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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总经理/创业者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2月21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特殊能力——学历标准、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标准、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标准、特殊能力——认可与重大贡献标准、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
不成立 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特殊能力——学历标准、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标准、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标准、特殊能力——认可与重大贡献标准、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者资格,因而不符合EB-2分类;国家利益豁免因缺乏基础资格而未作实质审理。上诉驳回不构成对Dhanasar三要素的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qualifies as a member of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i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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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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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餐厅经理身份提交I-140,寻求EB-2职业移民分类,主张自己属于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者,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原审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restaurant manag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nd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in the sciences, arts or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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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either of the two EB-2 classif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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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于2021年4月提交I-140,当时为一家汉堡连锁店总经理;初次提交时未主张商业领域特殊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At the time he filed the petition in April 2021, the Petitioner was the general manager of a hamburger franch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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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en he initially filed the petition, the Petitioner did not claim exceptional ability i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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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原审主任发出补件通知后,申请人在补件回复中首次主张商业领域特殊能力,声称满足学历、工作经验、专业协会会员资格和认可四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rst raised the issue after the Director issued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In the RFE response, the Petitioner claimed to satisfy four exceptional abilit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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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决定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两种EB-2分类中的任何一种,也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主任审查了全部六项特殊能力标准,认为仅工作经验与会员资格两项得到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either of the two EB-2 classif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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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to satisfy two of the criteria, relating to experience and member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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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上诉中不争辩高级学位问题,而主张学历和认可两项特殊能力标准得到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dispute thi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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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his evidence satisfies the criteria relating to degrees and recog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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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高级学位指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五年专业领域渐进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申请人须提交官方学术记录及现任或前任雇主信件,证明至少五年学士后渐进专业经验。8 C.F.R. § 204.5(k)(2)、(k)(3)(i)(B)。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主张学术高级学位,而主张其学士后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在美国拟从事的工作与体育教育及体育教学无关,因此未证明其持有拟从事领域的高级学位同等资格;主任未讨论拟从事职业是否符合“专业”的监管定义。

土耳其体育教育学士学位及成绩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学士学位,并主张其学士后经验等同于高级学位。
AAO 如何评价
AAO维持原审认定:该学位属于体育教育及体育教学领域,与拟从事领域不对应;成绩单未显示商业相关课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学位领域与拟从事领域不对应,且未证明学士后经验构成等同高级学位。
核对原文依据
Education and Sports Teaching Program" in Turkey in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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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cademic transcript in the record does not reflect business-related cours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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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上诉时未针对主任关于高级学位问题的理由提出实质争辩,反而错误声称主任已认可其高级学位资格;记录不支持该说法。由于申请人未回应主任所列理由,AAO认定其就该问题放弃上诉,原审的不利认定维持。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s intended employ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relate to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s teaching,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holds the equivalent of an advanced degree in his intended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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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the grounds cited by the Director related to the advance degree issue, we consider the Petitioner to have waived appeal on thi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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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学历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官方学术记录,显示申请人拥有与所主张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授予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8 C.F.R. § 204.5(k)(3)(ii)(A)。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体育教育学士学位帮助其发展商业组织与效率所需技能,因而满足学历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或解释该学位与其主张的商业领域特殊能力有何关联。

体育教育学士学位及成绩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术学位。
AAO 如何评价
AAO维持原审认定:学位属于体育教育领域,成绩单无商业课程,未显示与商业特殊能力领域的关联。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学位领域与主张的商业领域不对应,且无关联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ited his bachelor's degree in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s tea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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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cademic transcript in the record does not reflect business-related cours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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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提供的“销售与销售技巧”“时间管理”“有效领导与管理技能”等课程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接受过商业相关培训,可补充学历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课程由雇主而非学习机构提供,未提交官方学术记录,也未证明其等同于学术环境教育;上诉时申请人未再重复该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课程提供方不符合“学习机构”要求,无官方学术记录,未证明与学术教育可比。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courses, however, were offered by the Petitioner's employers, rather than institutions of learning as the regulations requ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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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意见:体育教育学位与商业领域之间缺乏关联说明;上诉中的概括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书面论证意见中的陈述不具证据分量。雇主提供的销售、时间管理、领导力课程由雇主而非学习机构开设,且无官方学术记录,不能等同于学术教育。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s detenn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or explain how, this degree relates to his area of claimed exceptional ability i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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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ments in a brief, motion, or Notice of Appeal are not evidence and thus are not entitled to any evidentiary w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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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现任或前任雇主信件,证明申请人在拟寻求分类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雇主信件须包含对个人所履行职责的具体描述。8 C.F.R. § 204.5(k)(3)(ii)(B)、(g)(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工作经验满足十年全职经验标准;原审主任曾认定几封雇主信件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几封雇主信件满足工作经验标准。

包含具体职责描述的雇主信件(三封)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相关职业中的工作职责和年限。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这三封符合职责描述要求,但合计覆盖不足三年半,远未达到十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覆盖年限不足十年。
核对原文依据
Those three letters account for less than three and a half years of employment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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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载明雇佣日期和职位名称的其他雇主信件

证明目的
补充证明工作年限。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信件除日期和职位外细节很少,且只有三封明确说明全职,合计六年八个月。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具体职责描述,且多数未明确全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ther letters provide few details apart from the dates of employment and the Petitioner's job title at each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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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会计关于其2004年4月至2011年6月拥有便利店的证明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为企业主的工作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未描述申请人在店职责,甚至未明确其实际在店工作;申请人简历中的自我职责描述无佐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无职责描述、无实际工作证明、无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One letter, from the Petitioner's accountant, attests to the Petitioner's ownership of a convenience store from April 2004 to June 2011, but does not describe his duties there or even specifically indicate that the Petitioner actually worked at the sh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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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不同意原审主任的结论:只有三封信包含规定的具体职责描述,而这三封仅覆盖不足三年半的工作经历;只有三封信明确说明全职,合计六年八个月。便利店老板的信来自会计,未描述职责,也未明确申请人在店工作;申请人简历中的自我描述无佐证。此外,申请人自述作为企业主经营自己业务的经验仅约七年,与在他人企业担任管理或监督职位不同。

核对原文依据
Those three letters account for less than three and a half years of employment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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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so, only three of the letters, accounting for six years and eight months of employment, specify that the experience was full-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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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more, the Petitioner claims only about seven years of experience as an entrepreneur, running his own business as opposed to holding a managerial or supervisory position at a business owned by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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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补件回复中主张其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满足该标准;原审主任曾认定满足。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未经进一步讨论即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的监管要求。

协会会员证书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证书之外无任何关于协会性质、会员专业构成的资料;且入会时间处于申请人失业期间,显示入会与就业无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该协会为专业协会、会员为监管定义的专业人士,且入会与就业无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Also, the certificates indicate that the Petitioner joined the D in March 2019, at a time when the Petitioner acknowledges that he was unemploy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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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不同意原审主任的结论:除证书外,申请人未提交关于该协会的任何信息或证据,未证明其为专业协会,也未证明会员属于8 C.F.R. § 204.5(k)(2)定义的专业人士。申请人主张的特殊能力领域是总经理与运营经理及企业家,而非相关的市场营销领域。证书显示其2019年3月入会,当时申请人承认失业,雇主信件和简历显示当年1月至10月存在空档,因此入会似乎并非以就业为条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without further discus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meets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for this criterion. We disagree with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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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l lis a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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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认可与重大贡献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申请人成就及对行业或领域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法规使用“and”,须同时满足成就认可与重大贡献两项要求。8 C.F.R. § 204.5(k)(3)(ii)(F);Matter of Echeverria, 25 I&N Dec. 512, 518 (BIA 201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三封信证明其满足认可标准;上诉中称其培养了良好关系、提升了沟通技巧并在信息技术领域维持专业管理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这些信件未能描述申请人的具体成就及对餐饮服务行业或类似创业活动的重大贡献。

业主协会主席的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社区认可,当选业主协会董事。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竞选陈述商业经验并当选不构成对行业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未证明投票成员属于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写信人未以市议会身份写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认可对象与行业贡献不对应,认可来源不符合法规类别。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described his business experience when he campaigned for the position of HOA manag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is election constitutes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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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连锁店经理的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开发新库存系统,对企业作出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未说明库存系统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记录也未显示系统在该加盟店之外实施。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贡献范围限于单一门店,未达到行业或领域层面。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that the system has been implemented anywhere outside of this one franchise 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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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连锁店所有者的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任职后销售额和利润增长。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所有者未指出任何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仅证明单店经营表现,未证明行业层面重大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wner stated that sales and profitability increased after the Petitioner began working at the restaurant as a manager, but the owner did not identify any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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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逐封分析:业主协会主席的信仅说明申请人竞选并当选业主协会董事,未证明这是对行业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也未证明投票成员属于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写信人虽为市议员,但未以市议会名义或身份写信。汉堡连锁店经理的信称申请人开发新库存系统使企业稳定库存控制,但未说明该系统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记录也未显示该系统在该加盟店之外实施。连锁店所有者的信称销售额和利润上升,但未指出任何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上诉中申请人称在信息技术领域有表现,但其并不在信息技术领域工作,也未解释个人成功如何构成对餐饮管理领域的重大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As such, materials that identify an individual's achievements but not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cannot suffice to satisfy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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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work in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field," and he does not explain how his personal success and career performance amount to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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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即使满足至少三项初始标准,也不当然确立特殊能力资格;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整体证据是否显示申请人拥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知识。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整体记录证明其在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两种EB-2分类。

整体记录(雇主信件、简历、证书等)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整体上具有显著高于同行的专业知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记录显示申请人有餐厅经理和企业家经验,但具体细节很少,且缺乏比较基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申请人自身工作及同行工作的充分证据,无法进行高于通常水平的比较。
核对原文依据
Without sufficient evidence regarding the Petitioner's own work and that of others,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possesses a degree of expertise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rdinarily encount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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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始标准,AAO认为无需进行Kazarian式最终实质审查;但AAO仍指出整体记录也不支持特殊能力认定:记录对申请人作为餐厅经理和企业家的经验缺乏具体细节,也未建立可比较的领域基准,无法证明其专业知识显著高于餐饮服务业的企业家或总经理通常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his burden of proof to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he initial criteria at 8 C.F.R. § 204.5(k)(3)(ii), we need not provide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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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also not established a sufficient baseline against which to compare his expertise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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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先证明符合基础EB-2分类资格,然后依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的三要素证明应获自由裁量的职位邀请要求豁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由于申请不能在没有基础EB-2资格认定的情况下获批,故保留对Dhanasar框架下国家利益豁免主张的讨论,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 cannot be approved without an underlying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EB-2 classification, we will reserve discussion ofthe Petition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claim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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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高级学位问题时,可对照原审拒绝通知中关于学位领域与拟从事领域不对应的理由,以及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实际回应了这些理由;AAO以未争辩为由认定放弃,而非重新评价学位等同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addressed, and has not overcome, the stated grounds for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工作经验标准时,可逐封比对雇主信件是否同时包含具体职责描述和全职说明;AAO以三封含职责描述的信合计不足三年半、三封明确全职的信合计六年八个月为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ose three letters account for less than three and a half years of employment experi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会员资格标准时,可查看协会证书之外是否有关于协会性质及会员专业构成的材料,以及入会时间与就业空档的对应关系;AAO据此否定该标准,与原审主任的肯定结论相反。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l lis a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认可标准时,可分别查看三封信是否指向行业或领域层面的重大贡献,以及写信人是否以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身份出具;单店经营改善本身未被认定为行业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materials that identify an individual's achievements but not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cannot su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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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国家利益豁免部分仅为保留讨论,AAO未依Dhanasar三要素作实质认定;本案结论不构成对该豁免要素的实体判断。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reserve discussion ofthe Petition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claim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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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769653 日期:2024年2月2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餐厅经理,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豁免附属于该EB-2移民类别的职位邀请要求。见该法第203(b)(2)(B)(i)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在符合国家利益时,酌情批准此项对所需职位邀请要求(因而对劳工证要求)的豁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两种EB-2分类中的任何一种。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理(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理,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所依据的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B)(i)条。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晋升的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专业”定义为该法第101(a)(32)条,8 U.S.C. § 1101(a)(32)所列的职业,1 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8 C.F.R. § 204.5(k)(2)。

1 所列职业为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师、外科医生及某些机构的教师。

原文第 2 页

特殊能力是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水平。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2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USCIS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整体证据是否表明该个人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水平。

一旦申请人证明符合EB-2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在国家利益”下酌情豁免职位邀请要求。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该法及相关法规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USCIS可酌情3批准国家利益豁免,若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高级学位专业人士

申请人在其祖国土耳其于1990年获得体育教育学士学位,并称其随后在各公司从事销售、营销和管理工作直至2002年。2004年至2011年,申请人在土耳其拥有一家便利店。自2012年起,申请人作为E-1非移民条约贸易商的配偶,大部分时间在佛罗里达州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申请人于2012年至2013年在一家地中海餐厅担任值班经理,2013年至2019年在一家拥有多家零售餐厅的公司担任主管,2019年至2020年在一家披萨连锁店担任总经理。在2021年4月提交申请时,申请人为一家汉堡连锁店的总经理。

提交申请时,申请人主张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符合资格。申请人未主张在学术上获得高级学位,但声称其学士后工作经验根据8 C.F.R. § 204.5(k)(2)等同于硕士学位。为证明此等同性,申请人必须提交显示外籍人士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官方学术记录,以及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显示该外籍人士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至少五年逐步晋升的学士后经验的信函。8 C.F.R. § 204.5(k)(3)(i)(B)。

审理主任未处理申请人的拟从事职业是否符合法规对专业的定义这一问题。申请人在土耳其获得了“体育

2 若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3 另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一致,认定USCIS批准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原文第 3 页

1990年在土耳其的“教育与体育教学项目”。由于申请人拟在美国从事的工作与体育和运动教学无关,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持有拟从事领域相当于高级学位的学历。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对该认定提出异议。相反,申请人错误地称审理主任“同意上诉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4 记录不支持这一说法;审理主任说明了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的理由。

由于申请人未处理审理主任就高级学位问题所引述的理由,本办公室认为申请人已就此问题放弃上诉。5 申请人未处理、也未推翻审理主任认定所陈述的理由。

三、特殊能力

为证明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符合资格,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8 C.F.R. § 204.5(k)(3)(ii)所列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概述如下:

(A) 与所主张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术学位; (B) 在该职业中十年全职经验; (C) 该专业或职业的执照或认证; (D) 证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报酬; (E)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以及 (F) 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若个人满足至少三项法规标准,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表明具有显著高于该个人所在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水平。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清点文件,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予以考虑)。另一般性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4 为申请人撰写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的此一及其他错误引用表明,该书面论证意见至少部分源自为另一名申请人撰写的较早书面论证意见。 5 见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指出当提交方未对不利决定中所处理的问题提出上诉时,该问题即被放弃);另见 Sepulveda v. U.S. Att'y Gen., 401 F.3d 1226, 1228 n.2 (11th Cir. 2005);Hristov v. Roark, No. 09-CV-27312011, 2011 WL 4711885 at *1, 9 (E.D.N.Y. Sept. 30, 2011)(认定原告的请求因其未向AAO上诉提出而视为放弃);Desravines v. U.S. Att'y Gen., 343 F. App'x 433, 435 (11th Cir. 2009)(表明书面论证意见的论证部分仅附带提及而无实质论证,不足以在上诉中提出该理由)。当上诉人未能适当质疑审理主任据以作出结论的一项或多项理由时,提交方已放弃对该理由或多项理由的任何质疑,因此不利认定将予维持。见 Sapuppo v. Allstate Floridian Ins. Co., 739 F.3d 678, 680 (11th Cir. 2014);United States v. Cooper, No. 17-11548, 2019 WL 2414405, at *3 (11th Cir. June 1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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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初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并未主张在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申请人是在审理主任签发补件通知(RFE)之后才首次提出该问题。在补件通知回复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四项特殊能力标准,涉及:(1)学历;(2)经验;(3)专业协会会员资格;以及(4)认可。

在驳回通知中,审理主任论述了全部六项标准,尽管申请人仅主张满足其中四项。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满足其中两项标准,即经验与会员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证据满足涉及学历与认可的标准。

如下文所述,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其所主张的任何一项标准的监管要求。

显示外籍人士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来自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

申请人援引其体育教育与运动教学专业的学士学位。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证明该学位与其所主张的商业特殊能力领域相关,亦未解释其如何相关。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学位“帮助他培养了必要的商业组织与效率技能”。这一笼统且缺乏支持的主张不能推翻审理主任的认定。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参见,例如,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案卷中的学业成绩单未反映与商业相关的课程。

申请人对补件通知的回复还包括一些信函,显示其参加过诸如“销售与销售技巧”、“时间管理”和“有效领导与管理技能”等课程。然而,这些课程由其雇主提供,而非监管规定所要求的由教育机构提供。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这些课程的官方学术记录,亦未证明这些课程可与学术环境中的教育相媲美。在上诉中,申请人未重复其先前的论点,即该雇主主导的培训等同于学术学位。

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以满足该标准的要求。

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信函形式的证据,显示外籍人士在其被寻求的職業中拥有至少十年的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审理主任认定,来自若干雇主的信函满足该标准的要求。但记录所需就业经验的雇主信函必须包含对个人所履行职责的具体描述。8 C.F.R. § 204.5(g)(1)。申请人提交了若干封据称由现任和前任雇主出具的信函,但其中仅有三封信函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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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要求的对履行职责的具体描述。该三封信函所对应的就业经验不足三年半。

其他信函除就业日期和申请人在各职位的职务名称外,几乎未提供任何细节。此外,仅有三封信函(对应六年零八个月的就业)明确说明该经验为全职。一封来自申请人会计师的信函证明申请人自2004年4月至2011年6月拥有一家便利店,但未描述其在该店的职责,甚至未具体表明申请人实际在该店工作。在案卷的其他部分,例如其简历中,申请人自行描述了其在便利店的职责,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因此未履行其举证责任。

此外,申请人仅主张约七年的企业家经验,即经营自己的企业,而非在他人拥有的企业担任管理或监督职位。

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以满足该标准的要求。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证书副本显示申请人是_______________的会员。审理主任未经进一步论述即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的监管要求。我们不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6

除证书外,申请人未提交关于该_______________的任何信息或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证明该_______________是专业协会。申请人未表明该协会的会员是8 C.F.R. § 204.5(k)(2)所定义的专业人士。此外,申请人主张的是作为总经理与运营经理以及企业家的特殊能力,而非在相关但不同的市场营销领域。另外,证书显示申请人于2019年3月加入该_______________,而申请人承认当时其处于失业状态;雇主信函及其本人简历显示该年1月至10月之间存在空档。因此,其被该_______________接纳似乎完全不取决于就业,更不用说取决于与市场营销相关的专业就业。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满足该监管标准的要求。

由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出具的、对行业或领域作出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的证据。8 C.F.R. § 204.5(k)(3)(ii)(F)。

6 我们注意到,在上诉中,申请人错误地陈述审理主任认定“该标准未被满足”,但申请人并未主张审理主任得出该结论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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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监管规定的措辞要求“对行业或领域作出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的证据”。因此,仅表明个人成就但未表明对行业或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材料不足以满足监管要求。参见 Matter of Echeverria, 25 I&N Dec. 512, 518 (BIA 2011)(认定在一系列监管要求中使用连词“和”是“明确表明”一个人“必须满足[所列]每一项要求”)。

申请人指认为涉及该标准的证据包括三封信函。第一封信函来自申请人所在社区业主协会(HOA)的主席。该人士声称,在业主协会选举之前,申请人“展示了一份演示文稿,[并]在其简历之外[说明]他将如何对社区有用。结果,他获得了最高票数……并成为业主协会的主任。”尽管申请人在竞选业主协会经理职位时描述了其商业经验,但申请人未证明其当选构成对行业或领域作出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此外,申请人未表明业主协会的投票会员是监管规定所要求的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案卷材料显示,该信函作者现在是或曾经是当地市议会的成员,但她并未声称代表市议会或以市议会成员身份写信。因此,该信函不是来自政府实体的认可。

第二封信函来自申请人于2021年1月开始工作的汉堡连锁店的一位经理。该经理表示,申请人“开发了一套全新的库存系统”,使企业“稳定了库存控制”。该经理未主张亦未解释该库存系统如何是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案卷未显示该系统已在该一家连锁店地点之外的任何地方实施。

第三封信函来自同一汉堡连锁店的店主。店主表示,在申请人开始在该餐厅担任经理后,销售额和盈利能力有所增加,但店主未指出对行业或领域的任何重大贡献。

审理主任认定,“这些信函未能描述申请人的具体成就以及对餐饮服务行业或类似创业活动的重大贡献。”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其满足该标准,因为“他在信息技术领域内不同的地理环境和跨国团队中培养了良好的人际关系,提升了沟通技巧,并保持了专业管理标准。”申请人并非在“信息技术领域”工作,且其未解释其个人成功和职业表现如何构成对信息技术或餐厅管理领域的重大贡献。

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以满足该标准的监管要求。

由于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以满足8 C.F.R. § 204.5(k)(3)(ii)中至少三项初始标准,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案(596 F.3d at 1119-20)中所述类型的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综合案卷记录并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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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出申请人已如其所称在作为总经理和运营经理及企业家的商业领域确立了特殊才能这一结论。提交的证据表明,申请人既有作为餐厅经理的经验,也有单独作为企业家的经验,但案卷中关于该等经验的具体细节甚少。申请人亦未确立足够的基准,用以比较其在该领域的专长。在缺乏关于申请人本人工作及他人工作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案卷不能证明申请人所具备的专长程度显著高于食品服务行业中企业家或总经理和运营经理通常所具有的水平。

由于若不首先认定申请人符合EB-2分类资格,申请即无法获批,我们将保留对申请人在Dhanasar框架下提出的国家利益豁免主张的讨论。7

IV.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资格,或作为商业领域特殊才能个人的资格。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其符合EB-2分类的资格。在缺乏该等表明的情况下,申请人不能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驳回上诉。

裁定:上诉被驳回。

7 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并非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2-2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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