了 Hoosier Care, Inc. v. Chertoff, 482 F.3d 987(第七巡回法院 2007 年),其前提是“根据 8 C.F.R. § 204.5(l)(4),是由雇主设定经 DOL 认证验证的要求。”然而,Hoosier Care 代表的是对什么构成“相关”高等教育以及是否可根据技术工人法规将其视为培训的有限解释。在此,我们并非考虑高等教育的相关性以使其可被视为培训,因此,申请人对该案的依赖不当。我们进一步强调,由 USCIS 决定所提供职位是否符合所请求的优先分类资格。参见 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2-1013(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 1983 年);另参见 K.R.K. Irvine, Inc. v. Landon, 699 F.2d 1006, 1008(第九巡回法院 1983 年);Tongatapu Woodcraft Hawaii, Ltd. v. Feldman, 736 F.2d 1305, 1309(第九巡回法院 1984 年)。
证明劳工证要求至少2年培训或经验是申请人的责任。在此,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虽然职业高中可能包含2年职业培训,但申请人并未证明完成职业高中必然要求完成相关法规所定义的2年培训。换言之,仅凭劳工证载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符合技术工人定义的要求是不够的。劳工证的条款必须明确要求至少2年培训或经验。在此,由于允许仅完成职业中学(其可能不包含至少2年培训)的个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申请人未能证明所提供职位要求2年培训或经验。因此,劳工证不支持所请求的技术工人分类。
III. 结论
总之,我们认定劳工证的条款不支持技术工人分类。在签证申请程序中,证明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是申请人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在此,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I-C-E-. Inc., ID# 122801 (AAO Feb. 2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