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以品牌顾问兼首席执行官身份提交I-140,请求按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并同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免除该分类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审理主任拒绝该申请,但未先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基础EB-2资格,即直接进行Dhanasar分析。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初次拒绝申请。申请人不服,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AAO进行重新审查,认为审理主任的决定不足以供复审,因而撤销原决定并发回重审;本次裁决未处理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标准。
争议标准
核心门槛是申请人是否属于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备特殊能力的个人,这是国家利益豁免案件的前置认定。AAO指出,审理主任在补证请求中错误描述了申请人主张的资格类别,且拒绝决定未说明是否已认定基础EB-2资格。
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初次提交时主张自己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审理主任发出补证请求,却按特殊能力标准要求补证,未回应或承认申请人的高级学位主张。申请人指出该错误,重申高级学位资格,同时按主任要求补充了特殊能力方面的证据。
AAO 认定
AAO认定,审理主任的决定未说明是否认定申请人具备基础EB-2资格,也未分析支持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资格的证据,因此记录不足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EB-2分类。AAO对案件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
裁决结果
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作出包含基础EB-2资格结论及证据分析的新决定;审理主任可要求其认为相关的补充证据。
适用边界
本裁决仅处理程序与前置资格认定不足的问题,未认定申请人满足高级学位、特殊能力或Dhanasar三项标准,也未批准申请。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AAO明确对最终结果不持意见。
阅读提示
需核对:初次提交中关于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的证据;审理主任补证请求的原文及其错误描述的类别;申请人对补证请求的回应及补充的特殊能力证据;拒绝决定是否载明基础EB-2资格结论;发回后新决定是否逐项分析上述证据。
逐项证据与认定
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证据:申请人初次提交中支持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的证据;审理主任补证请求未处理该主张;申请人回应中重申该资格。
认定理由:AAO认为审理主任未就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作出结论,也未分析相关证据,记录不足以确定是否合格,故发回重审,未作实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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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资格
证据:审理主任补证请求按特殊能力标准要求补证;申请人补充了支持特殊能力资格的证据。
认定理由:AAO指出审理主任错误描述申请人主张的类别,且拒绝决定未分析特殊能力证据,故该要素留待发回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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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项标准)
证据:审理主任在未认定基础EB-2资格的情况下进行了Dhanasar分析;AAO未审查该分析的实体结论。
认定理由:AAO认定基础EB-2资格是国家利益豁免案件的前置认定,因该门槛未确定而发回,未对Dhanasar标准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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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19582775 日期:2022年2月2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一名品牌顾问兼首席执行官,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指出“在[申请人]确立了……根据[该法]第203(b)(2)(A)条第二优先分类的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以优势证据证明[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中确立的标准]已得到满足。”审理主任随后进行了Dhanasar分析,但未首先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 underlying EB-2签证分类的资格。
虽然我们在上诉中进行de novo审查,但我们认为本案发回重审是必要的,因为审理主任的决定不足以进行审查。按目前构成,记录未确立申请人是否符合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资格。见该法第203(b)(2)条。
在其初始提交中,申请人声称有资格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并提交了支持该主张的证据。在证据请求中,审理主任错误描述了申请人寻求资格所依据的标准,并要求提供支持申请人作为具有特殊能力个人资格的证据,而未处理或承认申请人声称的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作为回应,申请人指出了审理主任的错误,并重申其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但也遵守了审理主任的要求,并补充了记录,提供支持其在替代标准下资格的证据。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未说明是否已认定申请人符合 underlying EB-2签证分类的资格,也未对提交的支持申请人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个人资格的证据进行任何分析。
原文第 2 页
因此,我们将此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以发布新决定,其中包括关于申请人符合 underlying EB-2签证分类资格的结论,这是国家利益豁免案件中的门槛认定,以及支持该结论的证据分析。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认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我们对发回重审后本案的最终解决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进行与上述分析一致的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