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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897795 日期:2025年2月2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首席执行官(CEO),寻求就业第二优先(EB-2)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和/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其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因其未能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被拒绝。现本事项基于第二次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等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商业计划书和推荐信。通过其书面论证意见和支持文件,申请人强调了其拟议事业的重要性,并主张其将产生重大经济影响。申请人声称其事业有潜力为经济弱势地区创造数百万美元。申请人还强调其在人工智能和客户服务领域的创新,并表示其技术将惠及公司和客户,同时有助于欺诈预防和检测。如上所述,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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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我们仅在新证据与我们最新驳回上诉的决定相关的范围内予以考虑。在此,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可被解释为“新事实”的证据或论点,即先前无法获得或无法发现、用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存在错误的事实。
同样,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尽管我们保留了对第二和第三项要件的讨论,但我们解释了申请人为何未能满足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所设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具体事业将对其领域、美国经济或社会福利产生更广泛的影响。我们在考虑国家重要性时,关注点不在于行业本身;相反,我们关注“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Id. at 889。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我们考虑其潜在预期影响。Id. 在 Dhanasar 中,我们进一步指出,“我们寻找[拟议事业]的更广泛影响”,并且“[一]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Id. 我们还指出,“一项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具有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Id. at 890。正如审理主任所指出的,并在我们先前决定中确认的,记录未显示申请人的具体拟议事业的影响足以超越其客户和其选择合作的企业,以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影响其领域、美国经济或社会福利。尽管我们认可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和附加文件,但申请人未确立与我们的上诉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不足以支持重新开案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解释我们如何错误地驳回了其上诉。申请人也未解释我们的上诉决定如何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我们的决定如何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在动议中,申请人旨在处理和澄清其案件的关键方面,特别是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申请人的提交未确立我们的上诉决定存在任何错误,因其仅重申了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考虑并认定不具说服力的论点。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此外,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复议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尽管申请人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确立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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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先前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等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申请人的上诉因此仍被驳回,其基础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